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發行

人民幣發行

人民幣發行具體就是人民銀行通過發行庫把發行基金投入業務庫,使一部分貨幣進入流通領域。 人民銀行的貨幣發行主要通過普通銀行的現金收付業務活動實現。商業銀行存取款必須在人民銀行開立存款戶。人民銀行在營業時間內,對商業銀行辦理現金存取業務。 商業銀行向人民銀行存取現金,以開戶商業銀行為單位辦理;開戶商業銀行下屬基層處(所)的現金,由開戶商業銀行調劑後統一向人民銀行存取。 當商業銀行基層行處現金不足時,商業銀行應填寫現金支票,到當地人民銀行在其存款賬戶餘額內提取現金,於是人民幣從發行庫轉移到商業銀行基層行處的業務庫,這意味著這部分人民幣進入流通領域。當商業銀行基層行處的現金超過其業務庫庫存限額時,商業銀行應將超過的部分填制現金交款單,送交人民銀行。該部分人民幣進入發行庫,意味著退出流通領域。

原則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17條規定:“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發行”。第19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我國人民幣發行的原則,主要有三條:堅持經濟發行,堅持計畫發行,堅持集中統一。堅持經濟發行,就是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情況,按照商品流通的實際需要,通過銀行信貸的渠道來發行,這是人民幣發行的最基本原則。與經濟發行原則相對應的是財政發行,即根據財政收支情況發行貨幣。財政發行雖然能起到彌補財政赤字的作用,但它破壞了幣值穩定,是一種非理智的發行方法。所以,必須堅持經濟發行原則。

堅持計畫發行就是貨幣的發行必須納入整個國家的計畫體系之中,按計畫辦理,以保證幣值和物價的穩定。具體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提出貨幣發行計畫,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堅持集中統一原則意味著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唯一的貨幣發行機構,集中管理貨幣發行基金。無論紙幣還是硬幣,無論主幣還是輔幣,均統一集中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中國人民銀行具有壟斷的貨幣發行權。除此之外,財政部、其他金融機構以及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發行貨幣和代用貨幣。

發行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1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分支庫調撥人民幣發行基金,應當按照上級庫的調撥命令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發行基金。”

人民幣的具體發行是由中國人民銀行設定的發行基金保管庫即發行庫來辦理的。發行庫是中國人民銀行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經濟發展和業務需要決定設定。發行庫依法辦理髮行基金、金銀和其他有價證券的保管、調運,負責損傷、殘缺人民幣的兌換和銷毀等工作。發行庫對保管的發行基金實行嚴格的管理,發行基金調撥手續的印證採用預留印鑑的辦法。

發行基金調撥行取送發行基金,必須攜帶根據調撥命令填制的發行基金調撥憑證、發行基金調撥專用介紹信、本人工作證件,方能辦理。辦理出庫時,由調出庫填制發行基金運送憑單。發行庫凡發生出入庫業務,必須在當日營業終了結庫,保證帳實相符。發行庫實行雙人管庫,同進同出制度。

發行基金

發行基金是人民銀行代國家保管的待發行的貨幣,是調節市場貨幣流通的準備基金。發行基金的調撥憑上級行的調撥命令辦理。所以,發行基金並不是流通中的貨幣,它只是國家將要投放到市場上去的準備金。

發行基金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發行基金調撥由總庫、分庫、中心支庫和支庫逐級負責。發行基金調撥是貨幣發行的準備工作,是發行庫與發行庫之間發行基金的轉移。發行基金調撥實行“適當集中,合理擺布,靈活調撥”的方針。適當集中,就是將轄內發行基金庫相當部分儲存在省級分庫和中心支庫內,以應付轄內出現現金投入出現突發性短缺情況。合理擺布,就是把發行基金安排在現金投放相適應的發行庫。靈活調撥,就是利用現金投放的地區差和時間差,用有限的發行基金去最大限度滿足現金投入的需要。發行基金調撥首先要編制發行基金計畫。發行基金調撥計畫包括主輔幣庫存、調入或調出發行基金數量、時間以及調入調出發行基金的依據等內容。發行基金調撥憑上級發行庫簽發調撥命令辦理,調入庫和調出庫根據調撥命令,具體辦理調出調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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