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承擔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職責。
(三)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承擔全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審工作,負責查處未經登記以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指導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的實施,承辦革命烈士、因工傷亡人員的審核、上報和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縣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州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
(五)擬訂救災工作政策,核查上報災情,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州、縣本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全縣抗災減災的具體工作。
(六)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牽頭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及標準並監督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七)擬訂全縣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縣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縣內鄉(鎮)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縣內鄉(鎮)界以及毗鄰縣邊界爭議的調查和協調,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發布標準地名,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八)擬訂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社區發展規劃和社區服務管理辦法,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擬訂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兒童收養和救助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縣內和涉境外兒童收養及流浪兒童未成年救助保護工作。
(十一)擬訂全縣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規章制度,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機關行政經費的預算執行和日常管理。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九龍縣民政局設7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安全、信訪、人事管理、勞動工資以及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和績效管理等工作;承擔局機關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負責信訪事項的接待、處理、分析、排查和化解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和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財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審計和國有資產監管工作。(二)優撫安置股
(九龍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九龍縣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地方性優撫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等人員的傷殘評定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負責烈士陵園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承擔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的政策和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
(三)救災股
擬訂救災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以及中央、省、州、縣級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農村受災民眾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擬訂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九龍縣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和國際國內減災合作事宜。(四)社會救助股
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九龍縣特殊人群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擬訂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中央、省、州、和縣級財政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等投入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縣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五)基層政權建設股
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監督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組織開展村民自治模範單位及和諧社區示範單位表彰工作,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和社區志願者註冊登記工作。(六)區劃地名股
(九龍縣勘界及處理邊界爭議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改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全縣地名規劃,發布標準地名;承擔全縣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以及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縣鄉鎮、街、路、巷、村等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
(七)社會福利事務民間組織管理慈善事業促進股
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全縣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負責福利彩票和縣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促進各鄉(鎮)慈善分會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全縣殯葬管理政策,負責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負責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承擔跨省、跨縣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的協調工作;指導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擬訂婚姻、兒童收養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婚姻登記、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改革;承擔全縣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草擬民辦企業單位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並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前置審查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縣內所設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負責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縣、鄉(鎮)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九龍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7名。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3名(含烈士陵園1名)。
縣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組長按縣委有關規定執行。
五、其他事項
(一)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九龍縣行政區劃圖由縣民政局會同省測繪局組織編制。(二)九龍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副科級),事業編制3名,人員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編制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