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科研經費的管理,切實提高科研經費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體育總局下發的(體科字[2001]164號)《國家體育總局科學研究與科技服務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使用範圍
(一)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立項資助的科研項目研究經費;
(二)經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申報,獲得國家體育總局或其他單位資助的科研項目研究經費(資助單位有明確的經費管理規定除外)。
第三條 科研經費應由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的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經費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章 科研項目研究經費的管理
第四條 申報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科研項目,應提出詳細的經費預算,並說明計算依據和理由。立項後,研究經費採用一次核定、分期撥款的方式,由健身氣功管理中心核撥到科研項目的承擔單位。第五條 科研項目研究經費的使用範圍
(一)項目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直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
1、科研業務費:包括差旅費,業務資料、檢索、查詢費,論文列印、發表、出版費等;
2、實驗、材料費:包括測試、計算、分析費,材料、試劑、藥品等消耗品購置費;實驗動物的購置、養殖費;
2、設備費:包括儀器設備研製和租用費,小型專用儀器設備購置費(預算中要寫明設備名稱、數量和單價);
3、協作費:指外單位承擔研究、試驗、加工等經費,在申報項目時應說明協作內容、預算依據和經費撥付方式。
(二)人員費:指項目組人員的津貼。按下撥項目經費總額的10%分兩次提取,在項目經費下撥到位後首次提取5%,在項目驗收合格後再提取5%。由項目負責人按項目組成員實際貢獻大小提出分配方案,經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審核、領導批准後發放。
(三)管理費:指項目承擔單位為組織、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管理人員費用,儀器設備的維修、損耗費和水、電、供暖、通訊等費用。管理費的比例為科研項目當年實際撥款額的10%,由項目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如項目內含外單位承擔的子項目,其子項目管理費由子項目承擔單位提取,不得超前、重複提取。
第六條 科研項目研究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按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管理。支出時,應由課題組按項目經費預算範圍和標準提出使用計畫,報經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審核,領導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科研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要對該項目研究經費進行審核,做出詳細經費預算,與其他驗收材料一起報送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組織驗收。對通過驗收的項目,其研究經費如有節餘,節餘部分歸項目承擔單位。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追回所余經費。
第三章 檢查監督
第八條 各科研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對科研與服務經費單獨核算建立帳頁,並詳細登記科研活動中的每項開支。每年年底提交經費使用決算報告,加蓋財務專用章後,與有關撥款憑證複印件等一同報送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第九條 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分年度對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報送的經費使用決算報告進行審查。對檢查情況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項目將緩撥或停撥後續經費。對未按要求開展科學研究工作以及將核撥科研經費超範圍支出的單位,將從下年度核撥經費中核減。
第十條 獲得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科研經費資助的其他單位應加強對科研經費的管理。要嚴格執行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和本辦法。對違反財務制度和本辦法要求的單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凡以不正當手段、藏匿科研經費、逃避管理的,一經查實,追繳經費,在三年內取消其科研項目的申報權,並追究其當事人及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由科研經費形成的成果屬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所有,設備儀器等資產留歸科研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納入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