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及要件
基於此,人們可以利用遺囑或契約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領域為各種合法目的設立信託,不視為一種深具社會機能的獨特的法律構造,在信託法律關係中有四個構成要件,其一為信託委託人,即基於不違法的目的而將財產交付他人占有管理的人;其二為信託受託人,即接受他人委託,並非為自己利益而占有、管理他人財產的人;其三為信託受益人,即雖不占有管理財產,但是有權獲得該財產收益的人;其四為信託財產即信託標的物。因此,信託可以理解為信託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交給了信託受理人,信託受託人雖然取得了所有權,卻不享有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來支配的權利,只是 為信託委託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託委託人的意願來支配他人的義務。(註:參照張淳著:《信託法原論》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第100頁)
我國進程
舊中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銀行設有信託業務,1952年被徹底取消。
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屬中央政府的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是中國信託實踐的開始。
200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確立了信託網目的合法性原則,信託財產上的權利與利益相分離原則,信託財產獨立性原則、信託公平原則、信託繼承原則、利益衝突防範原則。
優勢
一、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信託一旦設立,信託財產獨立於受託人的自有資產和其他信託財產,不受受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其他信託財產管理運作情況的影響,信託財產不作為受託人的破產清償財產。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決定了信託成為一種安全的財產管理的制度安排。
二、信託財產所有權和受益權分離
信託財產的名義所有人是作為受託人的信託投資公司,而實際獲得信託財產的利益的是信託財產的受益人。財產權利的兩重性決定了信託名義下的權利轉讓更為靈活和便捷,也決定了信託作為管理層持股、職工持股的最佳方式和資產證券化的變通渠道。
三、集合資金信託方式作為資金募集方式的便利性
根據央行頒布的《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可以以集合資金信託的方式募集信託資金。由於集合資金信託的募集手續簡便,不需要報批,資金成本低,已經成為重要的投融資資金來源。
四、信託資金投向的靈活性
信託公司作為聯繫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產權市場的重要紐帶,是資金運用範圍最廣的金融機構。信託資金既可以運用於銀行存款、發放貸款、融資租賃,也可以運用於有價證券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和實業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