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背景
河北省是人口大省,多年來,全省監管改造任務十分繁重,而河北全省總共只有監所檢察人員557人,其中派駐檢察室人員449人。監所檢察部門在人員少、任務重的情況下克服重重困難,依法履行檢察職能。2008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辦法》、《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辦法》、《人民檢察院勞教檢察辦法》、《人民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辦法》(以下簡稱“四個辦法”),派出檢察機構的職能發生了很大變化。
這些變化突出表現在:監所檢察部門不僅承擔偵、捕、訴的各項業務,而且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同步監督,從入所(獄)、出所(獄)、刑罰變更執行、羈押期限、監管活動、監外執行都要求進行全過程監督。“四個辦法”的實施,對派駐檢察工作的要求標準更高、更加規範,任務也進一步加重,以往派駐檢察室的體制遇到了無法解決的問題,已不能適應工作的需要。
一是派駐檢察業務進一步規範化。增加了開展監所檢察業務工作的具體辦法和程式性規定,使得監獄檢察、看守所檢察、勞教所檢察和監外執行檢察工作得以各自存在,獨立成章,具有了可操作性。
二是派駐檢察任務進一步加重。監外執行檢察首次以《人民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辦法》專門加以規定,對監外執行罪犯、收監執行活動,監外執行罪犯減刑活動及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情況等,規定了對等監督的具體程式,國家和社會對監管場所監管活動的高度關注,使得派駐檢察任務越來越重。
三是對派駐檢察要求更多、更高。”四個辦法”要求派駐人員要做到“四性”,即:合法性,既不能越權監督,也不能失職,該監督而不監督;科學性,操作具有可行性,符合監所檢察工作實際;規範性,執法要有統一規範的標準;權威性,內容的效力要有剛性,是必須執行的規範性檔案。河北省現有的以往派駐檢察室為主的派駐體制存在的問題越來越明顯,嚴重阻礙了監所檢察工作開展,甚至基本的監所檢察職能都無法正常履行。 據介紹,此次河北省在石家莊、保定、唐山三個監管場所比較多、監所檢察工作量大、任務最重的市設立派出檢察院,能夠從人員編制、機構建設上加強這些市的監所檢察力量,確保各項法律監督職責切實履行到位。
職能
中央新的司法體制改革的意見中明確要求:要改革和完善人民檢察院對刑罰執行的法律監督制度。完善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律規定,嚴格重大刑事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建立檢察機關同步監督制度。而在監管場所比較集中的地方設立派出檢察院,順應了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順應了社會各方面對監管場所嚴格執法和保障人權的要求,對於加強社會管理創新,最佳化監所檢察權配置,加強監所檢察監督力量,強化派駐檢察機構的基礎性作用具有重大意義。設立派出檢察院實現了同級派駐、對等監督的要求,能夠有效地解決檢察機關與監管單位之間級別不對等的問題。派出檢察院的設定能夠有效地理順監所檢察工作體制,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日常執法監督。 據了解,目前全國已有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監管場所設立了76個派出檢察院,多數派出檢察院為市級派駐。
依據
設定派出檢察院的法律依據:對於設區市設定派出檢察院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的問題,河北省檢察院有關負責人明確表示肯定。這位負責人說,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檢察機關根據需要可以設定專門檢察院。
1986年8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關於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幾個問題的答覆》中,對檢察機關在勞改勞教場所建立派出檢察院的問題明確答覆: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可以在勞改勞教場所等區域設定人民檢察院作為派出機構。
199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於勞改勞教檢察工作實行經常化、制度化的意見》規定:“凡關押、收容五千人以上的勞改、勞教場所,應建立派出檢察院;勞改勞教場所比較集中的地區也應建立派出檢察院。”“配備派駐人員的數量和質量,應能保證全面開展監所檢察業務的需要。”
199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設定人民檢察院的規定》,對設定派出檢察院的場所、職權、審批程式及稱謂做了明確規定。
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監所檢察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根據機構改革的規定,設定派出檢察院,派出檢察院由省級檢察院或市級檢察院派出,設定規格不低於正縣級,派出檢察院應當設立檢察委員會……
此外,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加強和改進監所檢察工作的決定》中,也曾就規範派駐檢察機構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加強派出檢察院建設,提高檢察監督效能,調整省轄市區內設定的監獄、勞教所、看守所的派駐單位。
中央司法體制改革意見中提出:檢察機關要對刑罰監管活動加強法律監督,逐步實現刑罰變更執行的同步監督制度。為適應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準確、及時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在有關市設立派出檢察院已經勢在必行。
任務及職責
監所檢察部門是檢察機關重要的職能部門,其主要任務是:依法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實行監督,查辦監管人員職務犯罪案件,懲治在押人員犯罪活動,維護監管場所穩定,保護被監管人員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監所檢察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①對監獄(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拘役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②對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③對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監獄管理局和人民法院審批(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有無不當實行監督;
④對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超期羈押進行檢察;
⑤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中發生的執法司法人員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⑥對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勞教人員犯罪案件進行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對偵查活動實行監督。
按照相關規定,省級檢察院或市、州檢察院在大型監獄、勞教所,或監獄、勞教集中地設定派出檢察院,其他監獄、勞教所和看守所由監管場所所在地的市、州檢察院或基層檢察院設定派駐檢察室,實行派駐檢察,依法履行監所檢察職責。監管場所在押人員較少的,由當地檢察院派駐專職檢察人員或實行巡迴檢察。
揭牌
2011年9月30日上午,河北省保定市冀中地區人民檢察院舉行揭牌儀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