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意識

人格意識即人對自己人格的感悟和認識。人的性格、品德、能力、修養、尊嚴及其意志和精神追求的總和叫人格,是社會對人的客體的一種認知價值系統。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人格。人格不僅是心理學的概念,也是文化人類學的概念。每個人都能形成對自己社會地位、尊嚴、能力的思想意識,儘管這種思想意識對自己人格的估價有許多錯誤。奧爾波特在《人格——一種心理學的解釋》中提出,“所謂人格是決定個體適應環境所獨有的心理——生理內在動力系統”。

文化人類學家林頓認為,人格是“個人固有的心理過程以及心理狀態的集合體”。美國社會心理學者克里奇在其著作《人格概論》中認為,“人格是個人所具有的所有特性的總和,又是適應環境的特有機制,因此,它是由環境不斷改變著的”。人格的概念起源於拉丁文“面具”,用於演員扮演的戲劇人物,同角色有近似的意義。經過心理學、社會學、文化人類學和社會心理學的反覆使用,人格概念已有所變化,在一定場合下,是指人格意識而言,這是最基本的社會意識。從文化對個人的影響看,人格是人社會化的思考方式和行為方式的總和。那么,人格意識的內涵,是指人的自我評價的心理素質,它受高級意識支配,是內在的心理現象。可見,人格意識是人在社會化過程中心理成熟的結果,這種意識一旦形成,就比較穩定,隨時左右個人的言行。但人格又不完全是心理因素的綜合體。人的內在因素,除了心理之外,還有高於心理的高級意識活動,表現為對社會關係的處理方式。人格意識是由人對自己的智慧型、意志、感情、應付社會環境的能力、感受社會影響的特質的估價構成的。人格意識的各個系統統一於自我,並成為某些人處理社會關係問題的出發點。因此,自我意識強弱程度是人格意識成熟和人格水平的重要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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