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全文約22000字,分為導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保障,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保障,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利保障,人權教育和國際人權義務的履行及國際人權領域交流與合作等六部分。
行動計畫表示,從2009年到2010年,國家將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努力克服國際金融危機帶來的消極影響,切實保障全體社會成員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行動計畫說,國家將繼續加強民主法治建設,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強化行政執法和司法中的人權保障,提高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的保障水平。
行動計畫指出,國家將採取措施,進一步保障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益。
行動計畫說,2009年至2010年期間,國家將結合普法活動,積極依託現有的義務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體系和國家機關內的培訓機構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多種媒體,有計畫地開展形式多樣的人權教育,普及和傳播法律知識和人權知識。
在此期間,國家將繼續認真履行已參加的國際人權條約規定的義務,倡導並積極參與國際人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主要目標
《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09―2010年)》指出,實現充分的人權是人類長期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長期為之奮鬥的目標。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治國理政的重要原則,莊嚴載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促進人權事業發展,使中國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得到大幅提高,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權利得到切實保障,譜寫了中國人權事業發展的新篇章。
行動計畫說,中國政府堅持以人為本,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既尊重人權普遍性原則,又從基本國情出發,切實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權、發展權放在保障人權的首要位置,在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基礎上,依法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
行動計畫強調,中國政府在治國理政中堅持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著力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努力使全體人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堅持以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為根本,從各個層次、各個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著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與此同時,中國政府主張加強國際人權交流、對話與合作,同世界各國一道,共同致力於推動世界人權事業健康發展,為建設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做出應有的貢獻。
基本原則
中國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09-2010年)》的基本原則大體上體現了中國推進人權事業發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三個基本原則:
一是依法推進的原則。這就是,堅持依法治國的基本治國方略,堅持在民主與法制的軌道上促進和保障人權。此次制定行動計畫的基本依據,就是中國憲法規定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和憲法關於“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以及與之相一致的《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公約的基本精神。該行動計畫的一項基本內容就是依據中國憲法的原則規定和國際人權公約的基本精神,從立法、執法、司法各個環節完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體制機制和目標措施,依法推進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
二是全面推進的原則。這就是,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堅持人權的廣泛性和公平性,按照各類人權相互依賴、不可分割的原則,對各類人權的發展進行統籌協調、統一部署、均衡促進,切實推動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平衡發展,促進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的協調發展。
三是務實推進的原則。這就是,既在內容設定和形式規範上充分體現國際社會關於人權的普遍性原則,積極吸納聯合國的相關要求和各國的一些有益做法,又始終堅持從中國基本國情出發,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提出問題、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將“應該做”與“能夠做”很好地結合起來,確保設定的目標措施切實可行,確保人權事業按照求真務實的精神加以科學的推進。
《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09-2010年)》的最大特點,就是它的實踐性和行動性。它致力於始終不渝地解決事關普通民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來切實改善人權,提高廣大人民民眾實際享受人權的水平。
要點解讀
司法:對被羈押者將進行訊前訊後體檢
行動計畫指出,中國將加大對監所執法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和責任追究的力度。
中國採取有效措施,嚴防對被羈押者實施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侮辱等行為的發生;建立並推廣提訊前後對被羈押者進行體檢的制度。
行動計畫說,中國還將進一步完善被羈押者的處遇制度。完善被羈押者通信、會見、生活娛樂、離監探親等規定;完善被羈押者生活衛生管理制度和醫療保障機制,推行生活衛生標準化管理等。
民生:定期為全國65歲以上老人體檢
