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周坤

倪周坤,“十二年半”當法院的判決書送到我手中的那一刻,我徹底絕望了。

滿腔熱血-心為家鄉貢獻 聲名遠播 競招來牢獄之災
“十二年半”當法院的判決書送到我手中的那一刻,我徹底絕望了。我心理的最後一道防線也徹底的崩潰了,十二年半,意味著可能我的餘生將要在牢里度過,意味著我將於親情隔絕近五千多個日夜,這樣慘重的懲罰讓我無法接受。今天我懷著萬分沉重的心情發出這篇帖子,希望各位網友能夠積極討論,也希望能夠引起社會各界,各級領導的重視,體現出國家法律公平,公證的精神,不管連江法院的審判結果錯與對,還是另有其他原因,我都會服從,在服刑期間好好表現,爭取早日獲得自由,同時,也還我一個清白。
記得那1990年的時候,我和那些充滿夢想的年輕人一樣,踏上了美國這片熱土,開始了我的淘金夢。剛到美國的時候,我自己都驚呆了!這個有多少人都嚮往的國度,卻與我想像中的差之甚遠,我一個人背井離鄉,遠離親人,在這個陌生的城市--紐約,我嘗盡了人間苦難,飽受了生存的考驗,也經歷了對家鄉親人和祖國的相思之苦,我咬緊牙關,挺起腰桿,我堅持了下來。我要在這裡闖下一片天地,
不讓親人擔心。工作換了一份又一份,只因環境的因素,在經歷過漫長的孤獨和無奈的歲月之後,我終於積累了一些資金。於是我便做出決定,要回國投資,為家鄉盡一份綿薄之力;也為了能與家人團聚,以解自己的相思之苦。
1993年的時候我回到了告別已久的故鄉,帶著那份雄心壯志,帶著滿腔熱血,我告訴自己,要在這片生我生養我的土地上大展拳腳。開創我的事業王國。
1994年,我開始了第一次投資,只可惜環境不景氣,兩百多萬元的 投資讓我功虧一潰,我消沉過。也失落過,直到2004年我恢復了信心,又投資了一百多萬元做起了酒樓。這也是我當初到美國時受盡恥辱時建立起來的夢想;我花盡心思,使勁渾身懈數,可還是天不遂人願。也許現實就是這樣,努力過不一定就會成功,這一次對我打擊很大,我辛苦經營的信心,我辛苦建立起來的心理防線,這一次完全被摧毀了。我開始懷疑我的理想,懷疑我的選擇,從這次開始之後的一段很長的時間裡,我變得禿廢,喪失了鬥志,也變的消沉悲觀,於是我迷上了賭博,這也為我的這次能夠定罪埋下伏筆;一個不好,不良的我,一個墜落的我;好了;還是各歸正傳,陳述我的案情吧。
2007年3月的一天,李法全打了個電話給我,當時我沒有接到是妻子馮秀芳看到一個未接電話而回了過去 ,對方李法全說要找倪周坤,於是妻子就把電話遞給了我,李法全說他的車被扣了,問我交通局裡有沒有熟人,我說沒有,那他又說,問下其他朋友看一下是否認識;過一會兒,我回了電話給他,告訴他別人也不認識,於是他又叫我幫他叫我的另一個朋友“張偉”過去一下,看看能否講情面做罰款處理;我沒吭聲,大約過了十五分鐘我打電話給張偉,當張偉接到我的電話時說之前李法全已經打過電話給他了,現在他已經前往案發現場的路上了,接著我還跟張偉說過去千萬不要跟別人吵架,張偉回答我說,知道了,知道了。本想這件事情跟本與我無關,事後的一天,我還曾勸說張偉去自首;沒想到事情演變到最後我卻成了整個案件的主使。難道僅僅只是因為我回了兩個電話就變成指使他人,就要被扣上這樣“莫須有”的罪名了嗎?難道僅憑李法全的口供就如此輕率地把我定為故意傷害罪了嗎?
