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執行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公安幹警值勤崗位津貼標準由現行的每人每天三角、四角、五角,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天六角、八角、一元。 二、這次提高公安幹警值勤崗位津貼標準,仍按勞人薪〔1987〕9號和36號檔案規定的公安幹警值勤崗位津貼範圍執行。 三、提高公安幹警值勤崗位津貼標準所需經費,仍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和隸屬關係解決。 四、鐵路、交通、林業、民航等部門所屬企業中,經公安部門批准設定的公安局(處)或公安派出所幹警,是否提高值勤崗位津貼標準,由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如果實行,所需經費從企業留利中列支。 五、提高公安幹警值勤崗位津貼從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各級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機關必須嚴格按此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範圍和提高值勤崗位津貼標準,並要嚴格考勤,定期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