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

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是中國企業內部控制標準體系的諮詢機構

工作大綱

第一章 委員會

第一條 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是中國企業內部控制標準體系的諮詢機構,旨在為制定和完善中國企業內部控制標準體系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

第二條 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指導、推動我國內部控制標準體系建設,對內部控制標準制定的總體方案、體系結構、項目立項等提供諮詢意見;
(二)對內部控制標準體系建設涉及的有關理論、政策提供諮詢意見;
(三)對內部控制標準制定中重大控制程式、內容和方法等的選擇提供諮詢意見;
(四)對內部控制標準體系的實施提供諮詢意見並反饋有關信息;
(五)開展內部控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委員會下設秘書處和若干諮詢專家組。
秘書處為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財政部會計司,秘書處秘書長由財政部會計司司長兼任。
諮詢專家組由公開選聘的諮詢專家組成。

第四條 委員會會議分為委員會全體會議、諮詢專家全體會議和諮詢專家組會議。
委員會全體會議、諮詢專家全體會議和諮詢專家組會議結束後,應對會議討論的議題、討論情況和結果,形成會議紀要和書面報告。委員會秘書處應視具體情況,將會議紀要和書面報告及時送達委員。
會議閉會期間,由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與委員、諮詢專家聯繫,及時匯報工作情況,並向委員會有關領導傳達委員、諮詢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委員會定期召開全體會議,研究、討論、協調內部控制標準制定中的重大問題,包括:委員會工作大綱,內部控制標準體系建設總體方案和年度工作要點,內部控制標準制定中重大控制程式、內容和方法的選擇,具有廣泛影響的內部控制標準的制定、發布和實施,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時間及會議議題由秘書長提出,報經委員會主席並商副主席批准後召開,具體工作由秘書處負責。
全體會議由主席主持,全體委員參加,委員如因特殊情況無法參會的,應事先向主席或秘書長請假,並對會議所討論的議題提供書面意見。

第二章 委 員

第六條 委員由財政部聘任,委員應有廣泛的代表性和較高的社會影響力,包括政府有關部門、企業界、理論界、會計職業團體和中介機構等方面的代表。

第七條 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委員會全體會議以及內部控制國際、國內研討會,提前獲取會議檔案資料;
(二)對上述各種會議討論的議題提出諮詢意見;
(三)及時獲得諮詢專家組對有關內部控制項目的研究報告,以及委員會、諮詢專家組、秘書處工作進展情況的報告;
(四)在委員會秘書處的組織、協調下,經商有關部門和單位同意,就內部控制標準制定與實施的有關問題進行調研;
(五)就內部控制標準制定與實施中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問題,向委員會提出建議;
(六)優先取得委員會有關內部控制標準的資料和正式出版物。
第八條 委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時出席委員會全體會議,參加委員會舉辦的研討會等各項活動;
(二)按時完成委員會布置的研究課題和工作任務;
(三)對委員會提請諮詢的問題發表意見;
(四)就內部控制標準體系建設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協調,並向委員會提供內部控制標準體系實施中的問題;
(五)對委員會要求保密的信息負責保密。

第九條 委員因工作變動和其他原因需要進行調整的,由委員所在單位提出意見,經委員會主席批准後調整並公布。

第三章 諮詢專家組

第十條 委員會下設若干諮詢專家組。
諮詢專家組可根據內部控制標準體系建設工作需要進行增設、刪減或合併。

第十一條 諮詢專家組成員由諮詢專家組成,各諮詢專家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若干人。
諮詢專家組組長、副組長由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提名,報委員會主席同意後確定。組長、副組長可由委員會委員兼任。

第十二條 諮詢專家組可設立若干項目研究小組開展諮詢工作。

第十三條 諮詢專家組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討論本小組開展內部控制標準體系諮詢工作的重要事項。諮詢專家組會議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諮詢專家組會議時間及會議議題由諮詢專家組組長提出,報秘書處備案。
諮詢專家組會議由諮詢專家組組長主持,本組全體諮詢專家參加。組員如因特殊情況無法參會的,應事先向諮詢專家組組長請假,並對會議所討論的議題提供書面意見。
諮詢專家組召開本小組會議,可邀請其他諮詢專家組的諮詢專家及秘書處工作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委員會主席批准,可由委員會秘書處組織召開諮詢專家全體會議。

第四章 諮詢專家

第十五條 諮詢專家由委員會秘書處聘任,聘期兩年,均為兼職。聘期屆滿時,根據工作情況續聘或解聘。

第十六條 諮詢專家應有廣泛的代表性,包括企事業單位、職業團體、中介機構、高等院校、政府有關監管部門等方面的代表。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選聘部分境外專家學者擔任國際諮詢專家。

