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國家、自治區和盟關於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盟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協調解決全盟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二)監測分析全盟工業經濟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信息發布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煤電油運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參與管理醫藥儲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應對自然災害等所需救災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運;負責工業企業安全生產和應急救援工作。
(三)負責提出全盟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盟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意見,根據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或轉報國家、自治區和全盟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重點區域、重點產業、重點工業開發區和重點企業的運行與協調。
(四)根據阿拉善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的導向和政策,提出產業結構調整意見;負責工業領域的行業管理,擬訂工業行業規劃,制定重點行業準入制度;組織實施工業布局調整;承擔電力行業的運行管理。
(五)承擔全盟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協調的責任,組織擬訂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依託國家、自治區和盟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的引進、消化創新和國產化。
(六)負責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推動技術改造,以先進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協調組織實施有關國家、自治區工業和信息產業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負責工業行業的質量管理和品牌戰略的推進;協調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信息技術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盟信息化工作中的技術標準;指導電子信息產品質量管理,推動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推進信息化和產業化融合。
(七)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盟工業經濟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及規劃;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工業礦產資源和工業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八)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國防科技工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全盟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管理,承擔全盟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產責任。
(九)根據阿拉善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擬訂工業經濟和生產性服務業的發展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工業經濟布局規劃和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貫徹國家、自治區產業政策和盟產業發展規劃,引導與扶持工業和信息產業的發展。
(十)指導協調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企業信息化和電子商務推廣以及社會和經濟各領域的信息化套用推進工作;負責社會公共信息資源共享的協調管理;組織協調跨部門、跨行業、跨領域的信息化套用。
(十一)協調相關部門制定通信管線、公共通信網、專用信息網的規劃;協調電信市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負責跨行業、跨部門面向社會服務網路的互聯互通;指導全盟軟體業發展,承擔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行業管理工作。
(十二)組織協調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的建立;指導和協調信息安全防範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重大事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信息網路安全技術、設備和產品的監督管理。
(十三)研究擬定煤炭工業經濟運行和產業結構調整意見並組織實施,履行煤炭生產、經營許可與生產安全管理職責,統籌全盟煤礦火區綜合治理和瓦斯綜合利用,承擔煤炭行業經濟運行的巨觀指導工作。
(十四)根據盟行署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盟本級企業的國有資產;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指導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負責對監管的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的產權變更處置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對旗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
(十五)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制定的產業政策,組織起草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研究提出自治區扶持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發展政策的建議。
(十六)擬定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及調控目標;強化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產業結構和布局結構調整;指導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負責統計監測分析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運行態勢;審核監督中小企業專項資金和中小企業技術進步貼息資金的使用。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工作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項目資金的申請審核、監督管理工作。
(十七)擬訂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加強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完善中小企業培訓體系(國家銀河培訓工程)。組織、指導中小企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八)承辦盟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組織擬訂機關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計畫並監督執行;
負責會議組織、文電運轉、信息、督查、檔案、機要、信訪、保密、保衛、接待、財務管理、車輛管理、政務公開、電子政務管理等工作。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和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離退休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
組織研究工業、信息化發展的戰略,負責起草機關重要的綜合性文稿和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
承擔阿拉善盟工業園區的運行管理和協調服務。
(二)經濟運行和電力科
承擔全盟工業經濟運行監測,組織解決運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負責重點企業的運行協調及監測分析工作;
承擔全盟煤電油運綜合協調工作,協調解決大宗物流中的重大問題。
負責全盟電力行業運行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全盟發電企業年度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計畫並監督實施;
負責監測分析全盟電力運行情況,協調處理電力運行和電網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負責電力的安全生產、供應、使用的管理和電力技術監督工作,負責全盟電力市場建設工作;
依法開展全盟電力設施和電能的保護工作,監督電力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維護電力市場秩序。
