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2014年8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網站發布《伊波拉出血熱防控方案(第二版)》。
防制方案
伊波拉出血熱防控方案(第二版)
伊波拉出血熱是由伊波拉病毒引起的一種急性出血性傳染病。主要通過接觸病人或感染動物的血液、體液、分泌物和排泄物等而感染,臨床表現主要為突起發熱、出血和多臟器損害。伊波拉出血熱病死率高,可達50%-90%。本病於1976年在非洲首次發現,主要在烏干達、剛果、加彭、蘇丹、象牙海岸、南非、幾內亞、賴比瑞亞、獅子山、奈及利亞等非洲國家流行。
一、疾病概述
(一)病原學
伊波拉病毒屬絲狀病毒科,為不分節段的單股負鏈RNA病毒。病毒呈長絲狀體,可呈桿狀、絲狀、“L”形等多種形態。毒粒長度平均1000nm,直徑約100nm。病毒有脂質包膜,包膜上有呈刷狀排列的突起,主要由病毒糖蛋白組成。伊波拉病毒基因組是不分節段的負鏈RNA,大小為18.9kb,編碼7個結構蛋白和1個非結構蛋白。
伊波拉病毒可在人、猴、豚鼠等哺乳類動物細胞中增殖,對Vero和Hela等細胞敏感。
伊波拉病毒可分為薩伊型、蘇丹型、塔伊森林型、萊斯頓型和本迪布焦型。除萊斯頓型對人不致病外,其餘四種亞型感染後均可導致人發病。不同亞型病毒基因組核苷酸構成差異較大,但同一亞型的病毒基因組相對穩定。
伊波拉病毒對熱有中度抵抗力,在室溫及4℃存放1個月後,感染性無明顯變化,60℃滅活病毒需要1小時,100℃5分鐘即可滅活。該病毒對紫外線、γ射線、甲醛、次氯酸、酚類等消毒劑和脂溶劑敏感。
(二)流行病學特徵
1.傳染源和宿主動物
感染伊波拉病毒的病人和靈長類動物為本病傳染源。
目前認為伊波拉病毒的自然宿主為狐蝠科的果蝠,尤其是錘頭果蝠、富氏前肩頭果蝠和小領果蝠,但其在自然界的循環方式尚不清楚。
2.傳播途徑
接觸傳播是本病最主要的傳播途徑。可以通過接觸病人和被感染動物的血液、體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物感染。
病例感染場所主要為醫療機構和家庭,在一般商務活動、旅行、社會交往和普通工作場所感染風險低。病人感染後血液中可維持很高的病毒含量。醫護人員、病人家屬或其他密切接觸者在治療、護理病人或處理病人屍體過程中,如果沒有嚴格的防護措施,容易受到感染。
據文獻報導,伊波拉出血熱患者的精液中可分離到病毒,故存在性傳播的可能性。有動物實驗表明,伊波拉病毒可通過氣溶膠傳播。雖然尚未證實有通過性傳播和空氣傳播的病例發生,但應予以警惕,做好防護。
3.人群易感性
人類對伊波拉病毒普遍易感。發病主要集中在成年人,這和暴露或接觸機會多有關。尚無資料表明不同性別間存在發病差異。
(三)臨床表現
本病潛伏期為2-21天,一般為8-10天。尚未發現潛伏期有傳染性。
患者急性起病,發熱並快速進展至高熱,伴乏力、頭痛、肌痛、咽痛等;並可出現噁心、嘔吐、腹痛、腹瀉、皮疹等。病程第3-4天后可進入極期,出現持續高熱,感染中毒症狀及消化道症狀加重,有不同程度的出血,包括皮膚黏膜出血、嘔血、咯血、便血、血尿等;嚴重者可出現意識障礙、休克及多臟器受累,多在發病後2周內死於出血、多臟器功能障礙等。
(四)病理特點
主要病理改變是皮膚、黏膜、臟器的出血,多器官可以見到灶性壞死。肝細胞點、灶樣壞死是本病的典型特點,可見小包含體和凋亡小體。
二、病例的發現和報告
各級醫療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發現符合伊波拉出血熱留觀、疑似或確診病例時,應當及時報告相關信息。病例的分類和定義參照《關於印發伊波拉出血熱相關病例診斷和處置路徑的通知》(國衛發明電〔2014〕44號)。留觀病例、疑似病例和確診病例應當在2小時之內通過傳染病報告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網路直報,疾病名稱選擇“其他傳染病”中的“伊波拉出血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發現的留觀病例,由轉運接收的醫療機構進行網路直報。各級疾控機構應當於2小時內通過網路完成報告信息的三級審核。對報告的留觀病例、疑似病例在作出進一步診斷後,應當及時進行訂正。對確診病例還應當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系統進行報告。相關信息報告要求和方式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下發。
三、實驗室檢測
對留觀病例、疑似病例和確診病例的血液等相關標本進行實驗室病原學和血清學檢測,具體檢測方案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下發。
實驗室病原學和血清學檢測相關活動嚴格按照《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的要求,在相應的生物安全級別實驗室開展。病毒培養在BSL-4實驗室、動物感染實驗在ABSL-4實驗室、未經培養的感染材料的操作在BSL-3實驗室、滅活材料的操作在BSL-2實驗室、無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在BSL-1實驗室中進行。
四、預防控制措施
目前尚無預防伊波拉出血熱的疫苗,嚴格隔離控制傳染源、密切接觸者追蹤、管理和加強個人防護是防控伊波拉出血熱的關鍵措施。
