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產業重大技術發明評選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信息產業重大技術發明評選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通信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自2001年信息產業部舉辦重大技術發明評選活動以來,該項活動對引導我國信息技術創新、推動信息產業技術進步與快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為了進一步完善和規範信息產業重大技術發明評選活動與工作,信息產業部對《信息產業重大技術發明評選活動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信息產業重大技術發明評選管理辦法》予以印發,原《信息產業重大技術發明評選活動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我國信息產業技術創新,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提高行業競爭力,促進信息產業可持續健康發展,並規範信息產業重大技術發明評選活動(以下稱重大技術發明評選),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技術發明評選由信息產業部主辦,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每年評選一次。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信息產業部組織信息技術領域的專家,設立信息產業重大技術發明專家評審委員會(以下稱評審會),負責重大技術發明評選的終審工作。

第四條 信息產業部設立信息產業重大技術發明評選辦公室(以下稱評選辦),作為重大技術發明評選的常設機構,承擔重大技術發明評選的受理、初審、發布、宣傳和異議處理工作,以及專家終審的組織、實施等事務。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報重大技術發明的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國內法人單位或個人的非保密民用項目;

(二)申報人必須為項目的智慧財產權所有人,且不存在權屬糾紛;項目所包含的發明創造應已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暫未獲授權的專利申請應出具相應的專利檢索報告,並經評選辦認可;項目所包含的計算機軟體應取得中國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

(三)項目應是信息技術領域國家重點發展的技術,並且在某些技術領域取得了突破性進展,代表該領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其整體技術水平在國內領先並達到國際先進的高度;

(四)技術開發過程重視與套用的結合,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以及市場化和產業化前景。

第四章 申報程式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的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和推薦本地區的項目申報工作。

第七條 申報信息產業重大技術發明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要求填寫《信息產業重大技術發明項目申報書》。

第八條 申報項目應取得本辦法第六條所述單位的推薦,或相關技術領域內三名專家(教授級以上職稱)的推薦,由推薦部門報送或由申報人直接報送評選辦。

第九條 年度申報起止時間和方式以信息產業部通知為準。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十條 申報項目由評選辦進行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由評選辦移交評審會進行終審。

第十一條 評審會認為有必要的,可由評選辦通知申報單位或個人進行答辯。

第十二條 經評審會集體討論,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終審結果,獲得與會評審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贊成票的項目通過終審,進入發布程式。

第六章 發布程式

第十三條 通過終審的項目由評選辦報送信息產業部批准,入選當年的信息產業重大技術發明,由信息產業部發布公告、頒發信息產業重大技術發明證書。

第十四條 入選信息產業重大技術發明的項目納入《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項目指南》,按《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相關程式予以支持。

第十五條 未入選信息產業重大技術發明的項目,可在下一年度完善後重新申報重大技術發明評選。

第七章 撤銷程式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入選信息產業重大技術發明的項目有異議的,應自信息產業部發布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評選辦提出,並提供相應證據,超過一個月提出異議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評選辦發現入選項目的申報材料確有不實,或有證據證明該項目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應提出撤銷入選的意見,報經信息產業部批准,撤銷該項目的入選資格並收回證書。如涉嫌觸犯有關法律法規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信部科【2005】3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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