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對全縣糧食(含食用油,下同)行業發展問題的研究,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完善糧食儲備體系,健全糧食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
(二)加強對糧食購銷和地方儲備糧管理的指導協調,提高全縣糧食供應的保障能力。
(三)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糧食流通和糧油儲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全縣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縣政府的統一部署,貫徹落實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推動全縣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
(二)承擔全縣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負責全縣糧食流通巨觀調控的具體工作;指導糧食產銷合作,組織糧食品種、數量的餘缺調劑;會同有關部門搞好糧食價格管理和調控;制定糧食在供求失衡情況下的應急措施,提出啟動糧食應急預案的建議。
(三)建立和完善地方糧食儲備制度,承擔縣級儲備糧油管理工作;制定全縣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四)負責全縣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審批並核查糧食收購資格;承擔全縣範圍內軍糧供應網點的管理工作。
(五)制定全縣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全縣糧食流通、倉儲、加工設施建設規劃,管理有關糧食流通設施的政府投資項目,加快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和完善全縣糧食流通市場體系。
(六)指導和監督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執行國家糧食流通政策;建立糧食經營台帳,報送糧食購銷、儲存、加工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落實糧食最低和最高庫存量;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指導全縣糧食經營企業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和統計法規,負責審核匯總和上報全縣糧食財務報表。做好全縣糧食財務掛帳的管理和處理工作,受縣政府委託對全縣國有糧食企業財務掛帳進行管理和處理工作,受縣政府委託對全縣國有糧食企業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管。
(八)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糧食市場供求形勢的監測和預警分析;依法發布糧食消費、價格、質量等信息。
(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糧食局設2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掛政策法規股牌子)
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政務工作,擬訂局機關工作規則、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的文秘、機要、安全保密、檔案、政務值守、信訪、政務信息、宣傳報導、電子政務、會務、督查、建議提案辦理、綜合接待、綜合治理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黨務、紀檢、老幹部、職工培訓等工作。負責糧食行業法律法規的宣傳、落實和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行政複議、法律事務處理及協調工作。
(二)調控監督管理股(掛財務審計股牌子)
負責提出全縣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年度糧食購銷計畫的建議;擬訂縣級儲備糧油的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輪換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糧食流通統計、糧食供求平衡調查、市場監測和預警分析工作;審核審批糧食行政許可事項;監督檢查全縣糧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地方儲備糧計畫、數量、質量和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實施對全縣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全縣糧食倉儲管理、安全儲存工作;負責局機關部門預算、財務管理、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監管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糧食財務掛帳管理和消化以及企業改革有關財務工作;負責糧食行業商品流轉統計及報表工作;指導糧食企業改革改制工作。負責全縣糧食企業的倉庫設施新建、維修及生產經營等重點工程的立項、審核、報批、監理、驗收等工作。
四、人員編制
縣糧食局人員編制為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內設機構正職領導職數2名。
五、其他事項
糧食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負責貫徹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定糧食質量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協助有關部門對市場糧油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組織糧食收購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工作,發布糧食質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