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
信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信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關,依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信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1、 2、在信陽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3、監督信陽市人民政府、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和信陽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信陽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4、在信陽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信陽市人民政府市長的提名,決定信陽市人民政府局長、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的人選;根據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根據信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信陽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縣區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5、審議決定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當依法審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沿革
信陽人大工作機構始於1982年成立的地委人大工作聯絡科,此後經歷了地委人大工作聯絡處、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機構不斷完善,隊伍不斷健全。1998年信陽撤地設市,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的信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和信陽市人大常委會成立,標誌著我市人大工作從此進入新的發展階段。1982年8月,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黨組的建議和工作需要,地委成立人大工作聯絡科。1986年6月,根據當時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形勢和我區實際工作需要,經地委研究同意,地委人大工作聯絡科改為地委人大工作聯絡處。1989年5月4日,經省委研究,將信陽等五地區的人大工作聯絡處升格為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屬地委領導,具體業務受省人大的指導。1998年9月25日,信陽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信陽市第一屆人大常委會。2003年7月25日,信陽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會議選舉產生了信陽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7年3月24日,信陽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會議選舉產生了信陽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2年6月30日,信陽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會議選舉產生了信陽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