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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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查提拔”可以讓提拔者增強責任感、減少帶病提拔,但實現這種理想狀況需要拿出細則化條款。在筆者看來,首先應該考慮的是兩個問題,一是誰來倒查,二是倒查誰。誰來倒查是個必須面對的問題。之所以會出現帶病提拔,是因為提拔程式不透明,以及一把手權力過大。具體而言,倒查者應該遵循迴避制度,如果倒查者本身就是提拔者,那么就是自己查自己,想來也不會查出什麼。同時,倒查提拔是一種權力制約機制,如果倒查者本身就權力微弱,那么倒查就會“有心無力”。
另外,在倒查誰的問題上,如果腐敗的只是低級官員,倒查誰並不是一個有難度的問題,但預防腐敗的目標顯然不只是打打“蒼蠅”,更要打打“老虎”。要打“老虎”,就必然又回到上一個問題,誰來倒查“一把手”?我們知道,一些地方的“一把手”之所以敢於賣官,就是因為沒人敢於監督,誰要是敢於提出異議,結局很可能是“下課”。
由此看來,“倒查提拔”說起來容易,但實際上,誰來倒查和倒查誰,都存在困境。個人認為,“倒查提拔”機制應該成為更頂層的設計,才能更好地解決問題。另外,從根本上說,一是提拔程式要公開透明,二是要對一把手的用人決策權作出限制,這兩個問題解決好了,“倒查提拔”才可以水到渠成。不若如此,“倒查提拔”不僅舉步維艱,而且也很可能一無所獲。換言之,在權力一言堂和不透明的情況下,“倒查提拔”很容易被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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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種腐敗中,吏治腐敗是最讓人揪心的腐敗,而吏治腐敗的一個形成原因,是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存在違規現象,把一些腐敗分子提拔到重要崗位上。故如不堵死這一通道,要遏制腐敗,很難。鑒此,珠海市人大常委會在日前公布的《珠海經濟特區預防腐敗條例》(徵求意見稿)中,對幹部選拔任用做了詳細規定,其中包括對已有違紀違法問題的、在提拔任職後受到行政撤職或以上處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作出處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啟動其提拔過程的倒查程式,被認為是一大突破。
制定地方預防腐敗法規,珠海可能走在全國前列。因此,它的探索具有一定的示範意義。從該徵求意見稿來看,條例對政府投資腐敗預防,“曬三公”、“裸官”等社會關注的問題都有涉及。比如,規定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裸官”不得進腐敗多發部門領導班子,“三公”曬得不及時嚴重者要開除,以及建立領導幹部預防腐敗預警系統等。但相對而言,倒查提拔過程是一大亮點。
官員腐敗的形式多種多樣。從遭查處的官員來看,雖然很多是在現任上暴露出來的,但其腐敗劣跡以前就多有所聞,甚至被舉報過,之所以仍邊腐邊升,根子在於幹部的選拔任用過程不透明,缺乏監督,領導人的意志在其中起主導乃至決定作用。
表面看起來,幹部選拔任用有一套嚴密的組織程式,組織部門也是按照這套程式操作的,雖不能說在每個幹部的升遷和調動上都沒有出現明顯違規的地方,但相對過去確實大為減少。然而,另一面,人們(包括一些官員)對幹部選拔的公正性仍存在懷疑,從實際看,一些被提拔的幹部確實跟上級領導或組織部門有著說不清道不明的關係。這裡的原因就在於我們的幹部選拔和任用並非都是真正按照民主原則選賢任能上來的,領導特別是上級或主管部門領導對幹部的選拔有很大的左右權力,而具體負責操作的組織部門秉承領導意志,並用一種合規正當的程式來包裝,使人找不出違規之處。這是各類“帶病提拔”屢禁不絕的根源。
要杜絕這一現象,須建立和完善官員選拔過程中的責任追究制度和倒查機制,以此倒逼各級領導不得隨意干涉幹部的選拔和任用。直白地講,若一個官員腐敗,除了要對其本人進行查處外,還應對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追究連帶責任。過去這方面的相關規定不是沒有,乃是缺少嚴格的執行。早在2010年3月,中組部就制定並發布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設立了“帶病提拔”幹部選拔任用過程“倒查”機制。對於在哪種情形之下要倒查,追究哪些人的責任,規定里都寫得清清楚楚。
但為什麼“帶病提拔”等現象還是不斷出現?根子出在沒有認真執行這些規定。從這一角度看,珠海市的這個預防腐敗條例,尤其是倒查提拔機制要發揮懲戒作用,必須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倘若有制度不執行,那就形同虛設。
中國腐敗形勢的嚴峻,原因複雜,其中一個重要方面,是已有制度和反腐措施沒有得到有效執行。從這一角度看,清理幹部隊伍中的腐敗分子,必須嚴格維護法律、法規、政策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使國家公職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切實在法治的軌道上行使權力,增加腐敗行為的懲罰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