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

佛山市三水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是主管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港口行政、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境,並相對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行使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港口行政、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境、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港口行政、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相關的方針、政策,結合我區實際擬訂行政管理措施和實施辦法;指導各鎮(街道)開展業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相關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相應的宣傳教育活動和行業統計工作。

(二)根據全區總體規劃以及上級相關的發展規劃,會同區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全區環境保護、市政公用事業、水陸運輸管理、港口碼頭、市容環境管理等專業性專項規劃、中長期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制訂本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類建設規劃。

(三)推行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環境目標責任制等國家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實施對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各鎮(街道)和有關職能部門貫徹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推動綠色創建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的政策,並貫徹執行。

(四)負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及區域流域開發建設的環境影響審批,組織區域流域環境評價、建設項目環境評價,執行國家和地方公布禁止(或嚴格限制)建設的重污染項目名錄和有毒化學品控制名錄,實施“三同時”(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管理。

(五)負責自然資源和城鄉生態的環境保護管理;監督生態破壞的恢復,組織協調生態建設和對江河流域、酸雨控制區及各類環境功能區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管理;監督產生廢氣、固體廢棄物、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的污染源以及機動車等流動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工作和化學品環境管理工作;負責固體廢物(包括生活垃圾、工業廢物、危險廢物)收運貯存處置和突發事件廢物應急處置、罰沒物品銷毀處理的監督管理;參與城市其他環境設施的建設、管理。

(六)負責環境監察以及排污費的徵收和管理;負責檢查監督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對污染源的調查和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資源開發活動的現場監督管理;調處環境污染事故,調解處理污染糾紛。

(七)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引進、推廣環境保護新技術、新工藝,提出並組織實施有關改善環境質量的對策與措施;協同有關部門推動清潔生產;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環境監測規範,負責環境監測監控網路、環境信息網路的建設和管理;發布環境質量公報。

(八)負責地方公路路政管理和日常保潔,對路橋收費站實施行業管理。

(九)負責道路、水路客貨運輸業(包括港澳航線、城市公共運輸和計程車行業)、運輸服務業、客貨運輸站場、機動車維修業、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的許可、備案和監督管理;負責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境外航商代表機構和船舶(設計)修造企業等輔助性業務的行業管理。

(十)對交通運輸市場(包括運輸經營性收費項目、價格、引航收費等)實施監督管理,維護行業內的公平競爭秩序;做好交通運力的投放和客貨運等運輸相關業務的巨觀調控。

(十一)負責對港口碼頭的岸線、陸域、水域實施行政管理;負責對進出港航道、防波堤、錨地等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劃定港區內危險貨物作業泊位、庫場的區域範圍,並實施監督;負責對港口碼頭行業、港口理貨業、船舶引航以及其他港口輔助業等實施行業管理。

(十二)負責組織交通稽查和水上交通檢查,對交通運輸和港口碼頭實施現場監督管理,調處運輸事故,調解處理運輸糾紛;負責交通規費的征稽管理。

(十三)對全區環境保護、市容和市政公用、交通運輸和港口碼頭實施行業安全管理;組織搶險救災等重點、緊急物資運輸和特種運輸工作;負責交通戰備工作。

(十四)負責市容市貌、戶外廣告、城市園林和公路道路綠化養護等城市管理工作,制定管理標準、管理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對鎮(街道)城市管理效果的檢查、監督和考核;協調、處理城管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

(十五)負責制定城市環衛、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政策,並貫徹實施;負責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重點計畫項目的推進落實;負責對市政公用設施的運行(運營)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垃圾處理等相關規費的徵收和管理。

(十六)組織有關單位環保、運輸、港口碼頭、市政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和認證;負責港澳航線海員及服務員有關證件的管理;負責環保產業的資格管理工作。

(十七)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1、行使道路運政、水路運政、公路和城市道路路政、港口行政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

3、行使住宅內裝飾裝修、廣東省物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市政公用事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6、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7、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8、履行省、區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十八)負責聯繫氣象、防雷管理部門的工作。

(十九)負責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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