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作 者: (瑞典)布萊恩·伯德金(Brian Burdekin) 等 著 徐文博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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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在對亞太地區現存的國家人權機構進行比較的同時,為讀者提供了一系列精選的國際資料和一些用來幫助理解相關問題的表格。寫這部書的初衷主要是為有關國家人權機構問題的教學提供方便,它不僅對那些正在考慮設立國家人權機構的國家有所幫助,即使對那些已經設立該機構的國家來講,也會對其如何加強機構的職能有所借鑑。因此,《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的一些章節闡述了如何處理國家人權機構與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其他機構之間的關係,同時還簡要說明了設立國家人權機構過程的重要性。
作者簡介
布萊思·伯德金,現任瑞典羅爾-瓦倫堡人權與人道主義法研究所客座教授,在墨爾本大學法學院講授研究生課程。他同時擔任非洲、亞洲和中、東歐許多國家人權機構的國際諮詢專家。從1995年到2003年,作為聯合國前三任人權高級專員有關國家人權機構問題的特別顧問,他曾先後兩百多次前往非洲、亞太地區、歐洲和拉丁美洲的55個國家,幫助那些真心愿意創建獨立的國家人權機構的各國政府或民間社會組織。
在受命於聯合國之前,伯德金教授從1986年到1994年擔任澳大利亞首任聯邦人權委員。在此任內的1990年到1991年間,他是國家人權機構的聯合國標準《巴黎原則》的主要起草者之一,該標準後來獲得聯合國大會通過。1978年到1986年間,他是前澳大利亞總理、副總理和聯邦總檢察長的主要顧問。在此之前,他做過外交官和律師。1985年6月,鑒於在澳大利亞和其他國家為人權事業作出的卓越貢獻,伯德金教授被授予“澳大利亞勳章”。他被普遍認為是國家人權機構方面問題的國際頂尖級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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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序言/1
前言/2
縮略表/3
第一章 導論
1.1 演進中的國際秩序/1
1.2 聯合國和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機覽/3
1.2.1 聯合國/4
1.3 1993年世界人權大會/7
1.4 建立國家人權機構的程式/9
第二章 職權和功能
2.1 職能/11
2.1.1 國際檔案的重要性/12
2.2 權力和功能/14
對下列表格的說明/16
第三章 其他主要特徵
3.1 獨立性/29
3.2 便民/30
3.3 充足的資源/31
3.4 國家人權機構的成員資格/33
3.5 與非政府組織合作/41
第四章 國家人權機構與行政、立法、司法及其他機關的關係
4.1 與行政機關的關係/43
4.2 與立法機關的關係/44
4.3 與司法機關的關係/46
4.4 與其他機關的關係/56
第五章 國際人權機構與國際條約機構、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和基於憲章的其他機制的關係
5.1 國際條約機構/58
5.2 特別程式/59
5.3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CHR)/60
第六章 區域合作
6.1 背景/61
6.2 亞太國家人權機構論壇/62
第七章 挑戰與戰略
7.1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65
7.2 衝突狀態下的國家人權機構/69
7.3 國家調查/71
7.4 國家人權行動計畫/73
第八章 結論/75
附錄/77
附錄一/77
關於促進和保擴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的原則(巴黎原刖)
附錄二/79
大赦國際關於有效保障和促進人權機構的建議
聯合國條約機構一般性意見/95
附錄三/95
經濟、社會和丈化權利委員會第10號一般性意見:國家人權機構在保擴徑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方面的作用(14/12/98.E/C.1 2/1998/25)
附錄四/96
討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委員會第17號一般性建議:關於設立國家機構以推動執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25/03/93.GEN.1 7)
附錄/五/97
兒童權利委員會第2號一般性意見:獨立的國家人權機構在保護和增進兒童權利方面的作用(15/11/2002.CRC/GC/2002/2)
其他相關檔案與表格/103
附錄六/103
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
附錄七/104
關於侵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行為的馬斯特里赫特準則
附錄八/110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任擇議定書——第四部分
附錄九/111
人權委員會特別報告員列表
澳大利亞人權與平等機會委員會實行國家調查的若千例證/116
附錄十/116
無家可歸兒童問題調查
附錄十一/117
種族暴行問題調查
附錄十二/118
人權與精神疾病問題國家調查摘要
各國立法
澳大利亞/122
斐濟/195
印度/209
印度尼西亞/221
韓國/238
馬未西亞/252
蒙古/258
尼泊爾/265
紐西蘭/271
菲律賓/342
斯里蘭卡/345
泰國/354
後記/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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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之目的在於提供一整套系統的資料,以便藉助相關國際材料的背景以及一些對照表格,對亞太地區現存的各種國家人權機構進行比較。本書所涉材料不求窮盡一切,但求有助於讀者認識、了解每個國家機構依其法定授權而具有的先天優劣之處。
所謂規範標準,應兼顧對國家人權機構法定授權與實際運行的檢查,其材料均應基於《聯合國關於國家機構的地位的原則》(“巴黎原則”)。然而,為防止(或者至少不鼓勵)該機構成為國家僅為平復國內批評或者獲得國際援助而設計的“面子工程”,這些原則僅僅是最低標準(為達成我們將其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目標,這些原則確實為我們於1991年所能達成之最佳的一致意見)。鑒於之前有限的認識,鄙人認為需在此書中相應提及其他一些近期產生的相關原則。這些原則也是由從事實際工作的專家起草的,然其明顯優勢則在於更嚴謹、更具體、更易懂,並在諸多重要方面更切合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工作的情況。
此次整理主要以教學為目的,唯望其對準備建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國家,或對現存委員會加強其職能可以有所幫助。為此,筆者還專門撰寫有關章節,以討論國家人權機構與行政、司法、立法以及其他機構之關係,並以一小節說明建立機構前有關程式的重要性。
國家人權機構儘管面臨諸多挑戰,然而辦法總比問題多。此書並不試圖對其一一列舉或進行評價。然而為了對那些以有限資源設立的國家人權機構有所幫助,本書還是加上了關於實施全國調查的一個小節,此措施即是一項被證明對推進與保障人權以及在增加機構的便民性方面事半功倍的策略。筆者在本書所描述的——例如保護經社文權利以及在武裝衝突中機構的運轉等方面的挑戰,都是本區域內從業者目前公認為最複雜及最困難之問題。
近二十年來,筆者有幸在吾祖國建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並在近六十個國家為建立和推進國家人權機構而工作。此書雖著眼於亞太地區,但是其所給出的建議卻反映了筆者致力於在非洲、拉丁美洲和中東歐的不同國家建立有效的國家人權機構時所積累的或好或壞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