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
轉發市政府關於印發信陽市規範城鄉低保工作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的通知
溮政〔2012〕8號
各鄉、鎮、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
現將《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信陽市規範城鄉低保工作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信政文〔2011〕204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信陽市 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信陽市規範城鄉低保工作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信政文〔2011〕20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開發區,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信陽市規範城鄉低保工作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詳細內容
信陽市規範城鄉低保工作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城鄉低保工作負總責,民政部門為城鄉低保工作主管部門。各級人民政府要成立主要領導牽頭、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的城鄉低保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第二章申請、審核、審批
第三條城鄉居民申請享受低保待遇,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戶主(或委託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低保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受鄉鎮(辦事處)低保經辦機構委託受理低保申請的村(居)委會,要將申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民主評議情況等一併報送鄉鎮(辦事處)低保經辦機構,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決定。
(一)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劃分的地區,可將戶籍所在地為城鎮行政區域且居住超過一年、不擁有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作為申請城市低保的戶籍條件。
(二)戶口不在一起的家庭,應首先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然後再申請低保。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應由戶主在其戶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請,其他家庭成員分別提供收入證明。原則上,戶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員應申請享受其戶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特殊情況也可隨戶主一起申請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申請享受居住地低保待遇的,應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證明。
(三)家庭生活確有困難,且已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重度殘疾人,應在單獨立戶後申請低保。
(四)申請人應如實說明家庭成員特別是子女、配偶收入狀況以及享受城鄉低保的理由,並承諾家庭經濟條件好轉後自動申請退出城鄉低保。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為城鄉低保審核機關。受理申請後,按照下列程式,在20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的調查核實工作,並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區)級民政部門審批。
(一)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人家庭收入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入戶調查人員可由村(居)委會幹部和工作人員、村民組長、包村幹部、大學生村官以及老黨員、民眾代表等組成,對於初次申請低保待遇的,入戶調查率要達到100%。
(二)受委託的村(居)委會要嚴格按照“四議兩公開”工作法民主評議低保。參加評議人數不得少於7人,並定期輪換。做到評議人員有簽名、評議事項有記錄、評議結果有公示,形成制度化、常態化,並接受村(居)務監督委員會的監督。
(三)在村(居)委會調查核實的基礎上,鄉鎮(辦事處)低保經辦機構要對城鄉低保申請對象家庭情況進行二次調查和篩選,並將擬報批的申請人名單予以公示。
第五條縣級民政部門應在1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凡符合政策規定、擬批准享受城鄉低保待遇的,要及時審批發證,並從次月起發放低保金。經認定,不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要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章低保標準確定
第六條城鄉低保保障標準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發改委、財政、統計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並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市區、管理區、開發區城鄉低保保障標準,統一由市民政部門會同發改委、財政、統計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要建立健全低保標準自然增長機制,適時調整本地低保標準。
第七條確定低保標準的主要依據:
(一)維持居民最低生活需求所需物品的種類和數量;
(二)城鄉居民必需食品消費支出和非食品類生活必需品消費支出;
(三)上年度最低收入家庭恩格爾係數(即居民家庭食品消費支出占家庭消費總支出的比重);
(四)居民的平均收入和消費水平;
(五)經濟發展狀況和財政收入狀況;
(六)國家和省公布的扶貧標準及其它社會保障標準。
第八條確定低保標準的具體計算方法有基本生活費用支出法、恩格爾係數法和消費支出比例法,用公式表示分別為:
低保標準=必需食品消費支出+非食品類生活必需品消費支出;
低保標準=必需食品消費支出/上年度最低收入家庭恩格爾係數;
低保標準=當地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低保標準占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比例。
第四章收入核定方法
第九條核定保障對象家庭經濟收入通常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和對照比較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構成: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勞動收入;
(二)離退休金、基本養老金、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三)繼承、接受贈與、利息、有價證券、股票收入;
(四)出租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五)其他應當計入的合法收入。
