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縣文化旅遊和廣播影視體育局

(三)增加協調擬訂文化、新聞出版、旅遊、廣播影視、體育市場發展規劃、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以及指導文化、新聞出版、旅遊、廣播影視、體育市場綜合執法的職責。 (二)組織擬訂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工作的發展目標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工作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十五)擬定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影電視、體育、新聞出版〈著作權〉事業管理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影電視、體育、新聞出版〈著作權〉工作全縣性的表彰和評獎活動。

一、職責調整
(一)將縣文化旅遊局(新聞出版〈著作權〉局)、縣廣播電視局的職責和縣教育體育局承擔的體育行政管理職責整合劃入。
(二)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增加協調擬訂文化、新聞出版、旅遊、廣播影視、體育市場發展規劃、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以及指導文化、新聞出版、旅遊、廣播影視、體育市場綜合執法的職責。
(四)增加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從事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的民辦機構、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五)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指導基層文化建設的職責。
(六)加強民族民間文化保護職能和挖掘發揚優秀民族文化的職責。
(七)加強對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包括影視類音像製品的網上播放)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的業務監管職責。
(八)加強體育公共服務,促進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推動全民健身的職責。
(九)加強指導著作權保護工作的職責。
(十)加強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挖掘發揚優秀民族文化的職責。
(十一)加強對旅遊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旅遊環境綜合治理、旅遊安全應急救援和區域旅遊資源聯合開發的綜合協調職責。
(十二)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文化、旅遊、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確保文化、旅遊、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相關地方標準和行業規範的實施。
(二)組織擬訂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工作的發展目標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工作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三)推進文化藝術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申報、指導縣級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指導、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圖書館、文物管理所、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
(四)指導、管理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事業的發展,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藝術活動。
(五)管理全縣文物保護事業,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文物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六)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動漫、遊戲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文化產業發展;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對文藝類產品、網咖、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監管和報批;對文化藝術經營活動和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行業監管。
(七)、負責全縣旅遊資源的普查、規劃並協調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申報縣重點旅遊項目,促進和引導旅遊行業利用外資和社會投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旅遊安全、旅遊應急救援、旅遊環境綜合治理、假日旅遊等工作;負責全縣旅遊統計和行業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全縣旅遊整體形象的宣傳和重大促銷活動,制訂州內旅遊市場的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重要旅遊產品的開發。負責全縣旅遊市場的管理、執法。
(八)組織實施旅遊景區、旅遊行業標準化建設,指導旅遊示範區(點)的建設和推廣,負責星級飯店和農家樂(鄉村酒店)、景區評定的申報工作;
(九)監測旅遊經濟運行,負責旅遊信息化建設;
(十)擬訂全縣廣播電影電視宣傳、創作政策措施;指導全縣廣播電影電視宣傳和創作題材規劃;監督管理全縣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審查其內容和質量;指導、協調和管理德格縣廣播電視台的宣傳、發展、傳輸覆蓋等重大事項;指導、監管民辦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機構。
(十一)指導全縣廣播電影電視科技工作,負責全縣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傳輸、監測、安全播出和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及業務的監管;指導新興媒體的開發、推廣和傳播;推進“三網融合”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電影網點規劃建設,監管全縣電影放映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電影放映工程。
(十三)統籌規劃全縣競技體育發展,指導體育訓練、體育競賽和運動隊伍建設,組織和統籌參加縣級以上綜合運動會,負責組織協調縣級綜合性運動會的競賽工作;統籌規劃全縣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
(十四)管理全縣新聞出版、著作權、著作權工作和新聞出版物市場,負責對全縣圖書發行、報紙、期刊、內部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印刷行業監督管理;管理全縣出版物市場,查處或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組織協調全縣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大案要案的查處;組織查處重大著作權侵權盜版案件。
(十五)擬定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影電視、體育、新聞出版〈著作權〉事業管理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影電視、體育、新聞出版〈著作權〉工作全縣性的表彰和評獎活動。
