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科學技術學院章程

佛山科學技術學院章程

《佛山科學技術學院章程》是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規範辦學行為,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於2015年11月20日廣東省教育廳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12月4日公布。

《佛山科學技術學院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有總則,舉辦者與學校,學生,教職工,管理體制,教學科研機構,財務、資產、後勤、安全保障,學校與社會,附則等九章,共86條。有12309字。自2015年11月20日起施行。

制定過程

《佛山科學技術學院章程》經專家評審、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會議評議等基本程式後,由2015年11月20日廣東省教育廳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2015年12月4日,湖北省教育廳廳長劉傳鐵簽發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7號),對《佛山科學技術學院章程》予以正式核准。

核准公告

廣東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7號

佛山科學技術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2015年6月11日黨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佛山科學技術學院章程》,經廣東省教育廳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1月20日廣東省教育廳第11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請學校在2015年12月12日前向學校和社會公布,公布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學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廣東省教育廳

2015年12月4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佛山科學技術學院起源於1958年創辦的佛山師範專科學校和華南農學院佛山分院。1986年2月,在佛山師範專科學校基礎上創建佛山大學,華南農學院佛山分院也先後更名為佛山獸醫專科學校和佛山農牧高等專科學校。1995年3月,國家教委批准佛山大學和佛山農牧高等專科學校合併組建佛山科學技術學院。2005年2月,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佛山職工醫學院和佛山教育學院併入佛山科學技術學院。

建校以來,學校始終堅持立足地方、服務地方的辦學宗旨。以培養地方實用人才為根本任務,逐步形成了勤儉建校、嚴謹求實、開放包容的辦學風格和較為鮮明的套用性辦學特色。展望未來,學校以立足佛山、面向廣東,努力建設理工為主、優勢學科突出、套用特色鮮明、服務能力較強的高水平理工大學為奮鬥目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規範辦學行為,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佛山科學技術學院;英文全稱:FOSHAN UNIVERSITY。

學校網址:http://web.fosu.edu.cn。

第三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佛山市禪城區江灣一路18號,設有四個校區:本部校區、北院校區、河濱路校區、同濟西路校區。學校根據需要,經舉辦者及主管部門同意,可以設立或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是由廣東省人民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學校的分立、合併、更名、終止,須經學校黨委會審議通過後,報舉辦者和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實施高等教育,拓展繼續教育,開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六條 學校學科專業設定涵蓋:工學、理學、經濟學、法學、文學、教育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十大學科門類。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實際,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保持適度的辦學規模。

第七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堅持育人為本、質量立校、人才強校、特色興校的辦學理念,以培養基礎紮實、精於實踐、勇於創新、敢於創業的高素質套用型人才為目標。

學校校訓:明德博學、自強有為。

第八條 學校堅持以人為本、求實創新的校園文化;崇尚學術、愛崗敬業的教師文化;成人成才、創業創新的學生文化。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佛山科學技術學院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依法治校。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十條 學校標誌為同心雙圓形圖案,圓環內放置中英文校名。內圓圖案由五個花瓣形曲線構成,好似待放的花蕾,充滿希望和生機,寓意學校多學科相互包容、團結向上、共謀發展。學校標誌標準色彩:C:0, M:100, Y:100, K:0。圖示:

佛山科技學院標誌 佛山科技學院標誌
佛山科技學院校旗 佛山科技學院校旗

第十一條 校旗為長方形,底色為白色,標準尺寸為:240×160(cm),長寬比例為3:2,中央印有學校標誌與中英文校名組合字型。中英文校名字型標準色彩:C:0, M:0, Y:0, K:100。圖示:

第十二條 校歌:《嶺南之光》。(巫小黎作詞,張克學作曲)。

第十三條 校慶日:每年9月15日。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四條 學校是經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實行“省市共建共管、以市為主”的管理體制,依法接受廣東省人民政府和佛山市人民政府的領導、管理、監督和考核。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是佛山市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是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五條 舉辦者監督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範學校辦學行為,審定學校發展規劃、人員編制及內設黨政管理機構,調配學校教育資源,依法對學校經費使用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舉辦者依法保護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不受干預,保障學校有穩定辦學資金和必備辦學條件,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的辦學環境、辦學秩序,支持學校發展。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學校事業發展規劃,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二)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及人才培養方案,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並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三)確定合理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專業招生計畫和比例;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五)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六)自主決定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晉升和解聘,自主決定教職員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七)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及其他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學校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依法接受主管部門、舉辦者的監督和指導;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提高辦學整體水平和辦學效益;

(三)尊重與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規範使用辦學經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加強紀檢、審計和法律監督;

