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業服務新型城鎮化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保監發〔2014〕25號
保監會機關各部門,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學會,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
現將《保險業服務新型城鎮化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積極穩妥紮實有序推進城鎮化,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服務新型城鎮化是保險業的歷史使命和重要的戰略機遇。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學習,深刻領會精神內涵,切實抓好《指導意見》的貫徹落實。
二、各保監局要與當地新型城鎮化工作進行銜接,加強溝通協調,結合地區實際,突出特色,制定實施服務新型城鎮化發展的政策措施,並自2015年至2020年,每年1月上報貫徹落實情況。
三、各保險機構要根據《指導意見》要求,不斷深化改革創新,進一步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在新型城鎮化建設中貢獻保險業應有之力。
中國保監會
2014年3月25日
指導意見
保險業服務新型城鎮化發展的指導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精神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的通知》(中發〔2014〕4號)要求,推動保險業更好地服務新型城鎮化發展,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統籌發展商業養老保險和醫療健康保險,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一)積極開展基本社會保障經辦服務。健全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銜接合作機制,不斷拓寬商業保險機構受託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及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社會保障服務的渠道。積極參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賬戶投資管理服務。
(二)努力提高補充養老醫療保險保障水平。積極發展與城鄉居民基本社會養老、醫療保險相銜接的保險產品和服務,推動完善我國補充養老醫療保障體系。以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為契機,大力拓展企業年金業務。整合企業年金服務資源,為企業提供高質量的企業年金諮詢與管理服務。積極參與職業年金管理。積極發展補充工傷保險,減輕企業負擔,保障勞動者權益。研究探索以團體萬能險和投連險等新型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補充養老保障。
(三)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繼續推進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槓桿,推動個人養老保險發展,提高社會公眾養老保障水平。開展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鼓勵保險公司參與養老服務業建設,推動養老社區發展。積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分擔社會醫療成本。開發長期護理保險及與健康管理等相關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建立基本壽險保障計畫,大力發展定期壽險、意外險等保障類人身保險,推廣“家有保險”活動。
(四)加快大病保險整體推進步伐。加大政策協調力度,擴大大病保險試點範圍。發揮保險機構的專業優勢,協助政府制定科學合理的大病保障方案,完善大病保險運行機制,加大產品和服務創新力度,改進和完善服務流程,簡化報銷手續,提供“保障水平更高、風險管控更強、營運成本更低、服務質量更優”的大病保險服務。
(五)努力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保險保障。積極開發針對進城務工人員的一攬子保險,促進進城務工人員更好地融入城市。研究探索運用保險機制為被征地農民設立個人養老賬戶,為被征地農民提供長期保障。大力發展小額人身保險,推動建立小額保險與扶貧機制相結合的保險保障模式。發揮商業保險的機構網路優勢,實現保險保障的跨區域覆蓋。
二、創新保險資金運用形式,支持新型城鎮化建設
(六)加大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力度。發揮保險資金優勢,積極支持鐵路、地下管網、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公共運輸系統、城市配電網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完善對基礎設施項目主體資質和增信措施的政策要求。加大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發展力度,探索項目資產支持計畫、公用事業收益權證券化、優先股以及股債結合、夾層基金等新型投資工具和方式,滿足基礎設施建設多元化的融資需求。
(七)鼓勵保險資金支持民生項目建設。參與養老養生、醫療健康等產業的投資運營,積極爭取投資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保險機構完善投資保障性住房項目、棚戶區改造的有效商業模式。
(八)深化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進一步完善保險資金投資比例、範圍等方面的政策,探索保險資金投資市政債券等新型融資工具,支持建立多元可持續的新型城鎮化建設資金保障機制。
三、發揮保險機製作用,促進城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九)促進國內外貿易發展。大力發展出口信用保險和航運保險,支持國內企業擴大出口和開拓國際市場,服務開放型經濟發展。加快發展國內貿易信用保險,幫助企業提高交易效率。
(十)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支持保險機構以發起設立小微企業投資基金、投資小微企業私募債等多種方式,為小微企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發展貸款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改善小微企業發展環境。
(十一)推動城市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大力發展企業財產保險、建築工程保險等傳統保險業務,服務國家產業振興戰略,支持重要產業項目發展。積極發展科技保險、綠色保險、文化產業保險等新興保險業務,服務低碳經濟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推動城市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
(十二)加強保險與養老、醫療、家政、教育、健身、旅遊等相關領域的互動發展,發揮保險對養老、護理等多領域就業的帶動作用,提高新型城鎮化就業承載能力。
四、加強社會風險管理,創新城市社會治理
(十三)協助提升政府公共服務效能。以政府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為契機,積極推動政府採購保險產品和服務,充分發揮保險公司的專業技術、機構網路、人才隊伍、信息系統等方面的優勢,通過受託、承包等多種方式,努力提供收付費、投資、賬戶管理、精算等多種服務。
(十四)輔助政府創新城市治理方式。大力發展環境污染、公眾安全、醫療執業、安全生產等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責任保險,充分利用保險費率槓桿的激勵約束機制,構建市場化的公眾權益保障和矛盾調處新模式。進一步完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充分利用差別費率和價格槓桿,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積極發展社會治安保險,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新。
(十五)推動建立國家政策支持的巨災保險制度。建立和完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探索建立城鄉居民住房地震保險、洪水保險等制度,加強新型城鎮化進程中的自然災害風險管理,健全國家防災減災救災體系。推動有條件的地區開展自然災害公眾責任保險試點,轉移城鄉居民因自然災害導致的人身傷亡風險。
五、健全農業保險服務體系,促進新型城鎮化與農業現代化協調發展
(十六)努力擴大農業保險保障範圍和覆蓋區域。以主要糧油作物和畜產品為重點,進一步提高保障程度,促進農業生產的長期可持續發展,保障糧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十七)加大農業保險產品創新力度。開發推廣地方特色農產品保險、菜籃子工程保險、產品價格指數保險、農產品質量保證保險、農業基礎設施保險等新型險種。研究開發針對家庭農場、農業生產大戶、龍頭企業、合作組織的保險產品,促進農業規模化生產。積極發展農村小額信貸保險,改善農村信用環境,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十八)創新農業保險經營組織形式。推進農村基層保險服務網點建設,延伸服務內容,最佳化服務流程,為農戶、農企提供優質的保險服務。推動農村相互合作保險試點。
六、深化改革創新,提升保險服務質量和水平
(十九)加快主體創新。發展區域保險公司,發揮其貼近當地市場的優勢,更好地為當地新型城鎮化服務。根據新型城鎮化需要,鼓勵發展養老、健康、責任、汽車和農業等專業保險公司,探索發展信用保險機構,豐富市場主體組織形式。結合新型城鎮化空間分布和規模結構,合理布局保險市場主體分支機構。
(二十)加快管理創新。加強新型城鎮化保險需求研究,有針對性地探索保險新產品、新渠道、新服務和新商業模式。探索保險產品、保險資金運用與區域經濟發展的聯動創新機制。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提高市場活力和服務效率,促進市場主體差異化競爭,滿足新型城鎮化多樣化的保險需求。加快推進市場化改革,加強保險監管創新,建立保險業服務新型城鎮化的監管激勵機制。
(二十一)加快基礎建設。深化保險公司改革,增強保險公司綜合競爭能力,打造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高效、聲譽良好的現代保險企業。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重點解決銷售誤導、理賠難問題,推進條款通俗化和服務標準化,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加大網路信息等新技術套用力度,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為城鄉居民提供便捷、專業、低成本的保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