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家電行業是勒流鎮的支柱產業,二00二年行業產值為46.8億元,占全鎮工業總產值的55%。勒流生產的腳踏車、家具用道軌、鉸鏈、窗輪等五金產品及電飯鍋、飲水機、電熱水瓶、排氣扇、開關、插座、照明燈具等家電產品,質優價廉,在國內外市場極具競爭力。
近年來,五金、家電行業存在著企業間發展不平衡、無序競爭,行業整體利益未能整體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溝通不足等問題。為此,社會各界紛紛呼籲成立商會。為了推動佛山市順德區勒流鎮五金、家電行業的逐步發展,適應政府職能轉變後的行業管理的需要,在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支持下,由勒流鎮工業發展辦公室索頭,以行業的龍頭企業為發起單位,正式成立了佛山市順德區勒流五金家電商會。
我們堅信,在地方政府及各界人士的支持下,通過會員單位的通力合作,佛山市順德區勒流五金家電商會將務實進取,不斷壯大,成為知名的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為“佛山市順德區勒流五金家電商會”,英文譯名為“Chamber of Commerce of Hardware and Home Appliances of Leliu, Shunde”,縮寫為“llwjjd”。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佛山市順德區勒流地區內的五金、家電類企業單位自願聯合成立的非營利性的行業商會。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組織全體會員貫徹黨和國家有關五金、家用電器行業的方針、政策,通過推行各種形式的交流與合作,推動會員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做好售後服務,協調市場策略,爭創名優產品,樹立勒流五金、家電企業整體形象,促進勒流五金、家電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社團登記機關佛山市順德區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佛山順德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商會的活動地域為佛山市順德區勒流街道辦事處轄區內。
第六條 本商會會址設在佛山市順德區勒流街道辦事處安順五金家電城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一) 宣傳黨和國家行業方針、政策、法規,提倡“愛國、敬業、守法”的經營理念,加強會員之間的團結與合作;
(二) 開展五金、家電技術討論與研究活動,促進會員之間的技術交流與技術合作,推廣先進管理方法與經驗;
(三) 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建立規範有序的競爭機制;
(四) 代表會員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維護會員權益;組織會員參加國內或國際性行業會議和產品展銷,為會員開展商務活動提供支持幫助;
(五) 協助執法部門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維護公平競爭;
(六) 做好信息工作,隨時掌握市場動態,為會員及時提供技術、市場和價格方面的信息;
(七) 加強與兄弟商會(協會)及上級有關部門的聯繫,組織會員進行參觀學習活動。
概括來說,我會主要宣傳國家有關五金家電行業的方針政策,促進業內協調和管理,開展研討、信息交流與學習培訓等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勒流地區的五金、家電兩大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生產或經銷的五金、家用電器產品質量達到國家有關質量標準,生產規模達到一定的水平,不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五)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本商會會員大會,參加本商會活動,接受本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有權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學術報告、參觀學習等有關活動;
(四)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利;
(五)對本商會工作的提議案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行使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的章程,執行本商會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參加本商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人民幣100000元正;
(二)名譽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人民幣50000元正:
(三)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人民幣35000元正:
(四)副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人民幣30000元正;
(五)理事單位、監事單位每屆繳納會費人民幣20000元正;
(六)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1000元正。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結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商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
(三)審議並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六)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制訂或修改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順德區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理事會會議和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制定商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四)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本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及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七)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由過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理事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副會長在會長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調本商會與各主管部門的關係;
(二)監督指導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三)對本商會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控。
第三十條 本商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以下權利: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