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1.本準則規範企業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2.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核算的主要問題是換入、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的計價,以及相關損益的確認。
3.本準則不涉及企業合併中的非貨幣性交易。
定 義
4.本準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1)非貨幣性交易,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2)貨幣性資產,指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
(3)非貨幣性資產,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以及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
(4)公允價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
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處理
5.企業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時,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6.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發生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的,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收到補價的,應按如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收益:
7.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披 露
8.企業應當披露非貨幣性交易中換入、換出資產的類別及其金額。
銜接辦法
9.對於本準則施行之日以前發生的非貨幣性交易,其會計處理方法與本準則規定的方法不同的,應予追溯調整。
附 則
10.本準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