行動計畫指出,從2009年開始,逐步在全國統一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定期為65歲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檢查,為3歲以下嬰幼兒做生長發育檢查,為孕產婦做產前檢查和產後訪視,為高血壓、糖尿病、精神疾病、愛滋病、結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導服務。實施結核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國家免疫規劃、農村婦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衛生項目。
行動計畫指出,從2009年起,中國在三年內重點支持約2000所縣級醫院(含中醫院)建設,使每個縣至少有1所縣級醫院基本達到標準化水平;新建、改造3700所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1.1萬個社區衛生服務站。
半數以上國家機關將有女領導
行動計畫指出,中國將全面實現《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01―2010年)》規定的目標,促進婦女在各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各級人大、政協和人民政府領導成員中都要有1名以上的女性。50%以上的
國家機關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政府工作部門要有女性領導成員,提高女性在市(地)級以上國家機關中的廳局級、處級公務員中的比例,在省、市、縣級後備幹部隊伍中女性不少於20%。
每年千萬勞動者獲技術培訓
行動計畫指出,中國加大“雨露計畫”實施力度,每年完成對100萬貧困勞動者的轉移技能培訓和對1000萬勞動者的實用技術培訓。繼續採取有效措施,促進城鄉居民特別是中低收入居民收入的逐步增長,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努力維護城鄉居民獲得基本生活水準的權利。努力提高國民收入水平,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人民幣15781元以上,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在2008年的4761元的基礎上,每年實際增長6%左右。
行動計畫說,中國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修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研究制定《城市低保標準測算與調整辦法》、《城市低保家庭收入核算辦法》和《城市低保分類施保實施辦法》。
意義
實現充分的人權是人類長期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國政府和人民長期為之奮鬥的目標。近年來,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治國理政的一項重要原則,莊嚴載入了《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了深入貫徹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中國政府根據當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實際情況和發展要求,積極回響聯合國關於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倡議,決定製定行動計畫。這是中國政府堅定不移地促進中國人權事業全面發展的一個重要舉措。
完成情況
評估總結
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主持召開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09-2010年)》評估總結會議於2011年7月12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會議全面總結了《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09-2010年)》的執行落實情況經驗,總結了中國人權事業取得的重大成就。
會議指出,兩年來,在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各級政府以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和通力合作下,行動計畫確定的各項措施得到了有效實施,預定的各項目標如期實現,各項指標均已完成,行動計畫得到全面落實。其中有約35%的約束性、50%以上的涉民生指標超額或提前完成,在行動計畫規定的任務之外,中國政府在各領域、各方面還做了大量的工作。通過行動計畫的全面落實,中國公民的人權意識顯著提高,人民的總體生活狀況明顯改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保障得到全面加強,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的保障更加有效,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利得到有力保障,國際人權領域交流與合作進一步深化,各領域的人權保障在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上全面推進。行動計畫各項目標任務的如期完成,標誌著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這是中國政府深入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妥善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巨大衝擊和各種重大自然災害嚴峻挑戰,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取得的重大成果;是中國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堅持將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同中國具體國情相結合,堅定不移地推進中國人權事業取得的重大進展。
如期完成
根據聯席會議機制組織的評估情況,我們完全可以負責任地說,《行動計畫》的執行情況良好。總體上看,到2010年底,《行動計畫》規定的各項措施得到了有效實施,預定的各項目標如期實現,各項指標均已完成。其中有約35%的約束性指標、50%以上的涉民生指標超額或提前完成。《行動計畫》得到了全面落實。
一是人民的生存權、發展權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保障得到全面加強。
二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保障更加有效。
三是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利得到全面保障。
四是人權教育廣泛開展,全國人民的人權意識顯著提高。
五是國際人權領域的合作進一步深化。
總之,《行動計畫》的全面實施和全中國人權事業取得的重大進展,是中國政府深入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妥善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巨大衝擊和各種重大自然災害嚴峻挑戰,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取得的重大成果;是中國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堅持將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同中國具體國情相結合,堅定不移地推進中國人權事業取得的重大進展。可以說,《行動計畫》的全面落實來之不易,取得的經驗彌足珍貴。
