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凡在伊春林區從事篤斯越桔等野生漿果資源保護、培育和採集、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野生漿果資源,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野生漿果,包括:篤斯越桔、籃靛果忍冬、狗棗獼猴桃、山葡萄等。
第三條 市資源林政管理部門負責伊春林業施業區內的篤斯越桔等野生漿果資源保護管理工作。
縣(市)、區,林業局資源林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的篤斯越桔等野生漿果資源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對篤斯越桔等野生漿果資源,實行加強保護、積極發展、合理利用的方針。堅持採集與培育相結合,做到擴大種群,提高品質,永續利用。
第五條 每年8月2日至8日為“小興安嶺篤斯越桔節”。篤斯越桔採集期從每年8月2日開始。特殊年份篤斯越桔採摘時間的變更由市政府決定並公布。
第六條 各地要適時開展篤斯越桔等野生漿果資源調查,查清資源分布地點、面積、蘊藏量等情況,建立資源檔案。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對篤斯越桔等野生漿果資源進行保護培育、開發利用的科學研究。
在篤斯越桔等野生漿果資源天然集中分布區域,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引種、培育科研基地,實行重點保護。
第八條 對篤斯越桔等野生漿果資源採集區實行承包採集經營。堅持自願、公開、公正原則,責權利結合,兼顧社會、企業和承包人三者的利益,嚴禁暗箱操作,私下承包。
第九條 各地依據篤斯越桔等野生漿果資源狀況,劃定採集區和禁採區,定期輪換並予以公告,建立科學合理的篤斯越桔等野生漿果資源開發利用和休養生息制度。
第十條 合理區劃承包採集經營區。承包採集經營區的區劃要考慮現地的完整性,以自然區劃為主,一個承包採集經營區不能跨越兩個林班。每個承包採集經營區的面積以10?20公頃為宜,承包採集經營區之間要設立明顯界樁、標牌,標明承包採集經營區編號、承包人、承包面積、承包期限等內容。
第十一條 各地應將調查區劃後的承包採集經營區在林場(所)張榜公告,並提供信息查詢。
第十二條 篤斯越桔等野生漿果資源承包人應以林場(所)職工為主。對地處偏遠,農林交錯地區的野生漿果資源,允許當地常駐農民憑有效身份證明參與承包採集經營。
第十三條 在森林資源管護承包責任區內分布的篤斯越桔資源,管護人有優先承包權。管護人放棄承包經營的,其他申請人可以申請承包。
第十四條 承包方式主要有協定和招標兩種。參加承包的職工向所在林場(所)遞交書面申請,與林場(所)協定確定承包採集經營區。如遇同一承包採集經營區多人申請承包,應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最終承包者。
第十五條 每個承包採集經營區確定承包人後,應將承包結果張榜公示。經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後,由當地森林資源經營單位與承包人簽訂承包契約。
當地森林資源經營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收取承包保證金。
第十六條 按照《黑龍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篤斯越桔等野生漿果資源的採集實行有償利用,收取植物資源有償使用費。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單位可根據資源蘊藏量、品質、距離、道路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適當的收費標準。收取的費用用於篤斯越桔等野生漿果資源的管理、保護、培育等工作。
第十七條 篤斯越桔等野生漿果資源承包期限為5年。第一個承包期結束後,經審計確定資源得到有效增長、經營狀況良好的原承包人可優先續簽第二輪承包契約或返還承包保證金。承包採集經營區可以依法繼承,但不得自行轉讓變更。承包人中途因故放棄承包或承包人無力履行承包責任、義務時,由林業局收回另行發包,並退還保證金。已收取的植物資源有償使用費不予退還。
第十八條 篤斯越桔的採集必須在成熟期內憑承包契約採集。禁止採取折枝、掠青等破壞資源性的採集方式,禁止越界採集,禁止破壞篤斯越桔等野生漿果資源及其生長環境。
第十九條 鼓勵承包人在承包採集經營區內,經當地主管部門同意後,通過改培、種植擴大資源數量,改良資源品質。但不得採取伐除上層木或其他破壞林木資源的方式。
第二十條 各地林場(所)負責監督承包人在承包採集經營區內的採集經營行為,並對承包採集經營區篤斯越桔資源狀況進行定期監測評估,保證對篤斯越桔資源合理採集。
第二十一條 承包人因承包界線等問題發生糾紛,由當地森林經營單位進行調處。調處無效的,由當地資源林政管理部門負責解決。
第二十二條 公安、資源林政及林業局、林場(所)等部門和單位要充分發揮行政管理職能,開展好保秋護秋行動,從嚴打擊各種非法採集、亂搶亂采篤斯越桔等野生漿果資源的行為,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承包人不按契約約定進行掠青、越界採集及從事其他破壞資源性行為的,取消其承包資格,造成的損失在承包保證金中扣除。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與承包採集經營戶合作,投資興建篤斯越桔等野生漿果原料基地,實行訂單收購,為企業提供充足、穩定、持久的原料供應保障。
建立篤斯越桔原料生產基地要逐級申請上報,履行審批手續,並建立電子檔案。
第二十五條 各地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遵循保護資源、職工獲利、保持社會穩定的原則,制定本地篤斯越桔等野生漿果資源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伊春市資源林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