第十一條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構成:
(一)種植業收入、養殖業收入、勞務收入;
(二)基本養老金;
(三)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四)出租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五)其他應當計入的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獎學金、助學金、科技成果獎、見義勇為獎、獨生子女獎;
(二)喪葬費、撫恤金、補助金;
(三)其他不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五章動態管理、分類施保
第十三條 低保經辦機構應根據保障對象年齡、勞動能力、健康狀況和貧困程度,實行動態管理、分類施保,並按保障類別,定期對城鄉低保對象進行審驗,做到保障對象能進能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年度內低保對象動態率城市不低於10%,農村不低於5%。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的,及時清退出保障範圍:
(一)家庭實際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於低保標準的;
(二)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或擁有閒置住房的;
(三)近期購買機動車輛、金銀珠寶飾品等高檔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擁有並經常使用高檔電器、機動車輛等高消費物品的;
(五)投資有價證券、收藏高價值物品的;
(六)飼養觀賞性名貴寵物,或經常出入餐飲、娛樂場所消費的;
(七)安排子女自費擇校就讀或出國留學的;
(八)外出務工一年以上或符合就業條件而無正當理由一年內兩次拒絕有關部門介紹就業或技能培訓的;
(九)因賭博、吸毒、嫖娼等違法行為而造成生活困難的;
(十)領取退休金或子女有贍養能力的;
(十一)民眾反映強烈,經民主評議不應享受低保待遇的;
(十二)通過扶貧開發項目扶持,家庭收入連續6個月超出低保標準,成功脫貧的;
(十三)弄虛作假,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員核查的。
第六章公示與監督
第十五條縣、鄉、村三級均應常年在公共場合的醒目位置設立城鄉低保固定公示欄。縣(區)主要公示政策法規和工作流程;鄉(鎮)辦事處主要公示辦理流程和各村(居)委會低保對象的總人數和總戶數;村(居)委會重點公示審批結果,主要包括本轄區城鄉低保家庭戶主姓名、家庭人口數及享受金額。各級均應公開監督和舉報電話。
第十六條低保公示欄必須內容真實、便於監督。各級要按照統一格式和內容製作低保公示欄,並根據城鄉低保覆核認定周期進行更換。
第十七條公示中應注意保護保障對象家庭特別是兒童的隱私。對於老年人家庭、殘疾人家庭等家庭收入無變化或變化不大的,不宜實行常年公示。
第十八條 進一步完善城鄉低保監督機制,廣泛徵求和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廣泛聽取並虛心接受村(居)委監督委員會和人民民眾的監督,促進低保辦理程式的公開透明,以公開促公正、保公平。
第七章檔案管理
第十九條城鄉低保檔案須嚴格按照《民政部辦公廳國家檔案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最低生活保障檔案管理的通知》(民辦發[2008]2號)要求,堅持分級負責、基層為主的原則,做到一戶一檔、一村一盒、一鄉一櫃、一縣一室。
第二十條縣、鄉、村三級均須加強檔案管理工作。做到及時建檔、分類保存、集中存放、有效管理、方便查閱。縣、鄉兩級還須保管好綜合資料類檔案和低保對象電子檔案。
第二十一條保障標準、補差標準、家庭人口以及政策出現變動或調整時,須在檔案中及時註明,以便檔案資料能真實反映保障對象基本情況。
第二十二條審批類檔案的保管期限為該低保戶停保後至少3年,日常管理類檔案的保管期限至少5年。
第八章機構人員
第二十三條縣(區)民政部門要落實《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基層低保規範化建設暫行評估標準〉的通知》(民辦函〔2008〕146號)中,關於設立低保機構或服務大廳,以及配備低保工作專職人員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鄉鎮(辦事處)已設立承擔低保工作任務機構的,要進一步強化責任,充實人員,更好地發揮作用;未成立承擔低保工作任務機構的,要落實豫編辦〔2011〕49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基層民政和社會救助工作的通知》第二條關於健全工作機構和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建立對城鄉低保工作人員的年度定期培訓制度,培養高素質工作隊伍,增強低保工作保障能力。
第九章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要科學測算低保資金,縣(區)人民政府要及時足額地將城鄉低保缺口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並優先保障。
第二十七條城鄉低保資金嚴格執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的規定,做到優先保障、及時撥付、足額匹配,嚴格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城鄉低保資金均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章部門責任
第二十九條城鄉低保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該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範圍,加強領導,強化措施,大力推進。
民政部門要加強政策研究,不斷建立健全管理機制,積極穩妥地推進城鄉低保制度的實施。
財政部門要足額預算城鄉低保匹配資金和工作經費,優先予以保障。
機構編制部門要協調解決低保工作機構和人員編制問題。
金融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城鄉低保金社會化發放工作。
扶貧開發部門要定期提供低保家庭脫貧情況。
新聞單位要加強低保政策的宣傳報導。
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城鄉救助資金籌措、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
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統計、房管、工商、稅務等部門要準確提供申請城鄉低保待遇家庭的車輛、證照、工資、房產等相關信息。
第十一章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城鄉低保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申請者,無正當理由拒不審批,或者無故拖延審批的;
(二)對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申請者,擅自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審核審批程式不公開透明的;
(四)貪污、挪用、扣壓、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五)調查處理低保工作方面信訪、人訪和民眾舉報案件不及時、不認真或不作為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採取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縣、區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保障金,情節惡劣的,處以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為低保申請人出具不真實證明材料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