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溮河區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章考核驗收的組織實施第六條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工作考核驗收,由環保和財政部門聯合組織實施,實施區級自驗、市級驗收、省級抽查。 第十一條驗收合格的項目由市級環保、財政部門出具驗收意見。 第十三條驗收不合格的項目由市級環保、財政部門出具整改意見。

基本信息

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溮河區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溮政〔2012〕6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直各有關部門:
《溮河區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
2012年7月6日

詳細內容

溮河區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農村環保“以獎促治”政策,規範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工作,強化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監督管理,確保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區範圍內中央農村環保專項資金支持的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的考核驗收。
第三條考核驗收依據
(一)《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於實行“以獎促治”加快解決突出的農村環境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11號);
(二)《中央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165號);
(三)《中央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09〕48號);
(四)《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獎促治”項目環境成效評估辦法(試行)》(環辦發〔2010〕136號);
(五)《全國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指南(試行)》(環辦〔2010〕178號);
(六)《河南省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豫財建〔2011〕401號);
(七)《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溮河區農村環境連片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
(八)《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2011年溮河區農村環境連片綜合示範項目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
(九)省、市、區有關農村環境連片綜合整治的其他檔案和要求。
第四條考核驗收應遵循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保證考核驗收結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章考核驗收內容

第五條考核驗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六個大方面:組織領導和工作推進;工程建設和項目管理;資金投入和財務管理;農村環保體制建設;示範工作實施成效;其他考核內容。具體為:
(一)組織領導和工作推進
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領導和工作機構成立情況;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推進和現場調度情況;信息公開及上報制度執行情況等。
(二)工程建設和項目管理
工程項目完成情況;基本建設程式和建設項目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工程項目管理相關制度建立的情況。
(三)資金投入和財務管理
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賬制執行情況;示範鄉鎮加大資金投入情況;專項資金管理相關制度建立情況。
(四)農村環保體制機制建設
農村基層環保機構和隊伍建設情況;農村污染防治設施長效管理制度建立情況;農村環境監測和監察制度建立情況;農村環保宣傳情況;農村環保實用技術推廣情況等。
(五)示範工作實施成效
環境治理目標完成情況;區域環境問題解決情況;村莊環境綜合整治成效情況;村民對環境質量滿意情況。
(六)根據國家和我省關於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工作要求確定的其他考核內容。
第三章考核驗收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工作考核驗收,由環保和財政部門聯合組織實施,實施區級自驗、市級驗收、省級抽查。
第七條考核驗收程式
(一)區級自驗
建設項目在區級自驗之前,由項目所在鄉鎮(建設單位)組織施工、設計及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初驗。初驗前由施工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整理好檔案、技術資料,向建設單位提出交工報告。建設單位接到報告後,應及時組織初驗和項目工程單位驗收。建設項目初驗後,區政府負責組織環保、財政、審計、監察以及其他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組成區級驗收組,按照考核驗收內容收集匯總檔案台賬,對示範工程進行自查驗收。
建設項目全部完成,經過區級自查驗收,符合設計要求,並具備竣工圖表、竣工決算、工程總結等必要檔案資料,自查驗收合格後,由區政府向市環保、財政部門提出驗收申請。應提供的材料包括:區政府申請市級驗收報告、區級自驗報告、示範工作實施情況總結、出台的有關重要政策檔案、報省環保廳和財政廳備案的項目招標檔案、工程施工契約、工程質量驗收材料、工程財務決算報告、專項資金審計報告、績效評估報告、區級以上環境監測單位出具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驗收監測報告、其他證明材料等,項目檔案應建立成冊。
(二)市級驗收
市環保、財政部門在區政府提出驗收申請1個月內,組織相關部門及行業專家對我區連片整治項目進行驗收,並嚴格按照考核評分標準進行打分。驗收組包括農村污染防治技術、農村環保管理和財務專家,人數不少於7人。
驗收合格後,市環保、財政部門向省環保廳、財政廳提交驗收報告。應提供的材料包括:市環保、財政部門驗收報告及考核打分表、區級自驗報告、市、區示範工作實施情況總結、市、區出台的有關重要政策檔案、項目招標檔案、工程施工契約、工程質量驗收材料、工程竣工報告、工程財務決算報告、資金審計報告、績效評估報告、區級以上環境監測單位出具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驗收監測報告、其他證明材料等,項目檔案應建立成冊。
(三)省級抽查
省環保廳,財政廳在區自查、市驗收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對各市示範區工作驗收情況進行抽查,並按照考核評分標準進行打分,通報抽查考核結果,對抽查考核問題比較突出的區提出整改通知。重點市抽查比例不低於30%,非重點市抽查比例不低於20%。
第八條考核驗收採取聽取匯報、審計資料、現場檢查等形式。
第九條市級驗收和省級抽查一件應突出四個方面內容:(1)評估連片整治三項主要任務完成情況(工程項目建設、綜合整治、機制創新);(2)資金籌措和使用管理情況;(3)存在薄弱環節和整改意見。

第四章考核驗收評價
第十條考核驗收採用計分法,基本指標總分為100分。為鼓勵各地加強工作管理、加大資金投入、創新體制機制,特設定加分指標,加分指標總分為10分。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級,考核分合計90分以上為“優秀”,80—90分為“良好”,60—79分“合格”,59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驗收合格的項目由市級環保、財政部門出具驗收意見。凡存在問題的,必須經過整改且符合相關要求後,方可出具驗收報告。
第十二條存在下列情況的,驗收評價為不合格。
(一)未經省環保廳、財政廳批准同意,擅自更改《項目方案》或延長工期的;
(二)未全面完成《項目方案》確定的工程建設內容的;
(三)配套資金不到位、資金管理不善,存在滯留、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的;
(四)違反工程項目建設規定、未通過招投標、未與工程監理部門簽訂協定、工程未經單項驗收、項目質量達標不到治理目標要求的;
(五)後期管理所維護、運行機制未建立的。
第十三條驗收不合格的項目由市級環保、財政部門出具整改意見。限期整改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對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的,追繳已撥付的中央和省、市專項資金,並取消下半年度申報資格。
第十四條考核驗收結果報省政府,並在適當範圍內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省環保廳會同財政廳對考核結果進行獎懲,具體獎懲辦法由省環保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項目驗收一年後,由省環保廳、財政廳組織專家,按照《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獎促治”項目環境成效評估辦法(試行)》對項目成效進行整體評估。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環保局溮河分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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