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風險管理[經濟學術語]

交易風險管理[經濟學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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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風險管理(managing transaction exposure),指把握交易風險狀況並及時進行有效防範和控制的工作。交易風險指已達成協定但尚未結算的外幣交易,由於匯率變動而引起外匯損益的可能性。它衡量的是特定匯率變而引起外匯損益的可能性。它衡量的是特定匯率變動對已達成協定的外幣交易價值可能產生的影響。

管理方法

交易風險管理方法包括:

遠期市場套期保值(Forward Market Hedge)。

利用遠期外匯市場,通過簽訂具有抵消性質的遠期外匯契約來防範由於匯率變動而可能蒙受的損失,以達到保值的目的。遠期外匯契約反映的是一種契約關係,即規定一方當事人在將來某個特定日期,以確定的匯率向另一方當事人交割一定數額的某種貨幣以換取特數額的另一種貨幣。至於履行契約的資金來源可能是現存的或經營業務的應收款或尚無著落,需要時再到即期外匯市場購買。通過遠期市場套期保值可以得到完全確定的現金流量價值,但它未必是最大化的價值。利用遠期市場套期保值的前提是必須存在遠期外匯市場,而在現實世界中,並不是任何貨幣都存在遠期外匯市場。

貨幣市場套期保值(Money Market Hedge)。

通過在貨幣市場上的短期借貸,建立配比性質或抵消性質的債權、債務,從而達成抵補外幣應收應付款項所涉及的匯率變動風險的目的。與遠期市場套期保值一親,貨幣市場套期保值也涉及一個契約以及履行契約資金來源問題。但是,這是簽訂的是一個貸款協定即尋求貨幣市場套期保值的公司需要從某個貨幣市場借入一種貨幣,並將其在即期外匯市場上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投入另一個貨幣市場。至於履行契約的資金來源無非是經營業務的應收款或尚無著落,需要時再到即期外匯市場購買。如果屬於前者,那么,貨幣市場套期保值就是“拋補性質的”(Covered);如果屬於後者,貨幣市場套期保值則是沒有保值仍存在一定的風險。貨幣市場套期保值涉及借款換匯和投資(即借貸)兩個過程和兩個貨幣市場,其保值機制在於兩個貨幣市場的利率差異與遠期匯率升(貼)水的關係。

期權市場套期保值(Option Market Hedge)。

根據對外匯匯率變化趨勢的預測,在外匯期權市場上,購買看漲或看跌期權,坐觀外匯市場變化,決定行使或放棄期權,以達到既能保值又有盈利機會的目的。由於期權給予購買方的是一種權利而不是義務,購買方在匯率變化於已有利時行使期權,於已不利則放棄期權,做到坐地觀天,確保收入底線而可望獲得無限的盈利。如果跨國公司不能確定未來現金流量是否發生或何時發生,那么,期權市場套期保值是最理想的保值工具。

交易風險管理的軟體系統發展趨勢:

基於複雜事件處理和事件驅動的交易風險管理,提高管理策略的定製化和實時回響能力。

國內期貨交易風險管理

國內期貨交易自誕生以來,在借鑑國外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本國實際制定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這些制度也經歷了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目前實行的是1999年6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1999年8月3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將《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細化為《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其中與期貨交易相關的主要有:(一)保證金制度;(二)每日結算制度;(三)漲跌停板制度;(四)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五)風險準備金制度。

(一) 保證金制度。

在期貨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須按照其所買賣期貨契約價值的一定比例繳納少量資金,作為其履行期貨契約的財力擔保。國內目前期貨契約的保證金比例都為5%,不得低於這個標準,有些經紀公司從控制風險的角度出發,要求8%的保證金。交易保證金實行分級管理,隨著期貨契約交割期的臨近和持倉量的增加,交易所將逐步提高保證金,如果客戶保證金低於交易所規定的水平時,經紀公司將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客戶不能按時追加保證金的,期貨經紀公司將採取強制平倉措施。

(二) 每日結算制度。

期貨交易所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是指每天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契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同時劃轉。

(三) 漲跌停板制度。

指期貨契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於或者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漲跌停板的實施,能夠有效地減緩、抑制一些突發事件和過度投機行為對期貨價格的衝擊,鎖定會員和客戶每一交易日所持有契約的最大盈虧,目前國內期貨契約的漲跌停板價格是以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3%/-3%為標準。

(四) 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該制度是交易所為了防範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和防止期貨市場風險過度集中於少數投資者,對會員及客戶的持倉數量進行限制的制度。超過限額,交易所可按規定強行平倉或提高保證金比例。交易所規定,在一般月份一個會員對某種契約的單邊持倉量不得超過交易所該契約持倉總量的15%。大戶持倉報告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契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頭寸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等,客戶須通過經紀會員報告。

(五) 風險準備金制度。

為了建立和完善風險體系,保證市場正常運行,交易所制定風險準備金制度。風險準備金由交易所設立,從自己收取的會員交易手續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確保交易所擔保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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