版本
2009-2010年版
是中國政府制定的第一個以人權為主題的國家規劃,是一份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推進中國人權事業發展的行動綱領性質的政策檔案。制定實施《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09-2010年)》,明確未來兩年中國政府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的工作目標和具體措施,並將這些目標措施落實到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建設各個領域,落實到立法、執法、司法和執政、行政各個環節,這對於提升全社會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意識,全面推進人權事業發展,推動現代化事業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012-2015年版
(摘錄)
導 言
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一)工作權利
(二)基本生活水準權利
(三)社會保障權利
(四)健康權利
(五)受教育權利
(六)文化權利
(七)環境權利
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一)人身權利
(二)被羈押人的權利
(三)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知情權
(六)參與權
(七)表達權
(八)監督權
三、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利
(一)少數民族權利
(二)婦女權利
(三)兒童權利
(四)老年人權利
(五)殘疾人權利
四、人權教育
五、國際人權條約義務的履行和國際人權交流與合作
(一)國際人權條約義務的履行
(二)國際人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六、實施和監督
導 言
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是中國政府落實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原則的一項重大舉措,對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努力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2012-2015年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也是加強人權建設、實現人權事業快速發展的重要時期。為此,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中國政府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12-2015年)》(簡稱《行動計畫》),明確2012-2015年促進和保障人權的目標和任務。
經國務院批准並授權,現將《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12-2015年)》予以公布。
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繼續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放在首位。採取積極措施,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著力解決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提高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保障水平,努力使發展成果惠及全體人民。
(一)工作權利
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完善工資制度,全面推行勞動契約制度,改善勞動條件,強化勞動安全,保障勞動者的工作權利。
——落實就業優先戰略。
——完善工資制度。
——修改勞動契約法。全面推行勞動契約制度。到2015年,企業勞動契約簽訂率達到90%。
——改善勞動條件。加快勞動標準體系建設,規範勞動定額標準管理。落實帶薪休假制度。
——實施安全生產戰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防止重特大事故發生。
——實施職業病防治法。繼續落實《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設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指標。
——面向城鄉勞動者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力爭使新進入人力資源市場的勞動者都有機會接受相應的職業培訓,使企業技能崗位的職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訓。推動各地建立職業技能實訓基地。
——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體系和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機制。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充分發揮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作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結案率達到90%。
(二)基本生活水準權利
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調整收入分配格局,實施扶貧開發攻堅工程,完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提高公民基本生活權利的保障水平。
——保持城鄉居民收入實際增長和經濟成長同步。2011-2015年,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增長7%,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分別年均增長7%以上。調整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增加中低收入者收入。
——落實《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
——制定基本住房保障條例。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管理、退出等制度。加快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推進城鎮棚戶區改造,力爭使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得到基本解決,新就業職工住房困難得到緩解,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幫助貧困農戶解決基本住房安全問題。繼續發揮政府補助資金的引導作用,建立農村危房改造長效機制。2012-2015年,累計幫助500萬貧困農戶的危房改造。
——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建立健全房屋徵收法規政策體系,切實維護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做好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切實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制定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
