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來源
伊吉拉特,意為“遷徙”。它源於伊斯蘭教曆史上的一次重大事件。公元7世紀初,穆罕默德在麥加創立和傳播伊斯蘭教,宣揚平等、慈愛的理念,受到下層民眾的擁護。但是,穆罕默德所傳的教義觸犯了麥加貴族的利益,他們採取各種手段迫害穆斯林,直至搜捕追殺穆罕默德本人。在危難時刻,穆罕默德被迫率領穆斯林信徒,歷經約三個月的時間,分批由麥加遷徙到相距400公里的麥地那,繼續傳教事業,並創建了統一的穆斯林社團“烏瑪”(政教合一的政權),確立了在當地的統治地位,最後又勝利返回麥加,相繼統一了阿拉伯半島各部落。穆罕默德的這次遷徙活動被稱為“伊吉拉特”,標誌著伊斯蘭教的傳播開始了新的歷史時期,即以宣傳教義階段過渡到組建政教合一的伊斯蘭國家階段。
原本意義
這場被稱為“伊吉拉特”的遷徙活動,是在默罕默德和他的追隨者被迫害生命受到威脅的情況下才被迫出走的,是穆斯林有組織、有宗教目的的“特殊移民”形式,它是在伊斯蘭教遭受擠壓、穆斯林遭受迫害的情況下為保全實力、傳播宗教而被迫進行的戰略轉移。雖然是伊斯蘭發展史上一次重要的歷史事件,但並不是伊斯蘭教教義規定的必須義務。默罕默德曾有“聖訓”曰:“光復麥加後遷徙不再是必須的”。遷徙的過程中,默罕默德及其信徒與不同民族、部落、宗教間和平相處,也為日後重返麥加統一阿拉伯半島奠定基礎。
歪曲變種
“伊吉拉特”,既不是教義的規定,更不是充斥著暴力。但在近代的卻發生了歪曲變種,完全背離了它原本的意義,被“三股勢力”作為蠱惑人心、實施暴恐的手段。
一是誇大伊斯蘭教的危機意識,竭力為所謂的“聖戰”製造正當藉口,煽動蠱惑穆斯林要立即行動起來。打著“捍衛和復興伊斯蘭教”的旗幟,宣揚以極端的手段達到其淨化信仰、純潔宗教、排除異己,最終建立一個所謂的嶄新的、帶有世界性的伊斯蘭教法統治的國家。
二是歪曲解釋伊斯蘭教功修。《古蘭經》和《聖訓》明確穆斯林的 “五大功修”為:念、禮、齋、課、朝。伊斯蘭教立基於五項功修之上,但宗教極端勢力卻將“伊吉拉特”作為“第六項功修”,叫囂“伊吉拉特”是“當前穆斯林取悅真主,實現主命的唯一道路”,企圖將其強加於穆斯林民眾。
三是蓄意製造人們之間的差異,破壞和諧團結。伊斯蘭教認為,全人類是一個祖先的後代,相互之間的差異和分歧不能成為互相敵視、仇恨和相互侵害的理由,全人類都應該和睦相處,相互交流。穆斯林學者用伊斯蘭教“六條禁令”:禁殺、禁拿、禁歹、禁壞、禁奴、禁妄斷。而“伊吉拉特”團伙組織仇視、排擠、歧視、污衊不同信仰、不同文化的族群,極力破壞世界和平。
四是推崇暴力和殺戮。“伊斯蘭”一詞是“和平”、“順從”之意,反對戰爭和殺戮。《古蘭經》云:“凡枉殺一人者,如殺眾人。”伊斯蘭教的宗旨是反對戰爭、消除仇恨、傳播和平的,非常尊重人的生存權。而“伊吉拉特”團伙播撒仇恨,訴諸暴力,將屠刀指向無辜民眾,宣揚“殉教“,將恐怖主義作為“聖戰”的自然組成部分,聲稱“殉教”是為了個人信仰而獻出自己的生命,違背伊斯蘭和平宗旨,害人害己。
三次浪潮
當代“變種”了的“伊吉拉特”源於穆斯林兄弟會,並逐漸從埃及傳播到世界各地。它的傳播,經歷了“三次浪潮”。
第一次浪潮是埃及伊斯蘭極端勢力的“遷徙聖戰”行動。埃及是二戰後最早產生宗教極端組織的國家之一,自20世紀六七十年代開始,埃及極端宗教組織“遷徙聖戰”組織陸續傳播到世界各地。最具代表性的是“贖罪與遷徙組織”(又稱“伊斯蘭組織”),其自稱“穆斯林社團”,“伊斯蘭聖戰組織”、“聖戰組織”均為其分支,創始人是舒克里·艾哈邁德·穆斯塔法(全球伊斯蘭原教旨主義發展史上重要人物)。穆斯塔法認為,埃及社會是一個腐敗、污穢的地方,真正的信教者不能在生活在這些“異教徒”當中,必須離開這裡,是自己淨化,最後通過“聖戰”建立真正的伊斯蘭國家。該組織的滲透活動,引起了埃及政府的高度警惕,其成員不斷被捕,穆斯塔法等骨幹成員被判處死刑。自1967年第三次中東戰爭以後,由於在戰爭中慘遭失敗,埃及國內各種矛盾不斷加深。在全民族深刻反思戰敗原因的背景下,伊斯蘭極端主義的勃興和伊斯蘭極端勢力就自然形成。
第二次浪潮是伊斯蘭極端勢力在前蘇聯侵占阿富汗戰爭中的“遷徙聖戰”行動。1972年12月,前蘇聯入侵阿富汗,激起國際社會特別是伊斯蘭世界的一片聲討。為遏制蘇聯,美國唆使埃及薩達特政權放手讓其境內的伊斯蘭極端分子前往阿富汗抵抗前蘇聯占領的“遷徙聖戰”。同時,埃及、沙特等國或為“遷徙聖戰”者大開方便之門,或為其提供資金、武器,各國“聖戰”分子紛紛聚集阿富汗,掀起了一股全球性的“遷徙聖戰”浪潮。最為典型的是本·拉登及其基地組織。20世紀70年代,由埃及“遷徙”到阿富汗的“聖戰者”,在90年代又把“遷徙聖戰”輸回埃及,造成埃及爆恐事件在一段時期內異常頻發。