(一)來自疫區人員的追蹤管理。各省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監測,做好與有關部門的信息溝通。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來自疫區或21天內有疫區旅行史的人員信息,參照《伊波拉出血熱疫區來華(歸國)人員健康監測和管理方案》(附屬檔案1)的要求,協調相關部門做好追蹤、隨訪,隨訪截止時間為離開疫區滿21天。相關信息報告要求和方式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下發。
(二)密切接觸者管理。密切接觸者是指直接接觸伊波拉出血熱病例或者疑似病例的血液、體液、分泌物、排泄物的人員,如共同居住、陪護、診治、轉運患者及處理屍體的人員。對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和醫學觀察。醫學觀察期限為自最後一次與病例或污染物品等接觸之日起至第21天結束。醫學觀察期間一旦出現發熱等症狀時,要立即進行隔離,並採集標本進行檢測。具體參見《伊波拉出血熱病例密切接觸者判定與管理方案》(附屬檔案2)。
(三)病例的診斷、轉運和隔離治療。醫療機構一旦發現留觀或疑似病例後,應當將病例轉運至符合條件的定點醫院隔離治療,轉運工作參照《關於印發伊波拉出血熱病例轉運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衛發明電〔2014〕43號)要求執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發現留觀病例後,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病例轉運工作。
衛生計生部門組織定點醫院和疾控機構開展留觀和疑似病例的診斷、治療和標本檢測工作,定點醫院負責病例的隔離治療管理和標本採集工作。採集標本應當做好個人防護,標本應當置於符合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的A類包裝運輸材料之中,按照《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要求運輸至具有從事伊波拉病毒相關實驗活動資質的實驗室。
各地要成立由臨床、流行病學和實驗室檢測人員組成的專家組,負責病例的判定工作。根據病例的病程變化、實驗室檢測結果,依據《關於印發伊波拉出血熱相關病例診斷和處置路徑的通知》(國衛發明電〔2014〕44號)及時作出診斷或排除。
對於留觀病例、疑似病例和確診病例均要採取嚴格的消毒隔離管理措施,做好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工作。按照《醫院感染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伊波拉出血熱診療方案》的要求,加強個人防護,嚴格對病人的血液、體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的醫療器械等物品和環境進行消毒,並按照規定做好醫療廢物的收集、轉運、暫時貯存,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病人死亡後,應當儘量減少屍體的搬運和轉運。屍體應消毒後用密封防滲漏物品雙層包裹,及時焚燒。需做屍體解剖時,應當按照《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屍體解剖查驗規定》執行。
(四)流行病學調查。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轄區內疑似病例和確診病例進行流行病學調查,調查內容包括:基本信息、發病與就診情況、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查、流行病學史、密切接觸者信息、診斷與轉歸等,具體流行病學調查方案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下發。
流行病學調查人員要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做好個人防護。完成調查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將流行病學個案調查表、調查報告等資料逐級上報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五)開展公眾宣傳教育,做好風險溝通。積極宣傳伊波拉出血熱的防治知識,提高公眾自我防護意識,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附屬檔案:1.伊波拉出血熱疫區來華(歸國)人員健康監測和管理方案
2.伊波拉出血熱病例密切接觸者判定與管理方案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伊波拉出血熱疫區來華(歸國)人員健康監測和管理方案
一、 適用範圍
本方案適用於對伊波拉出血熱流行國家或地區(以下簡稱疫區)的來華人員、來華前21日內有疫區旅行史的其他國家人員和從疫區歸國的我國公民進行健康監測和管理。
二、疫區來華(歸國)人員的追蹤
各地衛生計生部門應當依託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建立跨區域、跨部門的疫區來華(歸國)人員信息通報、共享和責任機制。加強與外事、商務、教育、出入境檢驗檢疫和公安邊檢等部門的協作。在獲得相關部門提供的疫區來華(歸國)人員目的地居住信息和通訊聯繫方式等信息後,通報至目的地衛生計生部門。各地衛生計生部門要配合疫區來華(歸國)人員目的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等部門,及時聯繫到疫區來華(歸國)人員。
三、疫區來華(歸國)人員的管理
