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蘭縣林業局

依蘭縣林業局[Yilan 1986年更名為依蘭縣林業局,遷至今址。 截止2008年,林業局經營總面積180902公頃。

機構簡介

依蘭縣林業局[Yilanxian Linyeju]位於依蘭縣域通江路與建設路交叉道口西南角,原三姓城關帝廟舊址。建立於1951年時為依蘭縣人委內設林業科,辦公地點在縣人委內部;1956年更名字為依蘭縣林管區,辦公地址在依蘭鎮原菜市路與中央路交叉西南面;1958年4月更名為依蘭縣中心林場;同年11月,更名為依蘭縣林業局,辦公地址遷至依蘭鎮三街依蘭二校東側;1968年併入依蘭縣農村社會主義服務站,內設林業組,辦公地址中央大街東段原農業局辦公樓;1972年1月更名為依蘭縣人民政府林業科,又更名為依蘭縣營林局,遷至依蘭鎮城南壩外苗圃地。1986年更名為依蘭縣林業局,遷至今址。林業局隸屬於依蘭縣人民政府,為正科級單位。四層辦公樓。下轄煙筒山、四塊石、紅旗、大頂山、東風、先鋒、二道河子、對青山、珠山九個國有林場和依蘭鎮、宏克力鎮、達連河鎮、三道崗鎮、道台橋鎮、江灣鎮、迎蘭鄉、團山子鄉、愚公鄉九個林業站。此外,還轄依蘭綠園股份制公司一個。截止2008年,林業局經營總面積180902公頃。其中林業用地面積176946公頃,森林面積138075公頃,蓄積13306311m。2008年,林業系統實現產值2.8億元,其中國有林業實現產值3600萬元;全局生產木材41700 m,木材銷售收入2800萬元,實現利潤814萬元。國家對林業的投入逐步加大,森林限額採伐、森林分類經營、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及退耕還林等一系列措施和政策的實施,使依蘭縣的森林資源得到了較好的保護和恢復,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截止到2008年底,全縣森林資源已達到35.8 %。林業事業的大發展,不僅最佳化了依蘭的生態環境,而且促進了森林觀光旅遊等相關產業的興起,拉動了林區經濟的快速發展,提高了林區人民的生活水平,使林區社會治安更加和諧穩定。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和濕地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三)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編制全縣造林綠化規劃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落實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承擔防治水土流失和退耕還林、防沙、治沙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國土綠化和全民義務植樹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森林資源區劃、規劃設計及森林資源檔案建設和管理;負責統計分析森林資源年度消長變化情況;組織編制年度森林採伐限額、林木採伐計畫,並負責監督實施;監督檢查全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和木材經營加工;負責林地、林權管理;按國務院和省、市有關規定的許可權,負責徵用、占用林地的初審、報批;負責全縣森林資源有償使用並監督林地開發利用;查處全縣林業行政案件。

(五)負責組織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組織、指導全縣野生動植物調查、監測,編制保護規劃,監督管理全縣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依法指導全縣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負責全縣濕地保護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

(六)負責擬訂全縣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監督、檢查全縣各產業對林業資源的開發利用;組織全縣林區發展種、養、采、加和其他第三產業的生產經營;指導山區綜合開發,監督林業產品質量;參與管理全縣森林旅遊事業。

(七)承擔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改革和維護森林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全縣林權制度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全縣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工作,負責農村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

(八)負責組織編制全縣《森林經營方案》,審核基層《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國有林場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建設和管理;負責國有林場營林生產、林木採伐、森林撫育、調查設計等林業生產技術規程的貫徹實施;負責全縣森林培育、分類經營、封山育林、更新造林工作;負責國家重點生態林、商品林的培育、管護和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林業安全生產工作。

(九)承擔組織、協調、指導、檢查全縣森林防火撲火工作職責。組織、協調、指揮森林消防隊的防火撲火工作;負責編制全縣森林防火發展規劃及森林火災處置預案,組織、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全縣森林火災的監測、發布火災信息、火情動態;承擔縣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森林防火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督的責任。受理林業執法違法投訴、舉報案件;負責全縣林業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負責設立林業道路檢查站的申報工作;負責全縣森林公安隊伍裝備建設和綜合管理;負責全縣森林資源保衛工作;組織全縣破壞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等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

(十一)負責監督管理林業基金和專項工程資金;監管國有林業資產;組織申報林業重點建設項目;負責全縣林業生態建設及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並監督實施;組織申報林業項目貸款貼息資金;負責全縣林業統計及重點工程運行監測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工程質量;負責國家、省、市及外資項目等專項資(基)金和所屬單位審計工作;指導全縣林業系統財務工作。

(十二)負責指導全縣林木種苗工作。制定全縣林木種苗發展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林木種質資源收集、利用和監督管理;依法管理全縣林木種苗生產、經營、運輸等工作;負責林木種苗、種質資源進出縣的審核、審批工作;負責全縣林木種苗基地建設及基地變更審核和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縣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檢疫工作。負責全縣森林病蟲鼠害監測、預報、防治、檢疫工作;負責全縣林業重大外來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核發森林植物檢疫證書。

(十四)負責組織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和教育工作;負責全縣林業隊伍的建設;負責組織林業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組織申報重大科研項目,指導林業新技術、新成果的開發、推廣套用,提供科技信息服務。

(十五)負責協調國家重點建設對林木產品的需求,監督、管理林木產品銷售總量和運輸總量;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環境保護、農村新能源建設、農業綜合開發、扶貧等工作。

(十六)負責局機關人事勞資和按有關規定管理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工作;受有關部門委託管理國有林場的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工作。

(十七)負責抓好林業系統的黨建、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

(十八)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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