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狠剎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操辦各種禁辦事宜的不正之風,加大《仁懷市制止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大操大辦行為的若干規定》(仁辦發[2002]70號)的執行力度,充分調動和鼓勵社會各方面依紀依法參與對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操辦各種禁辦事宜歪風進行監督的積極性,依據《信訪條例》、《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獎勵原則
(一)樹立正氣,淨化社會風氣的原則;
(二)保護舉報人合法權利的原則;
(三)舉報價值與獎勵相適應的原則;
(四)按程式獎勵的原則。
第三條
獎勵範圍
對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操辦以下各種禁辦事宜的行為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一)操辦財門酒、升學酒、生日酒、開業酒等仁辦發[2002]70號檔案規定的所有禁辦行為;
(二)復婚辦酒的;
(三)以非本人贍養的長輩的喪事為由辦酒的;
(四)以操辦非本人或不是由本人撫養的晚輩的婚事為由辦酒的;
(五)操辦婚事中的公車私用及大操大辦行為;
(六)以無職業的父母、配偶、子女等名義操辦各種禁辦事宜的行為。
第四條
獎勵條件
對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依照本辦法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一)署名舉報全市範圍內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操辦本辦法第三條所列行為的;
(二)對舉報的事宜,能出面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經認定起重要作用或有重大貢獻的;
(三)能提供直接證據對突破案件起決定作用的;
(四)舉報的禁辦事宜已實施的;
(五)對舉報不願署真實姓名,而達到本條第(二)、(三)、(四)款條件的。
第五條
獎勵對象的確定
(一)對只有1人舉報的案件,以獎勵標準內的最高金額予以獎勵;
(二)對聯合舉報人員,按整體折算為1人對照本條第(一)款給予獎勵;
(三)對多人舉報的同一案件,以能提供重要線索和直接證據突破案件的為舉報人 ;如果有2人以上都能為突破案件提供重要線索和直接證據,視為聯合舉報,對照本條第(二)款給予獎勵;
(四)為便於兌現獎勵,舉報人在舉報時應提供聯繫方式。
第六條
獎勵標準
凡舉報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操辦各種禁辦事宜有關行為的案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查證屬實的,根據所舉報的對象給予不同獎勵。
(一)舉報副科級以上(含副科級)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案件,給予舉報人10000元獎勵;
(二)舉報副科級以下幹部職工(含離退休人員)的案件,給予舉報人5000元獎勵。
第七條
獎勵程式
(一)對舉報人進行獎勵時,由市紀委廉政室填寫《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受理舉報人簽署是否屬於署實名舉報的意見,報經市紀委主要負責人審核批准後,予以獎勵;
(二)獎勵經費的報批與管理由市紀委財務室負責辦理,財務室應當在案件查結1個月內辦結;
(三)舉報人應當在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或要求匯到指定賬戶上;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八條
保密原則
(一)對舉報內容實行專人專線受理,仁懷市開通2部專用舉報電話,舉報內容和過程實行單線保密;
(二)受理舉報人員和單位必須對舉報人負責,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開舉報人姓名、職業或身份。違者,按有關規定嚴格追究紀律責任或法律責任;
(三)對舉報案件涉及的所有資料,作為保密件保管。
第九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舉報人員進行打擊報復,違者,嚴格追究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以舉報為名製造事端,干擾紀檢監察機關正常工作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共仁懷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仁懷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行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