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理
保留價並非表面上所體現的價格,而是一種權利義務的制衡點,用來防止利益的過分傾斜,保留價規則實質上是權利制衡機制。
確定
保留價的確定權。委託人擁有保留價的確定權。
委託人擁有保留價的確定權並不排斥拍賣人、估價人員等在確定保留價時參與意見。
保密與公開
(2)保留價的保密與公開。保留價通常是保密的,僅限委託人和拍賣人等有限人知情,其中包括,如果拍賣邀請公證人參與證明拍賣活動的合法性,公證人亦有權知曉保密的保留價。
保留價保密有其實踐特點。一方面,競買人不知道保留價,就會在報價過程中少受某一固定價格的約束,叫價或應價的參考係數僅是其他競買人所報的價格,如此有報出較高價格的可能;另一方面,競買人不知道保留價也可能導致報價競爭均在保留價之下進行,最高報價不達保留價,拍賣不能成交。
保留價也可以公開,在拍賣目錄中列示,也可以由拍賣主持人在拍賣現場口頭宣布,總之應在競買人開始報價前完成。
公開保留價也有其實踐特點。一方面,競買人知道保留價後,就可能在報價前建立起自己的思想防線,所報價格不至於背離保留價太遠,如此,競爭的激烈程度也就隨之減弱;另一方面,公開保留價後的報價均在保留價之上進行,只要有人報價,就確保了拍賣的成交。
更改
保留價的更改
保留價的修改權從屬於保留價的確定權,歸委託人享有。
保密保留價的更改通知一般應在現場拍賣前1~2天內送達拍賣人。在此情形下,拍賣人不得拒絕保留價的更改,但可以拒絕拍賣委託。
公開保留價的更改應及時通知競買人,所謂及時在競買人報名參與競買之前,這是一個合理的時間界限。
效力範圍
當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時,最高應價無效,拍賣人在此情況下如出售拍賣標的,該行為無效。因此給委託人及競買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拍賣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