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茅台城區規劃管理,確保茅台城區各項建設活動按《茅台鎮風貌規劃》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仁懷市城市規劃管理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茅台城區實際,現將茅台城區規劃審批管理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茅台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指揮部成立茅台城區個人建房審批及風貌建設管理領導小組,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抽人組成,行使茅台城區個人建房規劃審批及風貌建設管理職能。凡茅台城區個人建房規劃審批一律由該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風貌建設管理由該領導小組實施。
二、茅台城區規劃控制範圍
東以寒婆嶺、華山山脊、松林坡山脊為界;南至鹽津河出口;西至元木岩、觀音寺一帶;北至三岔河。中茅走廊以中茅公路兩側各500米為界。
三、在茅台城區規劃控制範圍內,凡未編制建設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所有新建房屋一律停止審批。已編制建設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又不屬舊城組團改造的,按《茅台鎮風貌規劃》要求審批。
四、在茅台城區規劃控制範圍內的危房(指存在安全隱患,危及住戶生命財產安全),不在近期組團改造範圍,且能滿足通風、採光和相關規劃要求的,按《茅台鎮風貌規劃》要求審批;在近期組團改造範圍的,不予審批,由市城市開發建設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委託房屋拆遷公司提前介入拆遷。
單位或個人申請危房改造需提供危房鑑定報告書(危房鑑定由申請人按相關法規申請危房鑑定機構進行),茅台城區個人建房審批及風貌建設管理領導小組自收到申請後七日內到現場勘查,對危房鑑定屬實的予以審批,現場勘查情況與鑑定報告書內容不相符的,不予審批。
五、在茅台城區規劃控制範圍內需進行房屋加層的,具備不在近期組團改造範圍、滿足相關建設規劃要求兩條件的,按《茅台鎮風貌規劃》要求審批,不具備上述兩條件的,不予審批。
六、在茅台城區規劃控制範圍內實施房屋建設或改造,要嚴格按照《茅台鎮風貌規劃》要求實施。凡未按《茅台鎮風貌規劃》要求進行設計並實施建設的,一律按違法建設進行處理。對提供的建築設計不能滿足《茅台鎮風貌規劃》要求的,相關部門不得辦理規劃、用地、建設和房屋產權證件等有關建房手續。
七、在茅台城區規劃控制範圍內申請個人改(擴)建房屋,需交納風貌規劃建設保證金,並按上述要求完善建房審批手續才能實施。風貌規劃建設保證金收取標準由茅台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指揮部研究確定,房屋建設完工後,由茅台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指揮部組織現場驗收。驗收合格的,風貌規劃建設保證金退還建房申請人;驗收不合格的,風貌規劃建設保證金轉為罰金,並由茅台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指揮部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實施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違法違章建築依法處理。
八、在茅台城區規劃控制範圍內的農戶回遷安置劃地建房,由茅台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指揮部統一提供建房規劃設計圖,被安置戶按上述要求交納風貌規劃建設保證金、完善建房審批手續後,予以劃地。同時,為減輕本地農戶進行風貌建設的經濟負擔,決定對本地農戶回遷安置劃地建房進行適當補貼,補貼標準由茅台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指揮研究確定。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規劃設計標準完成建設任務的方可享受風貌建設補貼。
九、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在城市規劃區內不再實行劃地安置。各類拆遷戶的安置一律採取一次性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方式。對本地農業戶的安置,可參照風貌建設補貼標準進行補貼。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