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糾紛

借貸糾紛是指因借用他人財物不能按時歸還,在借用人與出借人之間產生的糾紛。一般借貸糾紛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以借貸為名,行詐欺財物之實,則應以詐欺罪論處。而區分以借貸為名的詐欺罪與借貸糾紛的界限,最關鍵的是查明行為人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基本信息

本質

貸款詐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契約、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要把貸款詐欺罪和借貸糾紛作區分,應重點把握以下三方面:
1、若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詐欺貸款罪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
2、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契約所規定的用途。
3、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僅僅口頭上承認還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準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欺的故意,不賴帳,不一定就沒有詐欺的故意。

舉證責任

債權人承擔何種舉證責任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並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並已經屆期的法律要件事實成立的證據。由於借款契約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後順序,債權人主張契約的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契約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契約的義務。
債務人應如何舉證
債務人抗辯的種類很多,其有可能對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主張證據本身有問題,這時債務人應當提供針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如果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當然,債務人還可以提出反證,證明債權人所主張成立。如果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時效中斷的證據是否在舉證時限內提交
目前法律限定了原告提出訴訟請求的時間,但是並沒有限制被告提出抗辯的時間,雖然有司法解釋規定被告在答辯期內提交書面答辯狀歸屬於義務,但是並沒有規定“答辯失權)的法律後果。如債務人在一審過程中沒有主張時交問題的抗辯,時效是否超過法院不予審查,債務人的其他抗辯又不成立,於是一審法院判決債務人敗訴。債務人經過諮詢,發現了債權人的訴訟時效已經超過,其又以一審的證據為基礎以訴訟時效超過為理由提出抗訴,由於法律沒有限制債務人抗辯的時間,二審法院應當對此進行審查。在審查的時候債權人主張時效曾經中斷,該主張是針對任務人新主張的主張,就該主張債權人會提供證據予以支持,此時債務人往往又會以債權人的證據不屬於新證據且已經超過舉證時限為由不予質證,法院此時若強行質證又苦於沒有法律依據。

法規條款

一、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二、因借貸外幣、台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發生糾紛訴訟到法院的,應按借貸案件受理。
三、對於借貸關係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督促程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五、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六、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七、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八、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6條規定計息。
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十、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借貸關係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係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第163條、164條的規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間因借貸外幣、台幣發生糾紛,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參照償還時當地外匯調劑價折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利息的,可參照償還時中國銀行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借貸外匯券發生的糾紛,參照以上原則處理。
十三、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十四、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十五、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伙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十六、有保證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無能力清償、無法清償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借期屆滿,債務人未償還欠款,借、貸雙方未徵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定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無保證人的借貸糾紛,債務人申請追加新的保證人參加訴訟,法院不應準許。
對保證責任有爭議的,按照《意見》(試行)第108條、109條、110條的規定處理。
十七、審理借貸案件時,對於因借貸關係產生的正當的抵押關係應予保護。如發生糾紛,分別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以及《意見》(試行)第112條、113條、114條、115條、116條的規定處理。
十八、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物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應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採用妥善的方式,儘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十九、對債務人一次償付有困難的借貸案件,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分期償付。根據當事人的給付能力,確定每次給付的數額。
二十、執行程式中,雙方當事人協商以債務人勞務或其他方式清償債務,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應予準許,並將執行和解協定記錄在案。
二十一、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其他財物抵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予準許。雙方可以協定作價或請有關部門合理作價,按判決數額將相應部分財物交付申請執行人。
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抵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予準許;要求以其他債權抵償債務的,須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並通知被執行人的債務人,辦理相應的債權轉移手續。
二十二、被執行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被執行財產的,應及時採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抗拒執行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調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司法解釋等檔案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發〔1991〕21號)第22條調整為:“被執行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被執行財產的,應及時採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抗拒執行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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