2、雲協培訓:協會組織雲計算相關技術培訓與交流,目的為培養內蒙古本土技術研發和實施工程師,為今後內蒙古雲計算產業提供人才保障,為實現內蒙古經濟成功轉型和“兩化融合”提供技術支撐。
3、雲協活動:協會不定期主辦或承辦雲計算相關技術和產業峰會與論壇,參加人員類型有企業高管、CTO、IT架構師等。涉及範圍有綠色IDC建設、虛擬化技術、中間件技術、大數據、物聯網、雲教育、雲法律、雲醫療、智慧城市、平安城市等;
4、政策法規:協會負責收集和整理國家和地區雲計算技術及其產業政策和法規,幫助內蒙古本土IT企業快速的了解政策動態,幫助企業制定戰略發展規劃提供政策導向。
5、會員活動:雲協會給會員單位提供展示企業技術和解決方案的平台,通過和其他雲計算協會對接,可以幫助企業進行信息推廣,實現企業間交流和達成戰略合作夥伴關係,為推動內蒙古雲計算產業發展和和企業競爭力提供空間。
6、人才招聘:雲協會通過人才招聘,建立內蒙古本土雲計算人才信息庫並進行人才信息儲備,會員單位如果有人才需求,可以通過雲協會發布信息,由雲協會和其他會員單位舉薦高級人才,滿足會員單位對人才的需求。
7、雲計算資源共享:通過共享最新的雲計算相關技術白皮書和先進的解決方案,為會員單位和內蒙古雲計算產業提供先進的、符合內蒙古本土行業的建設性思想,完成雲協會的使命。
內蒙古自治區雲計算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內蒙古自治區雲計算協會,英文全稱:Inner Mongolia Cloud ComputingAssociation,縮寫IMCCA,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本會是在內蒙古自治區雲計算產業領導辦公室以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門的支持與指導下,由內蒙古的雲計算相關企業、科研院所、相關機構及團體,按照自願原則組成的非營利性、地方性、專業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會員服務,加強交流和合作,按照“公正、團結、服務”的原則開展工作,在政府和從事雲計算的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內蒙古自治區雲計算產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內蒙古雲計算領導小組辦公室(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內蒙古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住所設在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如意開發區眾生大廈5F。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在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實現行業自律,促進協會會員單位間信息溝通、業務合作、經驗交流、行業自律和自身能力的提高等,加強推動雲計算技術和雲計算產品的套用,促進雲計算產業的發展,促進雲計算產業最佳化升級和可持續發展,創造和諧內蒙古:
(一) 宣傳貫徹政府部門的政策法規,向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本行業願望和要求。協助政府制定中、長期發展綱要、規劃;
(二)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掌握行業動態,為政府制定政策、會員單位經營決策提供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構建對外合作平台,促進IMCCA與政府、服務提供商、套用廠商、雲計算公司等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向會員及有關部門提供雲計算發展情況、市場發展趨勢、經濟預測等信息,做好信息諮詢服務和政策、技術、產業、市場導向工作;
(四) 貫徹落實國家低碳經濟的各項措施,促進企業實施綠色生產,引導企業進一步解放思想,增強企業環保意識;
(五) 組織各種國內國際性研討會、產品推廣會、展覽會,加強與國際同行業的交流,為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提供服務;
(六) 建立雲計算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推動用戶全面、正確理解雲計算相關概念、相關技術、相關服務,引導用戶正確套用雲計算技術及服務,為會員企業提供專業化的行業信息服務;
(七)承加強信息交流,開展業務合作,倡導行業自律,協助解決單一企業無法解決的問題;
(八) 編輯出版協會刊物、信息資料以及內蒙古自治區雲計算行業發展狀況調查報告;
(九) 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組織行業人才培訓,人才交流,提高行業隊伍素質。開展各種信息諮詢和人才培訓等各項服務;
(十) 完成政府管理部門或會員交由協會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凡在內蒙古轄區範圍內從事雲計算研究、電子商務研究、電子商務規劃及標準化研究、軟體研究、開發、銷售、服務和系統集成以及從事信息化事業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雲計算行業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辦理具體入會手續; (四)由理事會或其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和表決與協會發展有關的重大決策、決議和事項; (二)優先優惠參加協會組織的沙龍、會議、會展等各項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三)優先優惠共享理事會成員項目研發成果和專利許可; (四)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五)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六)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有權優先獲得本會的各種信息資料及諮詢服務;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遵守協會章程和有關規定;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維護協會聲譽;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會員不得利用其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地位,限制其他會員的合法經營,侵害其他會員或者其他經濟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若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會員除名; (六)決定協會終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聘任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及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協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設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人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企業信息化、雲計算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由內蒙古自治區雲計算產業領導辦公室主任擔任,副會長、名譽會長等原則上由各級政府職能部門領導以及學術界專家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等原則上從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最高執行層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五)牽頭處理本協會重要事務。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協會日常經費管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協會設立監事2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監事負責監督協會的業務活動和財產管理。協會理事及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協會會長、理事長、秘書長、監事不得從同一會員單位中推薦產生。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二)捐贈; (三)政府和企業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面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聯繫地址:呼和浩特市如意開發區眾生大廈留學人員創業園(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A對面)51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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