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佛山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6-05
【生效日期】2003-06-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佛山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暫行辦法
二○○三年六月五日
執行辦法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做好隨軍家屬安置工作,維護隨軍家屬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軍區《轉發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勞動保障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幹部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2000]68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隨軍家屬,是指經部隊師(旅)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按規定批准隨軍併入戶本市各區的駐軍軍人配偶。
第三條隨軍家屬安置實行行政調配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政府鼓勵隨軍家屬自謀職業。
第四條隨軍家屬自願自謀職業的,由所在區政府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金。安置補助金標準為:禪城、南海、順德區4萬元,三水、高明區3萬元。
申請自謀職業並領取一次性安置補助金後的隨軍家屬,視同當地政府已予安置就業。
第五條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由本人到所在區民政部門領取並填寫《佛山市隨軍家屬自謀職業申請表》,送配偶所在部隊加具意見後,攜申請表和部隊師以上政治部門批准的隨軍證明,交所在區人事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經所在區民政部門審批後領取安置補助金。
第六條凡由當地政府一次性安置過的隨軍家屬不再領取安置補助金,他們下崗失業後仍由人事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按國家現行政策規定組織就業。
第七條在佛山市範圍內,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只能領取一次安置補助金。
第八條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人事關係可掛靠在當地政府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勞動服務中心,免交掛靠管理費。
第九條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可參加社會保險,按有關規定及標準繳納保險費並享受相關的社保待遇。
第十條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對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對考核合格者發給相關證書,並向用人單位推薦就業。
第十一條隨軍家屬無論是否選擇自謀職業,均可享受安置就業難人員的優惠待遇,免費參加由當地人才交流中心和勞動服務中心開設的勞務市場進行擇業。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招聘人員時,應當優先錄用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錄用後的待遇按該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同工齡”職工的工資福利標準確定。
第十三條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要簡化手續,優先給予辦理證照、安排場地;除依法收取證照工本費外,3年內免收各種行政收費。
第十四條選擇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必須在正式批准隨軍併入戶當地之日起半年內提出申請,否則視為放棄自謀職業申請。
第十五條不願領取一次性安置補助金,要求安排工作的隨軍家屬,由所在區政府的人事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按現行政策規定給予安置。
第十六條要求安排工作的隨軍家屬,從辦妥隨軍手續並送所在區人事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滿6個月後,由於組織上的原因未能實現勞動就業的,由所在區政府從第7個月開始,每月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十七條隨軍家屬一次性安置補助經費、隨軍家屬生活補助費,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所在區地方財政負擔。
第十八條隨軍家屬一次性安置補助經費、隨軍家屬生活補助費,由各區納入每年財政預算,設立專項帳戶,保證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隨軍家屬一次性安置補助經費、隨軍家屬生活補助費,由所在區政府的民政部門負責管理髮放。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此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佛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