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風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體制,實現風電產業“規範測風、統籌規劃、有序開發、分步實施、持續發展”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關於加快氣象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促進風電產業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風電場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和《風電場工程建設用地和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家能源局《關於規範風電建設和市場秩序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主要包括風能資源觀測、風能資源評價、風電發展規劃、項目開發利用、可行性研究等工作。
第三條 伊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稱市發展改革委)是我市風能資源開發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有關部門和縣(市)、區、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管理工作。
凡在伊春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風能資源開發利用的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風能資源管理
第四條 我市將風能資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積極推動風能資源市場的建立和有序發展。鼓勵有實力的大企業和大集團投資風能資源的開發和建設,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風能資源測量。在全市境內布設測風塔的測風企業需填報資質認證申請表,由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局審核後,上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審核同意後方可進行測風。測風方案應經市發展改革委和市氣象局初審後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氣象局審核,測量獲取的風能等氣象資料,必須實時完整地匯交市氣象局進行監督、初審和評估,並報省氣象局進行審核、評估。測風原始資料由市氣象局負責管理,並嚴格保密。風資源相關數據的評估結果報市發展改革委和省發展改革委,作為風電場規劃和風電項目開發的重要依據。測風方案未經省、市發展改革委和省、市氣象局審核或審核不合格,其測風數據不能作為規劃和項目開發的依據。
第六條 風能資源優先配置原則。在合理、有序、公平競爭的原則下,優先對在我市製造和組裝風力發電設備的企業配置風能資源;優先對建設熱電聯產、水電項目的企業配置風能資源;優先對有實力的大企業配置風能資源。
第三章 風電發展規劃
第七條 風電發展規劃應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能源、可再生能源和電力建設發展規劃,並與電網規劃、城市規劃、林地和土地利用規劃等相銜接。
第八條 全市風電發展規劃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經市政府批准並報省發展改革委確認後執行。
第四章 風電項目管理
第九條 項目的開發協定由市政府統一簽訂,重點與有實力的大企業、大集團簽訂開發協定。各縣(市)、區、局和其他各部門不得與投資商簽訂風電開發協定。對於已經核准但由於項目單位沒有投資能力或缺乏投資意願等不能開工建設而予以消號的風電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倒賣或轉讓。
第十條 風電項目根據風電發展規劃建設,未列入全市風電發展規劃的風力發電項目,不予上報核准。
第十一條 被授予開發權的單位,應依法組建項目法人。項目所在地的林業局與被授予開發權的單位應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規,依實際出資額(或可折價資產額)占項目註冊資本金總額的比例獲得相應股份。同時簽訂契約,明確投資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二條 風電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申請報告必須由具有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編制。
第十三條 根據國家投融資體制改革有關規定,風電項目實行核准制。5萬千瓦級以上的併網風電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5萬千瓦以下的併網風電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上報風電項目時,應按照《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和《風電場工程建設用地和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提供環保、電力、水土保持等相關批覆檔案和占用林地、土地預審意見,同時上報項目法人構成基本情況和分紅協定。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向上級核准機關呈報申請報告。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要嚴格履行項目基本建設程式,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和環保措施,節約用地,線路高架或地埋,以減少林地占用和對森林資源的破壞,保護森林生態。
第十六條 項目建成後,建設單位向市發展改革委呈報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由市發展改革委呈報省發展改革委,由省發展改革委組織竣工驗收,具備併網發電條件後方可併網運行。
第五章 稅收和利潤分成
第十七條 風電項目建成後,自風電企業納稅之日起,涉及林業局與縣(市)跨區域繳稅的風電場,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林業局(區)與縣(市)5∶5分成。
第十八條項目法人在項目投產達效後,應按契約規定的利潤分成比例分紅,保證投資方的合法利益。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