第三次浪潮是伊斯蘭極端勢力“遷徙聖戰”的全球化。1989年,前蘇聯從阿富汗撤軍,“遷徙聖戰使命”終結,阿富汗新領導人對阿拉伯“遷徙聖戰”者明顯表露了冷淡,促使這些極端分子最終放棄阿富汗而“遷徙”到世界各地。中亞國家原教旨主義的復興和內亂,波赫內戰、車臣戰爭、索馬里內戰、海灣戰爭等等,都為“聖戰者”在世界範圍內提供更為廣闊的 “舞台”。1996年後,塔利班逐漸控制阿富汗局勢時期以及“9·11”事件後美國發動阿富汗戰爭,又使阿富汗再次成為伊斯蘭極端分子“遷徙聖戰”的“天堂”。2003年,美國發動伊拉克戰爭,再次為極端主義傳播提供了土壤。“基地”組織三號人物扎卡維領導的“統一聖戰”組織在阿富汗遭受重創,“遷徙”至伊拉克大肆實施恐怖活動。2011年開始的敘利亞內戰,已經成為全球伊斯蘭極端分子“遷徙聖戰”的又一戰場。當今在伊拉克和敘利亞建立的伊斯蘭國(簡稱:IS),也是這一組織的衍生物,來自世界各地的極端分子不斷加入這些恐怖組織,除了來自葉門、索馬里、伊拉克、阿富汗等穆斯林國家,更有不少人來自歐美等西方國家,也有來自新疆的極端分子。
三種分類
從事“伊吉拉特”活動的人員大致分為三類:一是一部分“遷徙”至土耳其、巴基斯坦、阿富汗、敘利亞、伊拉克等國家的人員,加入“東伊運”、“IS”等恐怖組織,接受恐怖訓練、實戰培訓,並由其派遣返回境內實施暴恐破壞活動;二是由於“遷徙”出境困難,一部分分受“聖戰殉教進天堂”蠱惑的人員就地“聖戰”製造暴力恐怖案件。2014年昆明“3·01”嚴重暴力恐怖案件就是在接受“伊吉拉特”思想蠱惑後,多次在雲南、廣東等地尋找出境通道未果,遂選擇在昆明火車站就地實施“聖戰”造成31人死亡的嚴重後果;三是已接受“伊吉拉特”思想洗腦的人員,這一群體思想極端,“聖戰”宣傳極易得到回響和共鳴,並在短時間內從事暴恐活動,潛在威脅十分突出。
現實危害
“伊吉拉特”暴恐組織成員本身就是宗教極端勢力,在他們眼裡,世界上只有兩種人:“穆斯林”和“異教徒”。“遷徙”的目的就是要“消滅異教徒”。他們極力煽動穆斯林離開故土,向不信仰真主的社會開戰,鼓吹實施恐怖活動來完成“遷徙聖戰”。新疆破獲的暴力恐怖案件中,90%以上案件的恐怖犯罪分子都是受到了“伊吉拉特”極端思想毒害。2014年,烏魯木齊市“5·22”嚴重暴力恐怖案件,就是組織團伙成員在觀看“東伊運”製作的“伊吉拉特”暴恐視頻後,實施犯罪的。
1.“伊吉拉特”極端思想就像病毒一樣,嚴重腐蝕了一些不明真相的穆斯林民眾的思想,造成他們背井離鄉、流離失所、家破人亡。有一些穆斯林民眾文化水平低、宗教知識缺乏,法律意識淡薄,一旦受“伊吉拉特”極端思想的蠱惑,走上所謂“遷徙聖戰”之路,就要籌集大量資金。“蛇頭”收取的出境費用也是水漲船高,平均每人都要幾萬元。為了“遷徙聖戰”,有些人變賣土地、房產,無疑是斷了自己的後路。由於政府加大了管控防範力度,成功出境的機率極低,即使出境後也隨時面臨被抓獲後遣返回國的風險。絕大多數人經過一番折騰後,有限資金消耗殆盡,致使自己和家人無家可歸,陷入極度貧困。
2.一些黑惡勢力利用“伊吉拉特”活動,使不明真相的穆斯林民眾被騙財騙色。據公安機關偵察發現,大多與境外勾連尋求出境幫助的“伊吉拉特”團伙事先均要向境外匯寄錢款。阿克陶縣有一組織團伙在境外人員要求下,向其指定賬號匯款10萬元,然而直至被抓獲仍無訊息。公安機關在偵辦一起“伊吉拉特”案件時掌握,境外恐怖分子將成功出境人員安排在境外據點匯集,並明碼標價,任由基地、IS等恐怖組織挑選、出資購買。其中,1名身體強壯、可以直接參戰的男子的價格要2000美元—3000美元,1名學生的價格在5000美元—20000美元,其餘的老弱病殘及婦女會被送入當地的難民營。而對於出境的女性來講,她們的結局就是充當恐怖組織成員的“造人機器”和“性奴”。據了解,2014年以來,已有多批非法出境抵達土耳其的新疆籍維吾爾族婦女被派往敘利亞,以解決在當地活動的“東突”組織成員的配偶問題,這些婦女備受歧視,隨時穿著蒙面黑袍,必須在丈夫的陪同下才能出門,而一旦丈夫戰死,生活便陷入絕境。
