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縣文物旅遊文化廣電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省、市和縣委、縣政府關於文物保護、旅遊、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文物保護工作、旅遊產業發展、文化產業發展、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事業及產業發展的規劃和標準,起草管理制度及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

(二)負責組織擬定全縣文化藝術方針政策和文物、旅遊、文化產業發展戰略,編制全縣文物保護及文博事業發展、旅遊產業發展、文化產業發展總體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積極推進全縣文化藝術領域、廣播電影電視的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體制機制改革,促進文化產業的發展繁榮。

(四)指導、協調全縣文物的管理、保護、搶救、發掘、研究、出境、宣傳等業務工作;研究處理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監督職責,依法組織查處破壞文物的違法行為,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對查處盜竊、盜掘、破壞、走私和非法經營文物的大案要案和涉案文物報文物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五)指導全縣文物業務工作,負責全縣文物和博物館審核、報批、公共服務工作;依法監督、管理文物流通,負責文物複製品管理、流散文物徵集、文物鑑定工作。組織指導文物、博物館方面的科研工作;組織開展文物保護宣傳工作。

(六)組織實施全縣旅遊資源的普查、規劃、開發和相關保護工作。協調旅遊資源開發工作,負責申報、管理全縣重大旅遊投資項目,組織指導重要旅遊產品與項目的開發。指導全縣重點旅遊區域、旅遊目的地和旅遊線路的規劃和開發,引導休閒度假。監測全縣旅遊經濟運行,負責旅遊各項數據統計和旅遊接待服務設施的年報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協調指導全縣假日旅遊工作。

(七)組織全縣旅遊整體形象的宣傳和重大國內旅遊促銷活動,組織實施全縣旅遊節慶活動。規劃、組織全縣旅遊宣傳品的製作與發行,負責與新聞單位、旅遊機構的合作與交流。

(八)負責組織擬定全縣旅遊市場開發行銷戰略及中長期規劃,開展旅遊市場調研,收集旅遊市場動態訊息,及時發布旅遊信息。

(九)組織實施全縣旅遊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工作。

(十)承擔規範全縣旅遊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服務質量、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規範全縣旅遊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業,依法對旅遊從業人員實施管理,處理旅遊行業從業者違法行為;組織實施旅遊區、旅遊設施、旅遊服務、旅遊產業等方面的服務標準;指導全縣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指導全縣旅遊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旅遊應急救援工作;制定全縣旅遊人才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旅遊培訓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宣傳、文化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擬定廣播電視宣傳、文化藝術創作、舞台藝術精品工程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優秀新聞稿件及各類文化藝術、廣播電視作品的創作、評選、推薦工作;指導管理全縣文學、藝術事業和藝術表演團體、藝術協會以及對外文化交流和對外宣傳工作。

(十三)擬定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和相關政策,組織協調各方力量發掘、保護、申報、傳承非物質遺產工作,負責優秀民族、民間文化傳承普及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廣播電視發射、節目傳送、節目監測和安全播出管理;負責全縣廣播電視節目綜合覆蓋等重大事項的指導、協調和管理;建立健全廣播電視村村通工作的長效機制,構建農村廣播電視的公共服務體系;負責對全縣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節目的業務監管,審查其內容和質量;管理全縣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負責全縣電影發行、放映及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的交流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公益電影放映工程的落實。

(十五)指導全縣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藝品種,推進各門類藝術生產的發展;組織管理全縣重大文化旅遊活動,制定全縣性文化藝術比賽、評獎等活動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六)依法對全縣文化市場經營活動進行監管,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對文化藝術、新聞出版經營活動和全縣從事演藝、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製作的民辦機構的監管,推廣高新技術的套用;負責對文化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和出版物市場管理;組織協調全縣文化市場“掃黃打非”工作;指導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的大案要案。

(十七)負責全縣著作權管理工作。

(十八)歸口指導管理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系統有關協會、學會工作。

(十九)管理縣圖書館建設,指導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組織推進新聞出版領域公共服務,組織實施“農家書屋”、“社區書屋”工程,建立健全管體系;管理縣文化館建設,指導開展民眾性文化藝術活動;管理全縣美術、書法、攝影等藝術事業和藝術培訓教育事業;指導協調少年兒童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管理重大少年兒童文化藝術活動。

(二十)負責文物旅遊、文化廣電系統五個文明建設和改革、發展、穩定工作。

(二十一)研究制定全縣文物保護、旅遊、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管理隊伍建設、人才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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