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少一寬

對少數民族公民犯罪的“兩少一寬”政策,是《中發〔1984〕第5號檔案》規定的,即:“對少數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堅持‘少殺少捕’,在處理上一般要從寬。

”怎樣理解這項刑事政策呢?我們認為:(1)所謂少捕,是指少數民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外附加刑時,根據具體案情如果在可處徒刑也可適用更輕刑罰時,就應當堅持不適用徒刑,因此“少捕”僅指輕罪而言——這是從《刑事訴訟法》第40條關於逮捕人犯條件的規定中引導出來的;(2)所謂少殺,是指少數民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罰有死刑,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堅決適用“死緩”,因此少殺僅指性質和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3)所謂從寬,是指在法定刑範圍內和法定刑基礎上處罰從寬,不是寬大無邊;(4)這項政策的要求是少殺少捕和一般從寬,不能理解為不捕不殺,也不是一律從寬。因此,對於那些罪大惡極,頑抗到底,或者罪行雖輕但拒不悔改的少數民族犯罪分子,該捕則捕,該殺則殺,也是這項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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