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函基[1996]169號文
【發布日期】1996-04-30
【生效日期】1996-04-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徵收汽渡船舶長江幹線航養費問題意見的函
(1996年4月30日 交通部交函基
〔1996〕169號文發)
長江航道局:
近來有關省市對汽渡船舶繳納長江幹線航養費問題提出異議,拒絕履行繳費義務,影響了正常的征費秩序。對此類問題,部曾以交函工〔1994〕90號文答覆江蘇省交通廳。為統一認識,規範汽渡船舶航養費的征繳行為,現將部對該問題的意見重申如下:
一、根據《長江幹線航道養護費徵收和使用辦法實施細則》(下稱《細則》)第五條規定,汽渡船舶應是長江幹線航養費的義務繳費人,其航養費由長江幹線航養費征稽機構直接徵收。
二、汽渡船舶的長江幹線航養費的繳納標準按《細則》第七條規定執行。
三、鑒於目前長江幹線航道維護工作繁重,經費嚴重不足,免徵汽渡船舶的航養費勢必會加劇長江航道維護的困難,因此,汽渡船舶必須按照上述原則履行其繳費義務。請你局按此精神做好徵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