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登記管理

事業單位是一個有著鮮明中國特色的社會組織,產生於新中國建立之初,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六大類組織之一,也是《民法通則》規定的四類法人之一。隨著事業單位的不斷發展,對事業單位的界定也不斷變化。根據2004年6月27日國務院修改發布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一、事業單位的概念
二、事業單位的登記或備案
事業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後,應當依法登記或者備案。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事業單位實行分級登記管理。
事業單位應當具備的法人條件。
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經審批機關批准設立。2、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3、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來源。5、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規定具備法人條件、自批准設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具備的法人條件、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執業許可證書的事業單位,不再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而是由有關部門按照分級登記管理的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直屬事業單位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
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事業單位登記或者備案申請應當核准登記或者備案,並向其頒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唯一合法憑證。未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事業單位不得以事業法人名義開展活動。事業單位應在核准登記或者備案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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