(十六)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主要職責及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九龍縣文化旅遊和廣播影視體育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全局機關日常工作,督促落實局決定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綜合協調各股室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有關工作;負責草擬本局工作安排、總結、工作匯報等涉及全局的重要檔案,擬定、分解年度目標,並督查局機關各股室、直屬事業單位目標管理及執行情況;承辦行政複議事項相關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保密、信訪和機關消防保衛工作;負責全縣文化、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系統的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服務管理。
負責管理行政、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賬務相關工作,管理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局基礎建設項目、政府採購和內部審計;負責財務檔案管理工作;協助辦公室搞好全局後勤工作。
(二)綜合協調股
協調各職能股室擬定全縣文化、旅遊、廣播影視、體育、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產業發展規劃、政策;承擔國家和省州級產業項目的申報、協調和管理工作;扶持和促進文化、旅遊、廣播影視、體育、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產業建設與發展;督促重大產業項目開發與實施;推進產業信息化建設和產業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產業基地和區域性特色產業群建設,研究相關政策,協調相關單位,整合文化、旅遊、廣播影視、體育資源,促進綜合文化產業的繁榮與發展。
(三)文化和新聞出版(著作權)市場管理股(行政審批股,九龍縣“掃黃打非”辦公室)
擬訂全縣文化市場新聞出版和著作權事業的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全縣文化市場管理和發展項目;指導文化、體育、廣播影視市場綜合執法;審核、檢驗文化經營活動場所申報軟、硬體事項;監管文化市場經營活動、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以及商業性文藝演出、展覽、文化娛樂、文化中介等活動;負責統計企業使用正版軟體情況;負責對網路、娛樂市場、電子遊戲、動漫遊戲等實行監管;在使用環節對進口網際網路文藝類產品內容進行審查;依法實施娛樂、演出、網際網路上網、電子遊戲服務等項目的行政許可;依法實施美術品經營和音像、電子、書報刊等出版物經營項目的行政許可;依法實施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站、境外衛星電視頻道落地、視頻點播業務、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建立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安裝和使用單位的管理;依法實施全縣文物保護項目的行政許可;負責作品的著作權登記和法定許可使用作品工作;對體彩發行、特種旅遊戶外項目等體育市場行為進行監管、審批;負責縣政務中心“兩集中”工作,承擔依法行政相關工作。
對全縣圖書發行、報紙、期刊、內部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印刷行業進行監督管理,對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管理、協調中國小教材、教參、教輔等教科書、重要文獻及其它出版物的發行工作;負責作品的著作權登記和法定許可使用作品的工作,調解著作權糾紛,組織查處重大著作權侵權盜版案件;查處違禁、非法、盜版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及報刊社等違規行為;負責縣內記者站的監管和全縣新聞單位記者證的核驗、備案和管理,以及對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負責農家、社區書屋工程建設並指導有關管理工作;承擔縣農家書屋工程建設協調小組的具體工作。擬訂全縣“掃黃打非”貫徹意見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全縣“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跨部門、跨地區的“掃黃打非”工作;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的大案要案;承辦打擊侵權盜版和“掃黃打非”舉報獎勵工作;承擔縣“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文化藝術、文化遺產保護股
擬訂全縣社會文化事業發展和文學藝術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調控藝術事業發展結構和布局;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文化活動及村文化活動室和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建設;指導圖書文獻古籍的保護以及圖書文獻古籍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指導全縣文化站、圖書館的業務建設和標準化、現代化、網路化建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和普及,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藝品種,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優秀文藝作品和代表州級以上水準及民族特色的重點藝術院團;管理九龍縣風情藝術團的管理,組織、指導、協調全縣性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
擬訂全縣民族文化、文物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保護規劃;指導全縣文物工作;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承辦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及傳承人的申報與評審工作;指導全縣特色文化保護區工作;指導、實施優秀民族文化遺產傳承、開發和普及工作;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的管理工作。
(五)旅遊規劃開發股
擬訂旅遊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旅遊重大建設項目和年度投資計畫;指導旅遊發展項目的建設和儲備,建立全縣旅遊項目儲備庫;擬訂全縣旅遊產業發展的地方標準和行業規範,監督實施旅遊景區標準化建設;組織開展旅遊資源普查、規劃和旅遊資源保護工作;承擔旅遊區域合作工作;承擔旅遊項目的申報、協調和管理工作;負責旅遊統計工作,組織實施旅遊經濟運行分析,監測旅遊發展動態;協調、指導旅遊信息化、旅遊招商引資工作。
擬訂入境旅遊和國內旅遊宣傳促銷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縣旅遊整體形象的宣傳;承擔旅遊市場分析、研究、預測市場動態,提供旅遊信息服務;組織實施境內外旅遊交易與交流合作,指導、協調重大旅遊節慶活動;負責旅遊新聞發布和媒體聯絡工作;承擔旅遊外事聯絡工作。
(六)旅遊產業、旅遊質量管理股
