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受償債權

先受償債權是在國際借貸活動中,在同一借款人有幾個債權人的情況下,有關當事人通過訂立後受償債權協定使某些債權人 (通常是貸款銀行),在受償順序中得以排列在其他債權人之前,當借款人 (債務人) 在清算、破產時,他們具有優先得到清償的權力,稱為先受償債權。相反,那些在受償順序中排列在後的債權人的清償權稱為後受償債權。

在後受償債權協定中,應明確規定先受償債權的範圍。先受償債權的範圍可大可小,可以僅限於現在尚未清償的某項債權,也可以包括現有的和將來對借款人的全部債權,後受償債權協定可以規定把某些債權排除在先受償債權之外。各國法律一般都認為,在後受償債權協定成立後,先受償債權的內容發生改變,範圍擴大或解除擔保物權等,不能成為後受償債權人解除義務的理由,後受償債權協定中通常也有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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