(三)社會保障權利
完善各類社會保險制度,促進社會救助制度城鄉均等覆蓋,提高社會保障水平。
——制定和修改社會保險法的配套法規和規章。修改失業保險條例,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制定生育保險以及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繳納等方面的規章。
——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到2015年,城鎮職工和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數達到3.57億人,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到2015年,醫療保險基本覆蓋城鄉居民。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參保(合)人數較2010年新增6000萬人以上。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合)人數達到13.2億人。提高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財政補助標準。
——修改失業保險條例及其配套規定。進一步健全失業保險制度,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到2015年,失業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6億人。
——完善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和工傷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制度。完善工傷保險市級統籌,逐步實行省級統籌。積極穩妥推進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工作。到2015年,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到2.1億人。
——完善生育保險制度。到2015年,生育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5億人。
——提高城鄉低保和社會救助水平。完善城鄉低保標準的科學制定機制和動態調整機制,城鄉低保標準年均增幅達到10%,農村五保供養標準達到當地農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四)健康權利
初步建立起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健全醫療保障制度,完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和醫療服務體系,保障公民健康權利。
——制定精神衛生法。研究制定基本醫療衛生保健法。
——不斷提高人均期望壽命。到2015年,人均期望壽命達到74.5歲。
——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全科醫生培養基地建設。到2015年,通過轉崗培訓、在崗培訓和規範化培訓培養15萬名全科醫生。
——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
——有效控制傳染病流行。
——加大慢性病防治力度。
——保障飲用水衛生安全。推進飲用水衛生監測網路建設,到2015年,國家飲用水監測網路覆蓋設區市和90%以上的縣,全國農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提高到80%左右,每年解決6000萬左右農村人口飲水問題。
——實施食品安全法。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健全食品安全法規標準體系,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全面落實地方病防治措施。基本消除重點地方病危害。
——研究制定中醫藥法和藥品標準管理辦法。提高國家藥品標準,健全藥品檢驗檢測體系,加強藥品安全監測預警,完善藥品安全應急處理機制,落實藥品安全責任,確保國家基本藥物質量安全。
——形成覆蓋城鄉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落實《全民健身計畫(2011-2015年)》。
(五)受教育權利
實施《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發展學前教育和職業教育,普及高中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提高公民總體受教育水平。
——鞏固九年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國小淨入學率保持在99%以上,國中毛入學率達99%,九年義務教育鞏固率達到93%。以流入地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為主,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
——均衡配置教育資源。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加強薄弱學校改造。推行教師在區域內流動,重點縮小區域內辦學差距。資源配置向中西部、農村、邊遠、民族地區和城市薄弱學校傾斜。加快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努力滿足農村學齡兒童的寄宿需要。
——積極發展學前教育。學前三年毛入園率達到65%以上,學前一年毛入學率達到85%以上。
——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改善普通高中辦學條件,提高教育水平和質量。到2015年,高中階段教育毛入學率達到87%。加大對中西部貧困地區高中階段教育的扶持力度。
——大力發展職業教育。保持中等職業教育和普通高中招生規模大體相當。
——促進高等教育發展。
——進一步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完善國家獎助學金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確保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
(六)文化權利
實施《國家“十二五”時期文化改革發展規劃綱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快公共文化設施建設,促進文化事業發展,豐富人民文化生活,保障公民文化權利。
——加強文化立法。研究制定公共圖書館法、博物館條例等法律法規,修改著作權法、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制定完善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配套的法規和規章。
——健全公共文化設施和服務網路。
——推動文化覆蓋和科技普及。
——加快網際網路建設。到2015年,網際網路普及率超過45%。網際網路固定寬頻接入連線埠超過3.7億個,城市家庭頻寬接入能力基本達到20兆位/秒以上,農村家庭頻寬接入能力基本達到4兆位/秒以上,實現2億家庭光纖到戶覆蓋。建設寬頻無線城市。逐步提高農村網路覆蓋和套用普及水平。
(七)環境權利
加強環境保護,著力解決重金屬、飲用水源、大氣、土壤、海洋污染等關係民生的突出環境問題,保障環境權利。
——修改環境保護法。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有效防治重金屬污染。完善重金屬污染防治體系、事故應急體系和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體系。
