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將自治區衛生廳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以下簡稱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健食品和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等職責,劃入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硯枝、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研製、生產、流通、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4號)精神,設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自治區衛生廳管理的部門管理機構。
職能調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將藥品、醫療器械等技術評審和認證工作交給事業單位。(三)將綜合協調食品安全和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給自治區衛生廳。(四)將自治區衛生廳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以下簡稱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健食品和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等職責,劃入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食品、藥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規劃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訂全區藥品和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健食品和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政策、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起草自治區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二)負責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組織開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檢測工作,發布與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三)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的審核工作,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許可、行政監督管理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國家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標準、生產經營管理規範和技術規範、組織開展對保健食品、化妝品的檢測和評價工作;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四)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硯枝、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工作。依法核發藥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以及醫療單位製劑室許可證。(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的註冊和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藥物濫用監測工作;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的再評價和淘汰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負責區內國家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的組織實施。(六)負責組織實施重要、民族藥監督管理,組織擬定自治區蒙藥質量標準,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中藥飲片炮製等規範。衣服實施重要品種保護制度。(七)監督檢驗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發布自治區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信息;依法審批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廣告;按許可權審批網際網路藥品信息和交易服務資格;發布違法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化妝品廣告公告。(八)組織查處保健食品、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安全方面的違法行為,以及在研製、生產、流通、使用藥品、醫療器械方面的違法行為。(九)負責藥品行政保護工作,指導全區藥品、醫療器械、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檢驗機構、藥品評審機構、醫療器械質量體系認證(評審)機構、醫療器械產品註冊審評機構的業務工作。(十)監督管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易製毒化學品、藥源性興奮劑及特種藥械;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風險評估及藥品、醫療器械召回的監督管理。(十一)監督實施藥品批發、零售企業管理制度和處方藥、非處方藥、中蒙藥材、中藥飲片的購銷規則;負責醫療機構藥械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負責中蒙藥材集貿市場和各類藥品交易會的監督管理。(十二)指導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研製、生產、流通、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十三)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衛生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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