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我部政府採購管理工作,建立規範的政府採購運行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入預算管理的部機關、公務員局、部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各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實施的政府採購,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各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的方式。集中採購包括集中採購機構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範圍由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以下簡稱“目錄及標準”)確定。
集中採購機構採購,是指將列入“目錄及標準”的政府集中採購項目委託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代理(以下簡稱“採購中心”)的採購活動。
部門集中採購,是指我部統一組織實施列入“目錄及標準”中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
分散採購,是指政府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以外,各單位自行組織的採購活動。分散採購限額標準,按照“目錄及標準”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政府採購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和計畫執行。
第六條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七條 規劃財務司是負責我部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政府採購的各項規章制度;依法制定我部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二)組織編制審核我部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組織實施集中採購項目和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分散採購項目。
(三)負責政府採購政策宣傳及採購管理人員培訓;負責年度政府採購信息統計的匯總編制;受理有關政府採購的投訴事宜。
第八條 各單位的主要職責是:編制本單位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嚴格按政府採購有關規定自行組織本單位採購工作;編制年度政府採購信息統計報表;依法簽訂和履行政府採購契約。
第九條 部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我部所有政府採購活動和參與採購活動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章 政府採購方式
第十條 政府採購採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詢價;
(五)單一來源採購;
(六)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第十一條 公開招標採購,是指委託採購中心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採購代理機構,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採購方式。
邀請招標採購,是指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個以上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採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採購,是指直接邀請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就採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採購方式。
詢價採購,是指對三家以上的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採購方式。
單一來源採購,是指向單一供應商直接購買的採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
第十二條 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在集中採購目錄內的可直接採取協定供貨或定點採購方式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根據項目性質及採購金額,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第十三條 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不得以化整為零或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採購,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或詢價等其他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經規劃財務司審核,報財政部批准。
第十四條 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服務,可以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採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採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服務,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出現了不可預見的急需採購,而無法按招標方式得到的;
(三)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四)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求的;
(五)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十六條 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彈性不大的,可以採用詢價方式採購。
第十七條 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服務,可以採取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採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四章 政府採購程式
第十八條 各單位在編制下一年度預算時,將政府採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在政府採購預算表中單列,報規劃財務司。財政部批覆部門預算後,規劃財務司隨單位預算將政府採購預算批覆各單位。各單位根據政府採購預算制訂當年的政府採購計畫,報規劃財務司。
第十九條 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採購項目,採取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或詢價採購的,須委託採購中心、具備資質的社會招標機構代理採購或部門自行組織實施採購。
第二十條 部門自行組織實施的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或詢價採購,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成立評審小組。評審小組由用戶單位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評審小組工作。
(二)編制採購有關檔案,明確採購需求和項目評定標準。
(三)確定邀請參與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的供應商名單。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名單,並向其發出邀請書讓其報價。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評審小組根據評定標準,綜合衡量供應商承諾的質量、價格及服務,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未成交供應商。
第五章 政府採購契約和資金支付
第二十一條 用戶單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契約。政府採購契約訂立後,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經契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依法變更契約。
第二十二條 用戶單位、採購中心和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對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重大採購項目應當委託國家專業檢測機構辦理驗收。
履約驗收應當根據事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驗收內容或標準。凡符合事先確定標準的,即為驗收合格。用戶單位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請國家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二十三條 政府採購契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各單位要進行存檔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的採購項目的採購契約及招投標檔案,由規劃財務司負責存檔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採購契約履行中,如需追加與契約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契約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與供應商簽訂補充契約,但補充契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契約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五條 採購資金支付按照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部紀檢監察部門負責我部政府採購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經常性的政府採購監督檢查制度。
第二十七條 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政府採購各當事人有關的政府採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和個人對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對集中採購目錄以外和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分散採購,以及部屬自收自支單位的採購,應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實施,並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規劃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