第十七條 諮詢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諮詢專家全體會議和諮詢專家組會議,並就會議討論的議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參加內部控制國際、國內研討會,並就會議討論的議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就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制定與實施中的重要問題,向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秘書處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優先承擔有關內部控制科研課題的研究工作;
(五)優先獲得有關研究資料和動態信息。

第十八條 諮詢專家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時參加諮詢專家全體會議、諮詢專家組會議以及委員會組織的內部控制國際、國內研討會等各項活動;
(二)按時完成委員會及其秘書處交辦的工作任務;
(三)按時完成所承擔內部控制科研課題的研究工作,提交高質量研究報告並根據委員會秘書處的要求提交有關控制標準的建議稿;
(四)對委員會及其秘書處提出諮詢的問題及時發表意見,並定期反饋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制定和實施中的有關情況;
(五)按照委員會及其秘書處的要求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九條 諮詢專家不得以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諮詢專家的名義從事營利性活動和其他與內部控制標準建設無關的活動。一經發現,立即解聘並予以公布。

第五章 委員會辦事機構

第二十條 委員會秘書處是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承擔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秘書處的具體職能如下:
(一)在主席及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籌備委員會全體會議、諮詢專家全體會議、內部控制國際國內研討會等會議和活動,準備會議材料並按照規定時間提交委員;
(二)負責委員會與委員之間、委員會與諮詢專家組之間的溝通與聯絡,以及相關資料和信息的上傳下達;
(三)組織起草內部控制標準體系,統籌協調標準制定與實施中的有關問題;
(四)跟蹤管理委員和諮詢專家承擔的內部控制科研課題;
(五)定期向委員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管理委員會的財務;
(七)代表我國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辦理與內部控制國際或區域性組織之間的交流、合作等事宜;
(八)完成委員會主席和秘書長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經費的來源:
(一)專項收入;
(二)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經費的用途:
(一)內部控制項目的課題研究經費;
(二)委員會全體會議、諮詢專家全體會議和其他有關會議的會議費用;
(三)其他相關費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的英文名稱為:China Internal Control Standards Committee,縮寫為CICSC。

第二十五條 本工作大綱經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報財政部批准後實施。

制定程式

一、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民主決策精神,提高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增強企業內部控制標準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適應性,特制定本程式。

二、企業內部控制標準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發布。
企業內部控制標準的起草工作由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秘書處(設在財政部會計司,以下簡稱委員會秘書處)負責,有關諮詢專家組參加。

三、草擬的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分為建議稿、討論稿、徵求意見稿、草案和送審稿。

四、企業內部控制標準的制定過程分為立項階段、起草階段、公開徵求意見階段和發布階段。
(一)立項階段
委員會秘書處根據我國經濟發展和企業發展的實際需要,提出內部控制標準建設立項意見,向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委員和有關方面徵求意見。內部控制標準建設立項意見應包括對立項的背景和理由作出的說明。
委員會秘書處根據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委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內部控制標準建設立項意見作出修改調整,按規定程式報財政部並商有關部門同意後正式立項。
委員會秘書處應將立項情況向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委員通報,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委員會秘書處應根據需要,結合確定的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建設項目和立項意見,依託諮詢專家組,成立項目研究組,開展課題研究,形成研究報告。
(二)起草階段
內部控制標準建設項目立項後,委員會秘書處應即組成項目起草組,並將項目起草組的成員及有關情況向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委員通報。
項目起草組根據所承擔的內部控制標準建設項目,及時提出工作計畫和時間表,在有關研究報告和實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完成建議稿,經委員會秘書處審查修改後形成討論稿,並提交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委員徵求意見,根據委員意見再次修改後形成徵求意見稿。
(三)公開徵求意見階段
委員會秘書處將徵求意見稿送財政部會計司審查同意後,由財政部會計司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央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財務司(局)和有關中央管理企業等印發徵求意見稿;同時,在有關網站和主要媒體上予以公布,並通過召開座談會、研討會等形式,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
項目起草組應對社會反饋的意見進行匯總、分析,並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形成草案,由委員會秘書處再次提交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委員徵求意見。
(四)發布階段
項目起草組根據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委員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修改,形成送審稿;委員會秘書處將送審稿送財政部會計司審查同意後,按規定程式報財政部及其他有關部門領導審定、會簽後聯合發布,並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五、已經發布實施的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如需進行重大修訂,修訂程式同上。

六、本程式所稱企業內部控制標準,是指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企業內部控制規定。
各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建立健全本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不適用本程式的規定。

七、本程式經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後,報財政部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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