研究旅遊發展方針、政策和旅遊體制改重大問題,起草旅遊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草案,監督旅遊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指導全縣鄉村旅遊發展;擬定全縣中長期旅遊人才資源開發建設規劃和年度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旅遊從業人員有關職業資格、等級、能力考試和考核鑑定工作;負責對外旅遊教育培訓的交流與合作與,指導旅遊智力引進工作;承擔縣旅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監督管理旅遊服務質量和旅遊市場秩序;指導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指導旅遊行業標準化建設和旅遊商品開發工作;監督實施旅遊景區(度假區)、旅遊賓館、鄉村旅遊酒店、旅行社、旅遊車船、特種旅遊項目的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負責旅行社設立的審核申報;負責一、二星級飯店和四星級以下農家樂(鄉村酒店)的評定和覆核;負責三星級以上旅遊飯店和五星級農家樂(鄉村酒店)的申報工作;承擔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旅遊安全和旅遊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假日旅遊工作。
(七)廣播影視科技股
擬訂全縣廣播影視及視聽類新媒體的科技發展、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發展規劃、政策和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廣播影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的規劃,指導其分級建設與開發;指導、推進全縣廣播電視領域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全縣廣播電視發射台、有線廣播電視網等工程技術方案的審核和技術運行管理,配合實施中波台、短波台規劃和建設;負責全縣廣播電視專用頻段內的頻率、頻道和功率等技術參數規劃;負責重要科研項目的審核、申報及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全縣廣播影視節目安全播出的調度、指揮、管理和全縣播出機構安全播出突發事件處理;負責全縣廣播影視技術質量監督工作,指導監測、計量檢測工作;承辦廣播影視科技對外交流工作。
擬訂全縣電影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全縣電影管理制度,負責全縣電影網點規劃建設;指導、監管全縣電影製片、發行、放映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電影放映工程,指導電影專項資金管理;負責設備的更新升級並組織相關技術培訓;指導、協調全縣性重大電影活動。擬訂全縣電影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全縣電影管理制度,負責全縣電影網點規劃建設;指導、監管全縣電影製片、發行、放映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電影放映工程,指導電影專項資金管理;負責設備的更新升級並組織相關技術培訓;指導、協調全縣性重大電影活動。
(八)媒體宣傳管理股
主要職責:擬訂全縣廣播影視宣傳的規劃、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廣播電視節目播出機構和製作機構發展規劃;指導全縣廣播電視的宣傳工作;負責全縣廣播電視節目內容監管,貫徹落實廣播電視節目反低俗工作;組織參加全州廣播電視節目評選,指導九龍縣電視台重大宣傳工作;組織制定全縣廣播影視創作題材規劃及其音像製品審查標準;指導、監管理論文獻片、紀錄片、電視卡通片、電視劇的製作和播出,對從事廣播影視節目製作的機構進行監管;指導、協調全縣性重大廣播電視宣傳活動;負責對全縣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及頻道頻率進行監督檢查;承辦縣內或跨縣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有關工作;監管移動電視業務及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和公共視聽載體的廣播影視節目播放。
(九)體育股
主要職責:擬訂全縣體育事業、少數民族傳統體育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進全縣體育公共服務體系建立和標準化建設;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推動建立和推動學校體育、農村體育、城市體育及其他社會體育的發展;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國民體質監測制度,指導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的實施;加強和完善少數民族傳統體育訓練基地的建設,培養少數民族傳統體育人才;負責民族傳統體育項目的挖掘和整理,注重民族體育文化的本體研究,開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體育活動,加強和完善縣鄉村民族體育實施建設;加強民族地區之間體育文化的交流與合作;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承擔公共體育設施和體育彩票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體育傳統項目、青少年俱樂部的申報、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縣內各級各類學校青少年學生的體育鍛鍊及校內運動會的開展;配合教育部門指導監督《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的實施;完善體教結合模式,與教育部門合作,按照“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榮譽共沾”的原則,共同辦好傳統體育項目和學校、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共同培養青少年體育後備人才,協助各級各類學校辦好運動會。擬訂全縣競技體育發展規劃和競賽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體育訓練和運動隊伍建設;負責縣內舉辦的重大體育比賽的指導、組織工作;組團組隊參加省級以上綜合性運動會和單項體育競賽及運動員資格審查、註冊工作;承辦全縣國家級、一級裁判員的申報和二、三級裁判員稱號的審批授予工作;負責我縣運動員等級申級、審批;確認和公布縣紀錄及青少年紀錄。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九龍縣文化旅遊和廣播影視體育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股級職數9名。
縣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組長按縣委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2名。
五、其他事項
(一)九龍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為縣文化旅遊和廣播影視體育局管理的股級行政執法機構。主要職責:依法查處演出、娛樂、網咖及網際網路上網服務、電子遊戲、藝術品銷售、文物經營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違法安裝和設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違法接收和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和走私盜版影片及放映;依法查處文化市場中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網路出版、計算機軟體等非法版物和違法違規出版活動;依法查處印刷、複製和出版物發行中的違法經營活動及盜版侵權行為;承擔“掃黃打非”有關執法工作。
(二)原縣文化旅遊局(新聞出版〈著作權〉局)、縣廣播電影所屬事業單位劃歸縣文化旅遊和廣播影視體育局管理,其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職責和編制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九龍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九龍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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