3.“伊吉拉特”活動引誘不明真相的信教民眾誤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宗教極端勢力對《古蘭經》斷章取義、妄加利用,蠱惑欺騙“80後”、“90後”,給他們描繪遷徙到國外的種種美好前景。這些年輕人年齡小、閱歷淺、辨別是非能力差、思想免疫力弱,一旦受到“伊吉拉特”極端思想的毒害,不僅毀了自己、傷害了父母家人,還對社會產生極大的危害。公安機關抓獲一名“東伊運”組織成員,他大學畢業後在內地從事服裝生意,生意紅火,年收入30萬元。然而,他舅舅謊稱境外生活、學習、宗教環境優越,他出境加入“東伊運”組織後,命運被徹底改變。4年間,他沒有了之前的事業,右腿在一次轟炸中被炸斷,裝上了假肢。
4.參與“伊吉拉特”的人員最後果就是成為所謂“聖戰”的炮灰。 “東伊運”“IS”極端恐怖組織因長期作戰需要,兵源補給困難,拚命拉攏疆內人員出境“聖戰”。據了解,新疆籍人員受極端思想洗腦後,出境加入“IS”組織,有的選擇做人體炸彈去執行自殺式襲擊,有的在接受軍事訓練後,被派赴敘利亞等國直接參戰,隨時面臨死亡威脅。據《環球時報》披露,2012年底投身“伊斯蘭國”的“東突營”在2014年連遭重創,在伊拉克和敘利亞邊境已損失80%以上的武裝人員,更有意志崩潰、試圖逃離者被“IS”督戰人員斬首或擊斃。
5.“伊吉拉特”活動嚴重觸犯數項刑法罪名。“伊吉拉特”的本質是宗教極端勢力歪曲伊斯蘭教義,蠱惑、煽動不明真相的民眾參與“遷徙聖戰”,它是一種宗教極端和暴力恐怖犯罪活動,觸犯了我國《刑法》多種罪名,應予以嚴懲。
第一是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罪。“伊吉拉特”活動的組織者、參與者企圖將新疆分裂出去,建立所謂政教合一的“哈里發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危害國家安全,應當按照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罪從重處罰,直至判處死刑。
第二是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伊吉拉特”活動的組織者蠱惑、煽動他人參加境內外恐怖組織,或是為進行“伊吉拉特”,組織、拉攏他人或接受和參與訓練、準備犯罪的,應按照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予以嚴懲。
第三是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殺人罪、放火罪、爆炸罪。“伊吉拉特”活動的組織者、參與者為實施所謂的“聖戰”,非法買賣、運輸、製造爆炸物,實施殺人、放火、爆炸等暴力恐怖活動,觸犯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殺人罪、放火罪、爆炸罪等多個罪名,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第四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和尋釁滋事罪。宗教極端勢力借從事“伊吉拉特”之名,挑撥民族關係,煽動民族仇恨,破壞民族團結,或是以“異教徒”“宗教叛徒”等為由,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嚴重的,將以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尋釁滋事罪依法懲處。
第五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對於宣揚、傳播宗教極端思想,干擾、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的行為,構成了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第六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或偷越國(邊)境罪。組織、串聯、拉攏或結夥偷越國(邊)境進行“伊吉拉特”的,將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或偷越國(邊)境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