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出:《公羊傳·僖公四年》:“ 齊 人執 陳 袁濤塗 ……執者曷為或稱侯?或稱人?稱侯而執者,伯討也。稱人而執者,非伯討也。” 何休 註:“言有罪方伯所宜討。” 徐彥 疏:“即下二十八年 晉侯 執 曹伯 畀 宋 人, 成 十五年 晉侯 執 曹伯 歸之於京師之屬是也。”
謂方伯討伐有罪的諸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