(六)依法實行信息公開,接受師生員工和社會監督與評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 生

第十九條 學生是指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學校與其他高校聯合培養的研究生,依照培養協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國際生和港澳台僑生依照本章程規定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教育,按規定使用學校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滿足學歷及學位條件後,取得學歷證書及學位證;

(三)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或參加學生團體;

(四)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崗位、臨時困難補助或學費減免;

(五)在品德、能力和學業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榮譽稱號和參加國內外學術文化交流的機會;就評優評獎、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申請休學、退學和依照規定轉學;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學生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權益;

(二)勤於學習實踐,完成規定學業;

(三)遵守學校管理制度,恪守學術道德;

(四)尊敬師長,砥礪品行;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和相關費用;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學校為學生全面健康成長成才提供教育和服務,不斷完善教育教學體系,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受理和解決學生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工作程式等事項,按照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二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納入事業編制的教職員工實行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制度。學校根據佛山市核定的編制總數和各類崗位的比例,合理設定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崗位,教職員工對照崗位條件競聘上崗。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需要及編制情況,有計畫地引進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並依據崗位職責及任職條件實行公開招聘,擇優聘用。

第二十六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建立公平公正的考核評價激勵制度,教職工考核實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解聘、晉升、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學校為教職員工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職業發展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機會,對取得重大業績成果者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校管理和後勤服務等工作,按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依法取得相應薪酬,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或者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二)履行崗位職責,恪盡職守,勤懇工作;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或者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基礎和主體力量,應忠誠於黨和人民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師德師風,努力創新科學知識,傳播先進思想,培養優秀人才。

第三十一條  學校規範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術行為,引導專業技術人員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恪守學術道德規範。

第三十二條  學校規範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的職務行為,引領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強化服務意識,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

第三十三條  學校重視人才隊伍建設,實施人才強校戰略,引進和培養高層次人才,培育優秀青年教師,建設高素質的師資隊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符合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和教職員工成長規律的人事管理體制和機制;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薪酬增長機制,穩步提高教職員工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條  學校保障和支持教職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工會等形式依法參與學校管理。

學校設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受理和解決教職工的異議和申訴。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工作程式等事項,按照教職工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學校根據學科專業發展的需要,返聘或外聘兼職教師。返聘教師、兼職教師、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院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院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三十七條  教職工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當退休,退休後按國家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學校對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服務和管理。

第五章 管理體制

第一節 黨 委

第三十八條 學校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四十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按照黨和國家有關政策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三條 學校黨委會議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學校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四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佛山科學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工作,擔負起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紀委委員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節 校 長

第四十五條 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副校長若干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分管學校的有關工作,對校長負責。

第四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和紀委書記可視會議議題內容參加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三節 學術組織

第四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統籌行使學術事務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的最高學術機構。

學術委員會一般應當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二級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當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再經校長提名、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校黨委審定擬選委員人選。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多不得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委員人數不得超過上屆委員總數的2/3。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採取實名投票方式。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迴避。

第四十九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撤銷)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章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特聘(名譽、兼職、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學校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學術道德委員會是學校學術委員會下屬的專門委員會,負責調查和仲裁學術爭議,組織調查和評定學術不端行為。

第五十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是學術委員會就教學指導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對教學工作進行研究、審議、監督、指導、評估和諮詢。

教學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人才培養規劃、人才培養質量監控、教育教學改革和教學基本建設等重大議題及相關政策與措施進行研究與論證,並提供指導性意見;

(二)研究並論證專業設定和調整,審議專業建設規劃、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並監督實施;

(三)審議課程建設規劃,指導課程建設和教材建設;

(四)指導建立學校教學質量標準和監控體系;對影響教學質量的問題進行專題研討,提出解決方案;

(五)指導專業評估和教學評估;

(六)審議有關教學建設與教學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七)審議教學成果獎、教學獎勵、教學競賽、教育研究課題的推薦和評選工作;

(八)指導、審議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招生和培養改革相關方案;

(九)其他需要教學工作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各二級教學單位組建教學指導委員會,在教學工作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授予碩士和學士學位工作規定;

(二)審定新增學士學位的學科或專業名稱;

(三)推薦新增碩士學位的學科或專業;

(四)審定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名單;

(五)審定碩士和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六)受理碩士和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有關投訴;

(七)研究處理碩士和學士學位授予工作中的其它事項。

第四節 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校教職工在校黨委領導下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和需要,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執行委員會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校工會委員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工會工作報告、學校發展規劃及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通過與學校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等;

(四)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五)討論或討論通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交教代會的事項。

第五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校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佛山科學技術學院委員會(簡稱學校團委)的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依照章程代為行使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五)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四條 學校團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六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五十五條  教學科研單位是學校教學科研活動的主體,主要從事教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學校按照權責相宜的原則,規範有序地授予教學科研單位相應的管理許可權,指導和監督其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五十六條  學校根據教學、科研的需要以及學校發展的現實情形,可設立、變更、合併或撤銷二級學院。

