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1983年5月19日,廣東省編制委員會批准佛山市黨政機關機構改革方案,實行市管縣新體制。佛山市公安局(小市)與佛山地區行政公署公安處合併,稱佛山市公安局,於1983年6月1日正式掛牌辦公。
主要職能
佛山市公安局是佛山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是全市人民警察的領導和指揮機關。其主要任務是: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市政府頒布的有關政策、規定,起草我市公安規章、辦法;部署公安工作,並檢查落實。
2、負責治安行政管理和綜合治理,預防犯罪活動和治安災害事故,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掌握、分析、預測佛山社會治安新情況、新問題,為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並提出對策。
3、負責和指導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協調、參與對全市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偵查、處置。
4、管理、指導維護全市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工作,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5、負責實施來佛山市的黨和國家領導人、省主要領導、外國元首、政府首腦和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6、負責佛山市公民因私出境申請的審批和出境證件的核發以及境外人員入境後的管理工作,發現、限制和處理境外人員在佛山的違法犯罪活動。
7、指導、檢查、督促全市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和法制建設;負責全市勞動教養案件的審批工作。
8、指導、監督全市各級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9、負責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組織建設和公安民警隊伍建設,指導各市公安機關組織建設和公安民警隊伍建設,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協助管理各市公安機關領導班子和市公安消防局營職以上幹部。
10、負責全市公安業務技術的管理、指導、檢查,組織公安科研工作,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為公安機關提供信息、技術、裝備等服務。
11、負責全市保全行業的管理,監督保全法規、規定在佛山的實施。
12、負責對全市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13、指導、監督全市消防工作中。
網訪須知
廣東吳勇波律師提示,根據佛山市公安局官方網站公布信息得知,信訪人可以通過網上諮詢、舉報和投訴,詳情可以看以下提示:
為充分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並最大限度地發揮本網站諮詢、舉報和投訴欄目的效能及作用,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省公安廳《廣東省公安機關信訪工作細則》相關規定,請您在提交信息前仔細閱讀以下須知:
一、本網站可接收業務諮詢、違法犯罪線索舉報、涉警投訴和意見建議。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對故意違規違法的信息,我們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力。
二、為方便相關部門及時開展核查工作並及時反饋結果,請您如實填寫相關內容並留下必要的聯繫方式,網站將對您提交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對填寫虛假內容或無實質性內容的信息,網站工作人員有權將其作為無效件處理。
三、為提高網上信訪事項處理質量和效率,請不要重複提交相同內容的信息。如已通過其它渠道反映問題並等候答覆的,請直接向原受理部門查詢辦理情況。
四、對網上接受的信訪事項,相關部門將在15日內把是否受理決定通過網上告知您。受理後的信訪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調查處理完畢,並書面答覆信訪人。確因信訪問題複雜、處理難度大,在期限內不能辦理完畢的,經有關領導批准,可以延長辦理期限30日,同時應在期限內通過網上告知信訪人。
(一)公安機關管轄受理信訪事項範圍:
1、檢舉揭發各類刑事、治安案件的線索;
2、對公安機關或民警違法違紀問題的控告;
3、反映公安機關或民警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的失職行為;
4、反映和諮詢與公安機關業務有關的問題;
5、反映或建議應由公安機關管轄和解決的其它問題。
(二)公安機關不予受理的信訪事項:
1、人民法院已作出判決或裁定的;
2、人民檢察院已作出逮捕或不批准逮捕、起訴或不予起訴決定的;
3、公安機關對治安、行政處罰已作出複議決定的;
4、符合治安調解程式,當事人雙方已在《治安調解書》上籤名的。或經調解後當事人不服,公安機關按規定已書面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的;
5、經公安機關複議並決定不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受理的;
6、對道路交通事故已作出事故認定的;
7、對下級機關鑑定結論、傷殘評定不服,本機關已作出重新鑑定、評定的;
8、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且未超過法定期限,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複信訪的;
9、本機關已作出信訪事項處理、複查、覆核答覆意見,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複信訪的;
10、對信訪事項處理、複查答覆意見不服,申請複查、覆核超過規定期限的(確有特殊原因的除外);
11、其他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