目的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收到通報信息後,對疫區來華(歸國)人員進行流行病學調查,依據調查結果和《伊波拉出血熱病例密切接觸者判定與管理方案》,如判定為密切接觸者,按要求實施醫學觀察;如排除密切接觸可能,則由目的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組織相關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指導疫區來華(歸國)人員做好自我健康監護,監護截止時間為離開疫區滿21天。在此期間,疫區來華(歸國)人員如出現發熱和其他症狀,及時報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報告按照《關於印發伊波拉出血熱相關病例診斷和處置路徑的通知》(國衛發明電〔2014〕44號)進行甄別診斷,並做好相應處置。
附屬檔案2
伊波拉出血熱病例密切接觸者判定與管理方案
一、判定原則
密切接觸者是指直接接觸伊波拉出血熱病例或者疑似病例的血液、體液、分泌物、排泄物的人員,如共同居住、陪護、診治、轉運患者及處理屍體的人員。
為了便於對密切接觸者進行管理,將密切接觸者分為四種情形:
(一)醫療機構內的密切接觸包括如下情形:未採取有效防護措施(未按要求穿戴個人防護用品)時,直接接觸伊波拉出血熱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血液、體液、分泌物和排泄物(如糞便、尿液、唾液、精液),或被其污染的物品如衣物、床單或用過的針頭。密切接觸者可以是醫生、護士、檢驗人員、護工、同一醫療機構病人、陪護的親友等。
(二)家庭或社區的密切接觸包括如下情形:
1. 與病例共同生活;
2. 病例發病期間或死亡後(包括葬禮時),接觸過病例的身體,或者其血液、體液、分泌物和排泄物;
3. 接觸過病人衣物、床單等物品。
(三)口岸衛生檢疫發現密切接觸者的情形:
1.發現情形:(1)由機組人員報告發現可疑的伊波拉出血熱病人時,在飛機著陸後,由衛生檢疫人員登機調查評估判定。(2)由衛生檢疫人員通過體溫監測或乘客個人健康申報發現可疑病人時,由衛生檢疫人員調查評估判定。
2.判定原則:(1)在飛機上照料護理過病人的人員;(2)該病人的同行人員(家人、同事、朋友等);(3)在機上與病人同排左右鄰座各一人(含通道另一側)及前后座位各一人;(4)經調查評估後發現有可能接觸病人血液、體液、分泌物和排泄物的其他乘客和空乘人員。
3.在其他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可疑病人時密切接觸者參照上述原則進行判斷。
(四)其他密切接觸情形:在我國境內交通工具上(飛機、火車、汽車、輪船等)發現可疑伊波拉出血熱病人,由接報地的疾病預防控制人員參照上述口岸衛生檢疫發現密切接觸者的判定原則,進行調查評估後判定。
二、密切接觸者的追蹤
建立跨區域、跨部門的密切接觸者信息通報、共享和責任機制。各地衛生計生部門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做好密切接觸者的追蹤和醫學觀察。
衛生檢疫人員對口岸發現的可疑病人的密切接觸者進行調查詢問,登記其目的地居住信息和通訊聯繫方式,告知注意事項後放行,並將上述信息通報口岸所在地同級衛生計生部門,由其參照傳染病疫情信息通報相關規定,通報至目的地衛生計生部門。
涉及跨區域的密切接觸者,應當通知有關省份追查,對查找到的密切接觸者就地進行醫學觀察。對涉及實施或解除醫學觀察的外籍密切接觸者,有關省份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將相關信息及時向當地省級外事辦公室和檢驗檢疫部門進行通報。
三、密切接觸者的管理
鑒於此病主要的傳播途徑是通過接觸病人和被感染動物的各種體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物感染,在潛伏期內沒有傳染性,對密切接觸者實施醫學觀察,不需採取隔離醫學觀察或集中醫學觀察。
(一)實施醫學觀察時,應當書面或口頭告知醫學觀察的緣由、期限、法律依據、注意事項和疾病相關知識,同時要告知負責醫學觀察醫療衛生機構的聯繫人和聯繫方式,並要求其在醫學觀察期間,不得離開居住地所在縣級轄區。
(二)醫學觀察期為21天,即與病例或污染物品等最後一次接觸之日起至第21天結束。觀察期間由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對其進行訪視或電話聯繫,每天早、晚各詢問一次其體溫及其他健康狀況,填寫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記錄表,並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指導。
(三)醫學觀察期間,如果密切接觸者出現急性發熱、乏力、咽痛、頭痛、關節或肌肉痛、嘔吐、腹瀉、出血症狀等,則立即向當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計生部門報告,並按規定送定點醫院治療,採集標本開展實驗室檢測與排查工作。同時對與其發病後有密切接觸的人員進行判定和醫學觀察。
(四)醫學觀察的解除。
1.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期間,如果其接觸的可疑或疑似病例排除伊波拉出血熱診斷,該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觸者解除醫學觀察。
2.醫學觀察期滿時,如未出現上述症狀,解除醫學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