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內市公積金管發[2014]1號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重新修訂後的《內江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已經內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核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內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4年12月1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個人住房消費,規範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四川省《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是指內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作為債權人,以管理中心及所轄各管理部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充公積金為資金來源,採取委託貸款方式,向具備本項貸款條件的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其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貸款。

第三條 管理中心提供本項貸款資金,獲得收回的貸款本息及實現的各項權益,承擔貸款風險。

本項貸款的手續由管理中心委託本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稱受委託銀行)辦理。管理中心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協定,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業務。

第二章 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借款人申請本項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連續六個月以上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無欠繳、未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繳存人;

(二)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購買住房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契約或協定;建造、翻建住房的,須具有縣(區)及以上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大修住房的,須具有縣(區)及以上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

(四)同意按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辦理擔保。

(五)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借款人的配偶繳存有住房公積金,且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作為共同借款人申請該項貸款。

第三章 貸款期限、利率與額度

第七條 管理中心根據借款人的情況確定每筆貸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且不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前剩餘工作年限。

第八條 本項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在貸款契約期內遇利率調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借款人不能按契約約定期限歸還當期應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包括最高額度和單筆可貸額度:

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由市管委會決定、調整,並予以公布。

單筆可貸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借款申請人及配偶(或共有人)收入情況、信用情況、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餘額、購建住房價格、借款期限、還貸能力係數、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等因素,綜合評估確定。單筆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最高貸款額度。

借款人的還貸能力係數(每月還款額與家庭月收入之比)由管理中心確定、調整並予公布。

第四章貸款程式

第十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到管理中心或受委託銀行提出申請,提供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請的,應及時進行貸前調查和審核;受委託銀行受理借款人申請的,應嚴格審查借款人身份、還款能力和個人信用情況,以及購建、大修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審查後將材料送交管理中心審核。

自管理中心或受委託銀行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管理中心應對貸款申請進行審核,做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不準予發放貸款的,說明原因並將相關資料退還申請人。

第十二條 經管理中心審核批准的貸款,由受委託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契約及辦理相關手續;管理中心覆核同意後,將貸款資金劃入受委託銀行的委託基金賬戶;受委託銀行按借款契約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及時發放貸款。

貸款資金應當劃入售房單位或者建房、修房承擔方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內,不得直接劃入借款人賬戶或者支付現金給借款人。

第五章貸款擔保

第十三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擔保方式有以下三種:

(一)房產抵押擔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購買的擁有所有權證的房產,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的擁有所有權證的房產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的擁有所有權證的房產抵押,不得用正在建造、翻建、大修的房產抵押。

(二)質押擔保。借款人可以用國債、銀行存單等管理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物,不得用住房公積金作質押擔保。

(三)保證擔保。由經管理中心認可的保證人自願為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保證人必須是經管理中心認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國家機關及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在貸款期間,經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變更貸款擔保方式並辦理變更擔保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儘量採用住房抵押擔保。

第十四條 借款人採取住房抵押方式擔保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抵押,抵押人應與受委託銀行簽訂抵押契約、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手續。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須徵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並辦理公證。

抵押住房的現值,由管理中心按照購買該住房的總價款或者該住房的評估價值確認。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借款人採用有價證券質押擔保的,有價證券金額不得低於借款金額本息,出質人必須與受委託銀行簽訂書面質押契約,按有關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有價證券交由受委託銀行保管。

第十六條 房屋開發單位銷售的期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前,房屋開發單位應為借款人提供階段性擔保。受委託銀行經管理中心審查同意後,與房屋開發單位簽訂擔保契約,並為其開立保證金賬戶,足額交存保證金。辦妥房屋抵押手續後,才能退還保證金。

第十七條 借款人可自願辦理房屋保險,保險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六章貸款償還

第十八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契約約定的還款計畫、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1年)的,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照等額本息還款法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九條 借款人自銀行發放借款之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以銀行發放借款日為個人每月還款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還款日到貸款銀行償還貸款本息或委託貸款銀行通過儲蓄賬戶代扣。

第二十條 借款人提出申請,經管理中心同意,可用自有資金提前償還貸款本息。《借款契約》和《擔保契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借款人提前還貸,可用下列任一方式歸還本息:

(一)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剩餘貸款本金及利息,應還利息按剩餘本金實際占用天數乘以與借款契約約定期限相對應的現執行利率計算。

(二)提前歸還部分本金。按照提前歸還的部分本金實際占用天數計算並結清所還本金的應收利息,當期及以後每月應還本息額按照剩餘本金、剩餘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後,按相應擔保契約約定,將抵押物或質押物返還給抵押人或出質人,解除設定的擔保權,並及時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註銷手續,借款契約終止。

第七章貸後管理

第二十二條 解除或變更借款契約,須經管理中心及借貸雙方協商同意。變更契約未達成以前,原借款契約繼續有效。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繼續履行借款契約。

第二十四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併、分立、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並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二十五條 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應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台賬,提供貸款信息查詢,實行統計分析電算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規範貸款資料的歸檔、使用、銷毀等管理工作。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或經管理中心同意受委託銀行有權停止支付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貸款,借款人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採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並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二)不按借款契約約定使用貸款或償還貸款本息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抵押住房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將抵押住房、質押物重複抵押、質押的。

(四)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有關規定處置抵押住房或質押物:

(一)借款人在償還貸款期限內,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人)拒絕履行借款契約的。

(二)借款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人)因重大經濟糾紛不能正常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三)借款人超過借款契約最後還款期限三個月未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的。

第二十八條 處置抵押住房或質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置抵押住房、質押物所需費用。

(二)扣除處置抵押住房、質押物應繳納的稅款。

(三)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違約金。

(四)賠償由債務人違反契約而對抵(質)押權人造成的損害。

(五)剩餘金額交還抵(質)押人或借款人。

處置抵押住房、質押物的金額不足以支付債務、違約金和賠償金時,抵(質)押權人有權繼續向債務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二十九條 發生貸款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當事人可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被騙取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由管理中心負責追回,並由相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管理中心及受委託銀行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造成工作失誤的,由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貸款條件的繳存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繳存人有權向省行政監督部門、管委會及管理中心檢舉揭發住房公積金貸款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縣(區)管理部受權歸集範圍內的本項貸款,由管理部受理申請並進行貸前調查後,報管理中心審批。

第三十四條 管理中心及受託銀行辦理本項貸款業務應接受內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及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內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日起施行。內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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