被告人李法全的口供;“2007年3月3日下午4時許”他因非法營運被交通局的工作人員查扣了 閩AA2166號車,於是他就想打倪周坤的電話,電話通了沒人接,不一會馮秀芳回過來問什麼事,他說找倪周坤,倪周坤接過電話,他將車被查扣一事告訴了倪周坤,倪周坤說打一個電話問下情況,過了一會,倪周坤就打電話問交通局的人走了沒有,他說沒有還在車上,倪周坤說叫幾個小弟過去處理此事,讓他等。於是他就在原地等倪周坤叫的小弟過來。不一會,一輛銀色麵包車開了過來,車上下來六、七個年輕人,他見是倪周坤的小弟,其中一個人叫張偉。他就過去用手指坐在車上的執法人員,跟張偉等人很兇的說;“就是他們扣我的車,而別人的不扣”。說完張偉等人就到他的車旁將車上的兩位交通執法人員拉下車就打,其中一位交通執法人員被打傷。
我的理由與事實;就依上述李法全的說法,我只不過打2個電話問下情況而已,第二次電話我怎么可能如此衝動地說叫幾個小弟過去處理此事,我和李法全只不過是車主和熟客的關係,在沒有了解詳細的情況下就輕易的叫張偉過去毆打他人?至少我也略懂一點法律,毆打國家執法人員是怎樣的嚴重後果?我無法想像自己的兩通電話竟落得如此下場,我連最基本的犯罪動機都沒有,而公訴.審判機關只聽取李法全的一面之詞就判定我的罪名成立。我無法形容十二年零六個月的悲慘。
被告人張偉的口供:" 2007年3月的一天,下午4時許,他和陳德文,劉偉,小鵬,小軍等人在琯頭吃飯,他接到李法全電話說: "有二個人一直坐在我車上不走,你過來看一下,我車在福鑫花園。"他叫上陳德文開車,劉偉,小軍,小鵬等人坐上(閩AA5296)麵包車前往。其間又接到倪周坤打來電話說:"2166駕駛員(指李法全)有事,你過來看一下。"他說"知道了。"(在此之前二人均有打電話,但先後順序現記不清)。李法全看到他們就走過來用手指著車上,講就是那二個人坐在車上不下來,情緒比較激動,表情很兇,當他和小軍走到車旁,李法全又很兇的對他說: " 將他們倆個拽下來。"他聽後就上前開副駕駛室的門,小軍伸手將副駕駛室上坐的人硬拉下來,劉偉,小鵬等三人將后座上的人拉下來。接著他們五人分別動手去推拉扯這二個人。在這個過程中,后座上那個人跑掉了。劉偉,小軍,小鵬等人就用拳頭毆打另一個人,結果被打成重傷。案發後二十多天,他打電話給陳德文,讓其到倪周坤處將欠他的1000元工資匯給他,並給陳德文提供了銀行卡號,接著又打倪周坤電話,讓其將1000元工資還給他。倪周坤說這些錢給陳德文寄給他了。
被告人陳德文口供: "在案發後被告人張偉曾告訴陳德文是被告人倪周坤吩咐他帶人去打交管人員,事後被告人倪周坤還罵他為何要開有掛有牌照的車載張偉等人去打人的。 "
我的理由與事實:我未罵過陳德文那樣的話: "你為何開有掛著牌照的車載被告人張偉去打人。"有一天,我剛好乘他的車順便問他,你那天怎么碰到張偉,他說張偉叫他一起去吃飯,後來張偉接到一個電話。張偉叫他車開到福鑫花園一下,過一會不知什麼原因打起來了。我對陳德文說你這樣開過去一下,事情又都算到我頭上來了,他說也不知道事情會變得如此嚴重。
我是被告人張偉: 交通局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2007年三月間李法全打電話說有二個人坐在車上不下車,他叫我過去一下,在到福鑫花園時接到倪周坤電話,我對被告人倪周坤說:"2166已經打電話給我了。倪周坤說過去千萬不要和別人吵架,我說"知道了"知道了"。事後一天碰到倪周坤他叫我去自首。
另:我沒有對陳德文說倪周坤吩咐我帶人去打交管人員,這句話是完全陳德文在撒謊,因為當時倪周坤有吩咐我千萬不要和別人吵架。去時我根本不知其是交管人員,而是離開現場後陳德文打電話告訴我的,(通話記錄為證)劉偉,小軍等人根本和我只是普通朋友,連其姓名都不知道,哪裡是我的小弟。當時只因都在車上所以一起去看看,沒有商量預謀,根本沒有打人的意圖。所以毆打交管人員一事根本與倪周坤無關,被告人倪周坤確實很冤枉。
2005年12月1日1時許,被害人倪運驊和毆長輝被人毆打一事,根本與我無關.當時我正跟幾個朋友到福州大利嘉城購買電視機,根本不可能分身到案發現場,這樣也會牽連到我,我真的有點莫名其妙,而被害人毆長輝在供述中也聲稱他認識倪周坤,他可以確定倪周坤當時並不在現場,案發時還有另外的十七個人目睹了案情的經過,只有當中的四人證明我有在案發現場,這四個人中,其中有三個是外地人,他們根本就不認識我,為何卻能一口咬定我在現場呢?這三個外地人分別是:於子揩、黃秀英、馮元斌。而另外一個是江愛明他和倪運驊是結拜兄弟。這四個人彼此之間的供述;江愛明聲稱他是在倪運驊家中看到倪周坤的;馮元斌在供述中稱是在華星花園大門口看見倪周坤的;黃秀英稱是在老人會裡看到倪周坤的,於子楷是在馬路對面看見倪周坤的。還有另外的十二個目擊者他們幾乎都是我同一個村莊的,按理說他們才是最熟悉我的人,可是並沒有一個人指證案發時我在現場,難道他們所有的人都沒看清我?在我判決書里分析整個打架時間前後不過十分鐘。試問,我怎么在如此短暫的幾分鐘內會同時出現在四個不同的地方呢?更何況我還有當天購買電視機的發票和朋友作證。以上四個人的證人,證言又何具公信力呢?再說。當時我身在福州根本不可能在案發現場。這么大的漏洞審判機關為何沒采納,於是我不得不懷疑這四個人之間有串供做偽證的嫌疑,意圖誣陷與我。不管這四個人怎么串通好,但在陳述中都會有被破綻的地方,真的不可能變假的,假的不可能變真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做偽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我迫切懇求有關部門和領導能夠從新審查這四個證人證言的真實性,能夠突破疑點還原案情的真相。
上述所定的故意傷害罪,窩藏罪,公安機關曾兩度移交檢察機關,均因證據不足兩次都被退回補充偵查,最後一次檢查機關仍決定根據前兩次公安機關所移交的材料,證據提起公訴,而審判機關也根據這些證據並用推理推斷的方法,將我(倪周坤)最終定罪。審判機關認定這部分供述符合事實推斷,這些證據體現的案件事實環環相扣,證據之間可以互相印證,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具有關聯性,客觀性,合法性,印證了所得出的結論事實,可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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