——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
——改善大氣質量。到2015年,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總量分別控制在2347.6萬噸、2086.4萬噸、238.0萬噸、2046.2萬噸。重點區域可吸入顆粒物年平均濃度逐年降低。到2015年將細顆粒物(PM2.5)項目監測覆蓋地級以上城市。
——推進生態建設。到2015年,陸地自然保護區總面積占陸地國土面積的比例保持在15%左右,使90%的國家重點保護物種和典型生態系統類型得到保護。
——加強海洋生態保護,推進海洋保護區建設,強化對海洋工程、海洋傾廢等的環境監管。
——加強放射性污染防治。推進早期核設施退役和放射性污染治理。開展民用輻射照射裝置退役和廢源回收工作。加快放射性廢物貯存、處理和處置能力建設,基本消除歷史遺留的中低放廢液的安全風險。加快鈾礦、伴生放射性礦污染治理,關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鈾礦冶設施,建立鈾礦冶退役治理工程長期監護機制。
——嚴格監管危險化學品。依法淘汰高毒、難降解、高環境危害的化學品,嚴格限制生產和使用高環境風險化學品。
——完善環境監察體制機制。建立跨行政區環境執法合作機制和部門聯動執法機制,健全重大環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努力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完善社會主義法治,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全面保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一)人身權利
在刑事訴訟和執法工作中,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
——實施刑事訴訟法。調整和細化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和管理規定,增加可操作性。
——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項訴訟權利。依法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積極為律師在偵查階段參與刑事訴訟創造條件。
——強化對刑訊逼供的預防和救濟措施。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階段應注重聽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辯。有線索或者證據表明偵查活動可能存在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重大違法行為的,檢察人員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要求訊問的,也應當訊問。
——在刑事訴訟程式中完善聽取律師意見的相關機制。
——逐步實施對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的規範化改造。嚴格執行《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設定規範》,將辦案區域與其他區域物理隔離,按照辦案流程設定辦案區各功能室,並安裝全程錄音錄像和視頻監控系統,實時、動態監督管理執法辦案全過程,防止侵犯公民合法權益。
——依法擴大緩刑制度和社區矯正的適用範圍。適當減少監禁刑的適用,明確適用非監禁刑案件的範圍。完善社區矯正法律制度,豐富社區矯正、教育矯正和幫困扶助措施。
——加大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的力度。
(二)被羈押人的權利
進一步加強對刑事訴訟活動、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監督,保障被羈押人的合法權利。
——保障被羈押人的權利和人道待遇。完善看守所管理的法律規定。逐步實行被羈押人床位制,推動看守所醫療工作社會化,使被羈押人患病得到及時治療。
——防止不必要的羈押。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然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發現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辦案機關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加強對刑事羈押期限的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監督辦案機關嚴格執行換押制度;落實羈押期限即將到期預警和提示告知制度、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度;預防和清理久押不決的案件,及時督促辦案機關儘快辦結羈押嚴重超過期限的案件。
——健全被羈押人權利保障機制。
——完善監管場所被監管人死亡檢察制度、看守所在押人員死亡調查處理制度。
(三)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完善訴訟程式的法律規定,保障訴訟當事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保障刑事被告人依法獲得辯護、法律援助、申請迴避等訴訟權利。
——保障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辯護權和辯論權。
——進一步完善證人、鑑定人出庭和證人保護制度。
——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對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嚴格執行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的規定,對死刑案件的證據審查判斷採用更嚴格的標準。
——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庭審活動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建立重大案件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錄音錄像制度。
——繼續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規範量刑裁量權,制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關規範量刑程式的規定,保障量刑公開、公正。
——進一步嚴格死刑審判和覆核程式。完善死刑案件審理的程式,實行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死刑覆核程式中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強化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死刑覆核案件的法律監督。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進一步明確死刑適用標準。
——修改民事訴訟法。進一步完善民事訴訟中的起訴、受理和開庭前準備程式,建立小額訴訟制度、公益訴訟制度,完善保全制度、證據制度、送達制度、裁判文書公開制度和審判監督程式等,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修改行政訴訟法。進一步完善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審理程式和證據規則,保障受到違法行政行為侵害的個人和組織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
(四)宗教信仰自由