二級學院根據教學、科研以及現實發展的需要,可設立、變更或撤銷二級學院下設的學系、各種附屬機構以及專業性研究所(中心)等,報學校備案。

第五十七條  二級學院是學校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依法、依規、依章實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八條  二級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的運行機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開展學科建設、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以及社會服務活動,進行教學科研改革,保障和提高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

(二)在遵守學校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學校核定的指標範圍內,自主設定崗位,聘請人員,制定二級學院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管理、考核二級學院人員;

(三)在遵守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學校核定的預算範圍內,自主制定資金使用及分配方案;

(四)在遵守學校資產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核定的經費和設備規格範圍內,自主配置物力資源;

(五)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九條  二級學院院長主持學院行政全面工作,全面負責二級學院的學科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以及其他管理事務。

二級學院設院長一人,視需要設定副院長若干人,協助院長履行職責。院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學校的辦學政策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提請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二級學院的發展規劃以及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組織實施黨政聯席會議的決議;

(三)抓好二級學院教職員工隊伍建設,主持對二級學院教職員工的考核工作;

(四)領導二級學院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實驗室建設和社會服務等工作;

(五)組織開展師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

(六)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條  二級學院黨委是二級學院的政治核心。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校黨委的決議、決定;

(二)領導二級學院師生思想政治工作和黨建工作;

(三)支持院長在其職責範圍內依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四)參與討論和決定二級學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五)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二級學院黨支部的工作;

(六)做好二級學院幹部的考察、培養、推薦和教育、管理工作;

(七)領導二級學院工會、共青團和學生會等民眾組織。

第六十一條  二級學院設立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工作重要問題和重大事項的決策形式是黨政聯席會議,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二級學院發展規劃、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由二級學院院長、黨委書記、副院長、副書記組成。凡涉及黨務工作、思想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的議題,由黨委主要負責人主持;涉及其他方面的議題,由行政主要負責人主持。

第六十二條 二級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的職責、組成人員由校學術委員會規定。

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十三條  二級學院建立和完善二級教代會、學代會制度。

第六十四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以及根據有關規定由學校授權設立的相應級別的教學科研機構,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章 財務、資產、後勤、安全保障

第六十五條 學校辦學經費來源以財政補助收入為主、教育事業收入為輔,積極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辦學資金,加大辦學投入。學校辦學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社會捐資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根據學校總體發展規劃,年度工作目標,統籌兼顧、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構建財務監督體系,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六十八條 學校預算、決算等財務信息,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六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採購、配置、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七十條  學校按照科學規範、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最佳化資源配置,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條 學校建立無形資產管理制度,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二條 學校實施基本建設規劃,最佳化校區功能布局,改善辦學條件,促進各校區協調發展。

第七十三條 學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後勤保障體系,提升後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為教學、科研及師生員工服務。

第七十四條 學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依法預防和處理各類突發事件。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五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自主管理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六條 學校接受政府委託的專門機構對學校的辦學進行評估和監督。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七條 學校密切與社會、行業和企業的聯繫,全面開展產學研合作,大力推動協同創新,努力提升學校服務社會的能力。

第七十八條 學校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合作與交流,推進學校國際化發展。

第七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立佛山科學技術學院董事會(簡稱校董會)。校董會由社會知名人士、著名學者、企業家和校友等組成。校董會成員遵守校董會章程,其主要權利和義務是:

(一)聽取學校領導的工作報告,對學校的發展規劃、重大決策等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協助學校在海內外籌集辦學資金、引進優質資源,促進學校與企業、政府機構、社會各界的合作與交流;

(三)監督校董會籌集的辦學資金的使用;

(四)享有和履行由學校授權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八十條 學院校友會是學校依法註冊成立的由校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校友會依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校友包括: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接受過學歷教育的學生、接受過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學員;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授予名譽教授、名譽博士的社會人士;學校聘請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和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學校授予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其他個人。

第八十一條 學校通過校友會等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學業和事業發展,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規劃與成就。學校歡迎和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對校友的捐贈,學校本著遵循捐贈意願的原則加以使用,堅持專款(物)專用,節儉高效,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學校對做出傑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由校長辦公會研究審議通過,經學校黨委會審定後,經佛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報廣東省教育廳核准。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學校其它規章制度依據本章程制定和修訂,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學校成立專門機構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可以修訂。

本章程的修訂,可以採取以下任一方式提議:

(一)校長;

(二)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執行委員。

章程的修訂決定由校黨委會應到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通過。

章程的修訂應當符合章程制定程式。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教育廳核准後,學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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