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介紹
2011年11月12日凌晨,詔安人何煒酒後駕駛閩E3918J奧迪車,途經南詔鎮古街路段時,遇到騎電動車的沈大嬰夫婦。何煒懷疑車子被刮蹭,便駕車擠逼沈大嬰夫婦的電動車,在詔安舊公安局大門口附近將電動車逼倒後,何煒下車毆打沈大嬰,後者的妻子上前勸架也被毆打,後被周圍的市民勸開。
沈大嬰夫婦棄車往自家方向跑,何煒又駕車追過去。見車子跟到家門口,沈大嬰拾起門口的磚頭,砸中奧迪車前擋風玻璃,何煒見狀駕車左轉撞倒沈大嬰,碾壓至他的胸腹部後,後退停下。隨後,何煒下車看了一下沈大嬰,便駕車逃離。沈大嬰因傷勢嚴重當場死亡。
事發後,此事在網上引起網友關注。2012年3月,漳州市中院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何煒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賠償被害人家屬648367元,沒收作案工具奧迪車。宣判後,何煒對附帶民事部分判決沒有抗訴,其親屬向漳州中院預交賠償款66萬元。但何煒對刑事判決部分不服,並向省高院提出抗訴。
被告抗訴
2012年8月16日,省高院開庭審理本案,並於作出裁定。
何煒及其辯護人訴辯稱,何煒在案發前大量飲酒,犯罪時實際辨認和控制能力已有所減弱。省高院認為,從何煒案發前後能在古街自如地駕駛車輛,追逐、擠逼被害人電動車,案發後聯繫朋友幫他駕車逃到漳浦縣等一系列行為來看,何煒當時對他的行為仍有清醒認識。此外,刑法修正案已對醉酒駕車行為規定為犯罪,因此何煒酒後駕車不能作為從輕理由,相反應從重處罰。該訴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省高院也沒採納他們的另一訴辯理由:本案是突發性案件,並非何煒無事生非所引起,被害人拿磚頭砸何煒的車前擋風玻璃,對何煒繼續實施犯罪起激化作用。省高院認為:本案證據證實,何煒的車右側只有一道碰擦痕,且為舊痕,與被害人並無關係。何煒酒後懷疑車被刮蹭,是自身認識錯誤,在逼倒被害人後,他下車不是查看車有無刮蹭,而是打人。被害人在報警後棄車跑回自家,何煒仍駕車追趕並停在路中間,可見氣焰囂張。
被害人見車追至家門口,拾磚頭砸中何煒的車前擋風玻璃,何煒馬上駕車撞向被害人並碾壓致其死亡,說明何煒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被害人在受到何煒無端駕車追逐、擠逼、被毆打且被追至家門口的情況下,拾磚頭砸車實屬忍無可忍之下的防衛行為,因此被害人沒有任何過錯。
維持原判
對於何煒的訴辯,省高院認為:何煒雖在案發前大量飲酒,但從何煒案發前能在古街自如地駕駛車輛,追逐、擠逼被害人的電動機車,案發後聯繫朋友幫其駕車逃到漳浦縣等一系列行為來看,何煒當時對其行為仍有清醒認識。
何煒目無法紀,酒後駕車追逐、擠逼被害人,並衝撞碾軋被害人致其當場死亡,其酒後駕車不能作為從輕理由,相反,應從重處罰。
對於何煒及其辯護人訴辯所稱,本案是突發性案件。省高院認為:經查,在案證據證實,何煒的車右側只有一道碰擦痕跡,且為舊傷,與被害人無關。而被害人受到何煒無端駕車追逐、擠逼,被毆打且被追至家門口,在此情況下,拾磚頭砸中何煒所駕車前擋風玻璃,實屬忍無可忍之下的防衛行為,因此,被害人沒有任何過錯。
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對被告人何煒的死刑裁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