貫徹宗教信仰自由的憲法原則,落實《宗教事務條例》,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保護公民不被強制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因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視。
——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完善朝覲事務管理辦法。改進朝覲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為穆斯林民眾順利完成朝覲功課提供便利和保障。
——鼓勵宗教界開展公益慈善活動。
——幫助宗教界解決部分項目建設中的實際困難。支持中國佛學院新校舍的建設、改擴建中國伊斯蘭教經學院。支持西藏和四川、雲南、甘肅、青海四省藏區宗教活動場所設施的改建擴建項目。支持青海玉樹地震災後宗教活動場所恢復重建。加大對新疆等穆斯林聚居地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的清真寺的幫扶力度。
——制定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相關規定的實施辦法。
——促進宗教文化交流。支持中國宗教界與國外相關宗教組織開展友好交流。
(五)知情權
深入推進政務公開,繼續從法律法規、政策等方面拓展知情權的範圍,不斷提高公民知情權的保障水平。
——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凡是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
——推進政府辦事公開。所有面向社會服務的政府部門全面推進辦事公開制度,依法公開辦事依據、條件、要求、過程和結果,充分告知辦事項目有關信息。
——積極穩妥推進審計工作信息公開。堅持和完善審計結果公告制度,規範公告的形式、內容和程式;堅持和完善特定審計事項階段性審計情況公告、重大案件查處結果公告制度。
——不斷完善政府新聞發布制度、新聞發言人制度和黨委新聞發言人制度。
——建立健全領導幹部任免信息向社會公開制度。適時發布領導職位空缺情況及其崗位職責要求、考察對象或者擬任人選的基本情況,提高領導幹部任免信息公開的制度化、規範化水平。
——規範和監督醫院、學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業單位的辦事公開工作。重點公開崗位職責、服務承諾、收費項目、工作規範、辦事紀律、監督渠道等內容。
——推行廠務公開。到2015年,實現已建工會的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廠務公開,已建工會的非公有制企業實行廠務公開達到80%以上,切實保證職工民眾的知情權。
——完善村務公開,以財務公開為重點,建立村務信息公開平台。
(六)參與權
進一步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
——實施選舉法,保障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保障和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
——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向社會公開並徵求意見。
——繼續支持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依法參與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制定和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時,認真聽取各人民團體的意見。
——促進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建設。制定慈善事業法,修改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規範志願服務活動,推動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支持工會代表職工參與企事業單位管理。逐步實現已建工會的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全覆蓋,已建工會的非公有制企業職代會制度達到80%以上。
——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基層民眾自治制度。
(七)表達權
暢通各種渠道,依法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和表達權。
——尊重和保障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協的各種會議上發表意見、開展視察、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參與調查和檢查活動等權利。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通過多種方式與公眾進行交流,了解公眾意願,徵求公眾意見。
——健全民眾利益訴求表達機制,不斷暢通和拓寬信訪渠道。落實信訪條例,推廣和完善“綠色郵政”、“網上信訪”、“專線電話”、“視頻接訪”、“信訪代理”等做法。堅持各級領導幹部閱批民眾來信,推進領導幹部接訪下訪,加強信訪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推廣套用。繼續加強國家投訴受理中心建設,構建快速高效受理民眾訴求的綜合平台。
——保障企事業單位職工的表達權。企業制定和修改勞動規章制度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確保職工的利益表達渠道暢通。
——加強對新聞機構和新聞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制度保障。依法保障新聞從業人員的知情權、採訪權、發表權、批評權、監督權,維護新聞機構、采編人員和新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八)監督權
不斷完善監督體系,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切實保障公民的民主監督權利。
——加強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監督。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確保權力正確行使。
——充分發揮人民政協民主監督作用。加大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以建議和批評方式,對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的監督力度。
——健全對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監督制度。按照有關規定認真研究辦理個人和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加強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防止違法增加個人和組織的義務。
——加強對行政審批權力的監督制約。推進審批過程、結果公開,強化全過程監控。
——嚴格執行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中規定的行政問責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質量、征地拆遷、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的問責力度。依法懲戒因失職、瀆職而侵害民眾利益的行為。
