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轉型企業
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國家國內貿易局《關於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外經貿資發第455號)規定:外商投資傳銷企業必須轉為店鋪經營,包括在商店設專櫃、企業產品批發給國內批發商或零售商、自開店鋪。轉變銷售方式的行為就是轉型,轉變銷售方式的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被稱為轉型企業。轉型企業的經營方式不是直銷,轉型企業也不得從事傳銷。轉型企業分為可僱傭推銷人員和不可僱傭推銷人員兩種形式。可僱傭推銷人員的轉型企業需經有關部門批准,必須設立店鋪,明碼標價,其所僱傭的推銷人員只能按照自己直接推銷的產品金額計酬。故其經營方式又簡稱為“店鋪加僱傭推銷員”。
規範轉型企業的規定有哪些?在哪裡能夠查到?
1、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國內貿易局《關於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外經貿資發第455號)
1998年4月國務院發布《關於禁止傳銷活動的通知》,禁止任何形式的傳銷經營活動,要求已經批准登記從事傳銷經營的企業必須轉變為其他經營方式。外資企業也必須停止其所從事的傳銷活動,轉變為其他經營方式。
為了做好原從事傳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轉變銷售方式的工作,1998年6月18日,原外經貿部、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國內貿易局聯合發布了《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國內貿易局關於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外經貿資發第455號),對傳銷企業轉變經營方式,轉型企業的條件等作出了規定。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關於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規定》(工商公字【2002】第31號)
檔案對《關於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外經貿資發第455號)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對轉型企業在計酬方式、設立店鋪和分支機構、人員培訓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