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自治區能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能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能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現代能源經濟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規劃和計畫。起草有關能源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推進能源體制改革,組織擬訂有關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區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等行業的管理,擬訂產業政策。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審核轉報全區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協調農村牧區能源發展工作。
(三)組織推進全區能源重大裝備技術研發及相關重大科研項目,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推廣套用。
(四)負責全區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參與研究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建議,指導協調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
(五)負責全區煤礦、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檢查、專項整治工作,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指導煤礦安全基礎建設和培訓工作。配合協調全區煤礦、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搶險救災、調查處理等工作。負責全區能源預測預警、信息發布,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
(六)負責全區能源生產、運行和管理,規範維護能源市場秩序。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等建議。
(七)負責開展全區能源對外合作,協調推進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和境外能源開發利用工作。
(八)負責監測分析全區電力運行情況,協調處理電力運行和電網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全區電力行業運行安全和電力技術監督工作。依法開展全區電力設施保護和電力行政執法工作,監督電力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九)統籌全區煤礦火區、採空區、沉陷區等災害綜合治理工作。
(十)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分工
1、與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職責分工。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統籌能源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自治區能源局是能源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區能源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能源發展的戰略、規劃、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擬訂能源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
2、與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的職責分工。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商自治區能源局研究擬訂全區發電企業年度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計畫並監督實施,研究擬訂全區電力市場建設方案,維護電力市場秩序。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信訪、督辦及制度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後勤保障等工作。指導和建設能源大數據,負責機關信息化建設。
(二)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處(對外合作處)。研究能源發展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檔案和項目的合法性審查,指導規範全區能源行業依法行政、執法檢查及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法律事務性工作。統籌能源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承擔新聞宣傳等工作。擬訂能源對外開放規劃,組織協調境外能源開發利用與合作。
(三)綜合規劃處。研究能源發展戰略重大問題,提出全區現代能源經濟發展戰略建議。組織擬定能源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產業政策。研究提出全區能源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措施。負責研究能源金融發展、多種能源綜合利用戰略並組織實施。協調推進能源重大事項的跟蹤、調度和落實。負責全區能源統計調度、預測預警、形勢分析、信息發布等工作。承擔綜合文稿工作。
(四)科技裝備和石油天然氣處。指導全區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承擔能源科技進步和裝備相關工作。承擔石油、天然氣開發利用和運行管理工作,負責產需平衡銜接和日常調節,組織擬訂石油和天然氣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承擔全區石油、天然氣以及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重大項目的審批、核准以及審核轉報等工作。
(五)電力處。擬訂電力行業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區電力行業管理、體制改革等工作,維護電力市場秩序,監測分析電力行業經濟運行情況。按規定許可權承擔全區火電、電網固定資產投資重大項目的審批、核准以及審核轉報等工作。研究提出調整電價建議。
(六)煤炭開發保護處。組織擬訂全區煤炭行業發展規劃,按規定許可權承擔全區煤礦、洗煤廠、煤層氣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以及審核轉報工作。承擔煤礦採空區災害綜合治理等相關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承擔瓦斯抽采利用、綠色充填開採、露天煤礦邊幫煤回收等項目的審批、驗收以及審核轉報等工作。負責煤炭行業科技創新成果及先進技術、工藝、設備的推廣套用。
(七)煤炭運行處。負責全區煤礦建設和生產秩序監管工作。負責全區煤炭產業結構調整工作。負責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協調解決煤炭供應中的問題。負責全區煤炭行業經濟運行監測,承擔煤炭行業統計分析、運行監測預警等工作。
(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處。承擔全區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牧區能源發展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新能源、水能、生物質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承擔全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以及審核轉報工作。
(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負責全區煤礦、電力運行、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安全生產監管和專項整治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擬訂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盟市負責煤礦、電力運行、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安全監管的部門及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指導和監督全區煤礦瓦斯等重大災害防治、安全生產標準化等安全基礎建設。負責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管理和考核發證工作。配合協調全區能源行業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搶險救災、調查處理等工作。
機關黨委(人事處)。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群、紀檢等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幹部考核、勞動工資、退休人員工作。
人事編制
自治區能源局機關行政編制5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處級領導職數23名〔12正(含安全總監、總工程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11副(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
自治區能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相關附則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局長:李理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副局長:張斌、張占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