指導全盟工業和信息產業的應急救援工作,指導重點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排查治理隱患,參與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投資規劃和行業管理科(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擬訂全盟工業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工業經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央和自治區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
承擔固定資產投資審核的相關工作,承擔工業技術改造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負責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以及項目的變更等事宜;
依法組織指導阿拉善盟工業重點項目建設工作,協調解決工業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對全盟石油、化工、冶金、建材工業等實施行業管理,研究擬訂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
擬訂全盟相關工業重點行業準入制度並組織實施,草擬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與組織實施;
參與相關行業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論證、審核,指導引進的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工作;
承擔農業化學物質行政保護有關工作;
承擔自治區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組織協調工作。
承擔全盟輕工、紡織、食品、醫藥、家電等消費品工業的行業管理工作,研究擬訂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
承擔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管理、全盟藥品儲備管理工作,負責少數民族民用品生產管理工作。
(四)節能與綜合利用科
研究擬訂全盟工業和信息產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
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和污染控制政策;
組織協調重大示範工程及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
負責指導監督節能監察。
(五)信息化推進和信息產業科
指導推進全盟信息化工作,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協助推進重大信息化工程,指導協調電子政務、企業、農村、服務業信息化和電子商務發展;
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推進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共享,協調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
負責新技術的推廣套用。
指導軟體業發展,研究擬訂軟體和信息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
組織實施軟體、系統集成及服務的技術規範和標準,推動軟體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推進軟體服務外包;
承擔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的行業管理工作,擬定相關行業規劃;
監測分析相關行業經濟運行情況,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措施。
承擔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協調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的建立;
指導和協調跨行業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協調推進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基礎性工作;
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
指導、協調信息安全技術開發;
協調通信產業發展,促進電信、廣播電視、計算機三網融合;
協調處理信息安全應急和重大事件。
(六)民爆器材監督管理科(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負責貫徹落實總裝備部的武器裝備發展戰略、規劃和國家國防科工局軍工核心能力建設規劃,指導軍工民品產業發展,指導軍民兩用技術雙向轉移。
負責民用軍品配套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依據軍工國家安全、保密、保衛、安全生產標準和規範等有關工作,參與處理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失泄密事件。
指導工業企業加強民爆器材的安全生產管理,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參與涉及民爆器材的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負責民爆器材行業及生產、流通安全的監督管理。
(七)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災害治理科(盟煤炭工業局)
研究全盟煤炭行業發展戰略,組織實施全盟煤炭工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行業結構調整,推進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
指導全盟煤炭行業生產建設技術工作,承擔煤礦淘汰落後產能、生產能力核定,審核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證;
負責對全盟煤炭工業經濟運行,承擔全區煤炭產運需銜接的相關工作;
管理全盟煤炭經營秩序,審核頒發煤炭經營資格證。
負責全盟煤礦火區治理和煤礦開採塌陷區治理、礦區生態恢復工作及瓦斯抽采、煤層氣綜合利用工作;
協調全盟煤礦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全盟煤礦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協調組織全盟煤礦安全調度工作和煤礦礦山救護隊的日常管理,參與組織煤礦重特大傷亡事故的搶險、救護、調查和處理,負責全盟煤礦重大危險源的監控。
指導與監管全盟煤炭行業安全生產和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審核評價工作;
承擔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確定煤炭工業安全生產控制指標;
負責全盟煤礦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工作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
承擔全盟煤炭行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監督管理工作;
指導煤炭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負責煤礦礦長資格、煤炭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質審核及考核發證工作。
(八)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科(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研究提出貫徹國家和自治區關於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企業國有資產權屬界定、登記或轉讓;
負責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合規性審核;
負責盟級市企業的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監繳企業國有資產收益。
承擔全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綜合發展規劃科(盟中小企業局)
指導全盟中小企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參與國際貿易和開拓國際市場;
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創業輔導體系,指導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組織開展創業培訓工作;
審核監督國家和自治區扶持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的使用。
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制定的產業政策,擬定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及調控目標;
指導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產業結構和布局結構調整,推動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承擔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運行態勢的統計與監測分析工作,收集和發布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信息。
(十)服務體系指導科
擬定全盟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制定的產業政策,研究提出自治區扶持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政策的建議,推動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信息化建設和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套用;
承擔與有關部門配合做好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工作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項目資金的申請審核、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