——修改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和關於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對舉報事項、舉報情況以及舉報人的信息嚴格保密,及時糾正阻攔、壓制、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保障公民和社會組織通過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進行監督的權利。
——擴大社會監督。加強特邀監察員、監督員、檢查員工作。強化人民民眾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的監督。
——鼓勵新聞媒體發揮輿論監督作用。暢通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的渠道。
三、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利
國家繼續採取措施,切實保障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一)少數民族權利
中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
——依法保障少數民族平等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權利。
——重視培養和使用各類少數民族人才。
——保障少數民族均等享受公共服務的權利。
——保障少數民族的經濟發展權利。
——加快發展民族教育。公共教育資源向民族地區傾斜,加快發展學前教育,支持邊境縣和民族自治地方貧困縣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加強民族地區寄宿制學校建設,積極穩妥推進雙語教育,大力推進職業教育,加大師資培養培訓力度,加強教育對口支援。
——保障少數民族的文化權利。
——依法保障少數民族學習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推進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處理。建設中國少數民族瀕危語言資料庫。
(二)婦女權利
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促進男女平等,保障婦女合法權益。
——繼續促進婦女平等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
——努力消除就業性別歧視。落實男女同工同酬。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適時修改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標準。推進已建工會的企業簽訂並履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
——保障婦女平等獲得經濟資源和參與經濟發展的權利。確保農村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
——提高婦女生殖健康服務水平。
——預防和制止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完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門合作機制,以及預防、制止和救助一體化工作機制。
——打擊拐賣婦女犯罪行為。
——加強性別統計工作。完善對經濟和社會發展領域的分性別數據的收集和發布。
(三)兒童權利
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推進兒童福利、學前教育、親職教育等立法進程,根據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切實保障兒童的生存、發展、受保護和參與的權利。
——保障兒童健康權。
——加強校車和校園安全管理。
——保障兒童享有閒暇和娛樂的權利。
——保護兒童參與權利。根據兒童身心發展程度,鼓勵並支持兒童參與家庭和社會生活,創造有利於兒童參與的社會環境。
——消除對女童的歧視。落實計畫生育女孩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試行貧困地區女孩家庭的扶助制度。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行為。
——逐步擴大兒童福利惠及面。
——保護兒童人身權利。嚴厲打擊拐賣、虐待、遺棄、利用兒童進行乞討等侵害兒童人身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兒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為被解救兒童提供身心康復服務,妥善安置被解救兒童。
——禁止使用童工和對兒童的經濟剝削。依法嚴肅懲處使用童工和對兒童進行經濟剝削的違法行為。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
(四)老年人權利
實施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逐步完善老年人社會保障制度,推進老年人服務體系建設,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
——完善老年人優待辦法。積極為老年人提供各種形式的照顧和優先、優待服務,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會福利水平。
——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完善老年人口戶籍遷移管理政策,為老年人隨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健全家庭養老保障和照料服務扶持政策。
——實施《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到2015年,增加日間照料床位和機構養老床位342萬張。支持民辦非營利養老機構建設。
——完善老年人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為轄區內65歲以上老年人開展健康管理服務,建立健康檔案。
——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推動建設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區。全面推行城鄉建設涉老工程技術標準規範,以及無障礙設施改造和新建小區老齡設施配套建設規劃標準。
——拓展老年人法律援助渠道。重點為高齡、獨居、失能和行動不便老年人提供維權服務。
(五)殘疾人權利
發展殘疾人事業,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實施殘疾人權益保障法。健全相關的配套法規。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研究制定殘疾人康復條例,研究修改殘疾人教育條例。
——將城鄉殘疾人普遍按規定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建立貧困殘疾人生活補助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為殘疾人的基本生活提供穩定的制度性保障。
——全面開展社區康復服務。通過實施重點康復工程,幫助1300萬殘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復。組織供應500萬件各類輔助器具,為有需求的殘疾人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為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提供160萬人次的補助。
