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文物管理所

三、負責乳山市行政區域內地上、地下和水下文物的保護及考古調查研究工作。 六、負責做好《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解釋工作。 七、負責全市文物行政執法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有關文物的違法、違章案件。

乳山市文物管理所成立於1985年6月,隸屬於市文化局,並受文化局委託在本行政區範圍內行使文物保護管理職能的全額撥款股級事業單位。內設辦公室、文物鑑定收購室、考古修復室、資料標本室。其工作職能是:
一、執行國家有關文物法律、法規和政策,並監督檢查、編制文物事業的發展規劃,向市政府提供文物保護的意見和建議。
二、制定並實施全市文物保護工作的規劃和計畫。
三、負責乳山市行政區域內地上、地下和水下文物的保護及考古調查研究工作。
四、負責全市縣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工作,劃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審核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
五、負責乳山境內各古文化遺蹟檔案材料的編寫、整理上報和存檔工作。
六、負責做好《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解釋工作。
七、負責全市文物行政執法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有關文物的違法、違章案件。
八、負責管理全市的文物市場,對舊貨市場、古玩攤點、民間收藏活動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備案登記和有效監管,負責全市的文物徵集和鑑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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