——提高殘疾人受教育水平。保障適齡殘疾兒童普遍接受義務教育。推動殘疾兒童以隨班就讀方式接受義務教育。為殘疾人提供與其需求和受教育能力相適應的教育。發展殘疾兒童學前康復教育、殘疾人職業教育,促進殘疾人接受高中階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減少殘疾人青壯年文盲。
——穩定和擴大殘疾人就業。為有就業需求的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職業技能培訓。到2015年,城鎮殘疾人新增就業80萬人。
——加強農村殘疾人扶貧開發。扶持800萬農村貧困殘疾人改善生活狀況,增加收入,提高發展能力。為80萬農村殘疾人提供實用技術培訓。繼續實施“陽光安居工程”,改善農村貧困殘疾人的居住條件。
——免費或者優惠向殘疾人開放各類公共文化場所。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以公共圖書館為依託,建立盲人電子閱覽室。免費或者優惠向殘疾人開放公共體育設施,開展適合殘疾人身心特點的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
——加快無障礙建設與改造。在全國創建無障礙建設市、縣、區。加強鐵路等公共運輸工具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加強信息無障礙建設。開展殘疾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為貧困殘疾人家庭提供改造補助。
——擴大盲文出版物出版規模。加強盲文出版基地建設,實現年生產盲文書刊1600種、70萬冊的規模。開發盲文樂譜、工具書、期刊、數字有聲讀物,出版盲人百科全書等圖書。
——健全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完善殘疾人法律救助制度,依法維護殘疾人權益。
四、人權教育
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人權教育和培訓,在全社會傳播人權理念,普及人權知識。
——將人權教育納入公務員培訓計畫。強化對公務人員的人權教育培訓。支持人權研究機構編寫人權培訓教材,參與人權培訓工作。
——加強中國小人權教育。將人權知識融入相關課程,納入學校法制教育。開展適合青少年特點的人權教育活動,推動中國小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營造尊重人權的教育環境。
——鼓勵高等院校開設人權公選課程和專業課程。支持人權相關學科和專業建設,鼓勵開展人權理論研究。
——鼓勵並推動企事業單位普及人權知識,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企業文化。
——鼓勵新聞媒體傳播人權知識。提高全民人權意識,形成全社會重視人權的輿論氛圍。
——發揮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的作用。到2015年,至少新增5個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
五、國際人權條約義務的履行和國際人權交流與合作
中國繼續認真履行已參加的國際人權條約,積極開展國際人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一)國際人權條約義務的履行
重視國際人權文書對促進和保護人權的重要作用。及時向相關條約機構提交履約報告,與條約機構開展建設性對話,並充分考慮條約機構提出的意見與建議,結合中國國情對合理可行的建議加以採納和落實。
——撰寫《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六次履約報告,並提交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審議。
——撰寫《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十四次履約報告,並提交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審議。
——更新中國提交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次履約報告,並參加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對報告的審議會議。
——參加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中國提交的《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四次合併履約報告的審議會議。
——參加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中國《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首次提交的履約報告的審議會議。
——參加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中國提交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七、八次合併履約報告的審議會議。
——參加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對中國提交的《殘疾人權利公約》首次履約報告的審議會議。
——繼續穩妥推進行政和司法改革,為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做準備。
(二)國際人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中國致力於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國際人權交流與合作,推動國際人權事業健康發展。
——認真落實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對中國首次國別審查的有關合理建議,籌備並積極參加第二次國別審查工作。
——深入參與聯合國人權機制工作,推動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以公正、客觀和非選擇方式處理人權問題。
——繼續與聯合國人權特別機制開展合作,認真答覆特別機制來函;根據接待能力併兼顧各類人權平衡的原則,視情況考慮邀請特別報告員訪華。
——繼續與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保持良好合作關係。
——繼續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與有關國家開展人權對話與交流,與開發中國家加強人權領域磋商與合作。
——繼續參與亞歐非正式人權研討會等亞太地區、次區域框架下的人權活動。
六、實施和監督
《行動計畫》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外交部牽頭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聯席會議機制負責實施、監督和評估。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有關部門、各級地方政府應高度重視,結合各部門工作職責和各地區特點,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完成《行動計畫》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
——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聯席會議機制開展階段性調研、檢查和終期評估,並公布評估報告。
——在實施《行動計畫》過程中,尊重和發揮人民民眾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創新社會管理機制,發揮社會組織在人權保障中的建設性作用。
——將《行動計畫》作為人權教育和培訓的重要內容,切實提高實施《行動計畫》的自覺性。
——鼓勵新聞媒體在《行動計畫》的宣傳、實施和監督方面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